中国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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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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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主题 |
中国行政区划,自东周春秋时代因统治者对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政治需求而产生。战国时代,早期行政区划制度——郡县制成熟。至秦灭六国,郡县制推广至全国,完成对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国家的塑造[1]。其后历经多代演变,绵延至今。
历代政府依靠制度化的行政区设置,管理土地、人民,执行日常行政。除了中原王朝外,往往还同时存在着许多边疆民族建立的政权,其行政区划制度各不相同。某一行政区的设置,可历千年,但其管辖范围并不见得相同,即使是同一朝代,也可能会发生变化。
行政区划沿革
制度萌芽、成型
中国行政区划有悠久的历史,今普遍使用的县、乡等行政区单位名称甚至可追溯至先秦或上古时代。《尚书》中的《夏书·禹贡》记载,大禹的时候,天下分为九州,分别为冀州、兖州、青州、徐州、扬州、荆州、梁州、雍州、豫州。豫州是中心,其他州环绕豫州。
真正的行政区划制度则是萌芽发展于东周春秋时期。此前,西周时期,国家政治实行分封制,周天子并不直接管理土地、人口。除王畿之外的土地,被分封给亲属、大臣,建立诸侯国。诸侯国再分封卿大夫。东周时,周天子“王命不行”,诸侯崛起。在地方行政上,出现县的划分,早期行政区划制度——郡县制的雏形出现。在对县的研究中,研究者指,分封制的内在矛盾是其演进的原始动力,君主专制是其演进的理论指导,统治者争夺土地、人口是演进的客观物质基础[1]。
秦灭六国后,郡县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参见:先秦行政区划。从秦朝起,中国历代王朝的地方行政区划制度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 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州、郡时代
- 隋唐五代宋辽金时期,道、路时代
- 元明清时期,行省时代
州郡时期(前221年-583年)
秦朝行政区划分为郡、县两级,以郡统县。秦始皇在前221年分全国为36郡,到秦末增加到40多个郡。县共有1000多个,一个郡一般管十几到二三十个县。
到了汉朝,有些郡分封给诸侯王,称为王国。汉朝初年诸侯王掌有王国的实权,一国可以有几个郡。从汉景帝到汉武帝以后,撤销了诸侯王的统治权,规定一国只能管一郡,王国官吏由朝廷直接任命,郡和国在行政区划制度上已没有了区别,不同的只是名称而已(王国的税收不交给朝廷)。汉武帝时,把全国的郡国分为13个刺史部,另外首都附近的7个郡称为司隶校尉部。这是一种监察区域,并不是行政区域,刺史只负责监察地方长官,不管地方行政。这些刺史部的名称大多以《禹贡》、《职方》里的州名命名,所以当时人常称一部为一州。西汉后期,全国有103个郡、国。到东汉中期,又在边境的少数民族地区设立了属国,相当于郡一级的政区。
黄巾起义后,州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成为郡以上的一级政区。这种格局到三国时就固定下来了,维持了大约400年的时间。三国时,曹魏有12州,东吴有4州,蜀汉只有1州。西晋统一时共有19州,173郡国。西晋末年,增设两州,共有21州。之后州的辖区逐步缩小,到了南北朝前期,共有五六十个州。到南北朝末期,州增加到300多个,郡增加到600多个。此时平均一个州只管2个郡,每个郡只管2、3个县。州郡县三级制的意义已经完全丧失了。所以到了后期,只有州刺史和县令长到任理事,郡的太守并不上任理事,实际上已经变成了州县二级制。隋文帝在开皇三年(583年)于是撤销了郡,只剩下州和县。
隋文帝废郡后,由于全国范围太大,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辖近200个州非常困难。到了隋炀帝时又将州改称郡,模仿汉武帝时的制度,设置了若干监察吏治的官员,分部巡查。但是由于缺少相关的详细资料,具体情况现在已经很难了解了。
道路时期(627年-1276年)
唐朝初年,又将郡改称为州。当时有300多个州,由于朝廷难于管理,唐太宗贞观元年(627年)又将全国分为十个道,每个道有时置官,有时不置官,也是监察性的。到了唐玄宗开元年间,改为15道,设置采访处置使,相当于汉武帝时的刺史。另外,玄宗以后,还将一些地位特殊的州改称为府。至唐末共有十几个府。安史之乱以后,形成了以掌兵权的节度使作为地方行政长官的制度。一个节度使管几个州,其辖区也叫道,形成了道-州-县三级行政区划制度。全国分为40多个道,每道少则2、3州,多则10多州。原来的采访处置使已经撤销。
北宋初年,取消了节度使的实权,所有的州都直属中央。但是为了便于管理,到了宋太宗时,又在州之上设置了路。宋朝时的路不归一个机构管辖,而是分属好几个机构,分管各自的职权。路的性质介于行政区和监察区之间的一种区划。宋朝时有一个特别的现象。每一个州还有一个郡名。州名是正名,郡名则是别名。郡名大都沿袭唐朝时的旧名,改用新郡名的很少。新的州朝廷往往会赏赐一个郡名,没有郡名的州很少。宋朝时一些重要的州也升为了府,北宋末年已有三十几个府。到了南宋时,加上金朝的府共有50多个,是当时州的总数的1/7强。此外,还有军、监两种地位低于州的州级行政区划。
辽代全境分为5道,州一级的有府、州、军、城四种。金代全境分为20多路,州一级的初期有府、州、军三种,后来把军都升为了州,只剩下府和州。
行省时期(1276年-1911年)
从元朝开始,开始实行行省制。它的全称为某某等处行中书省,简称某某行中书省或某某行省。元朝的行省制是沿袭自金朝的行尚书省。开始它和金朝一样,只是一种中央政府派遣在外的临时机构。由于长时间的战争,行省也开始干预地方政务,逐渐变成了最高一级的地方行政区域。元朝初年的行省管辖范围很大,改变也比较频繁。到了中叶,开始稳定下来,将全国分为中书省直辖区(即腹里地区)、宣政院辖地(今西藏),以及10个行中书省。省下有路、府、州、县,路归省管。府和州有的归路管,有的归省管,还有的州归府管。县有的归路管,有的归府管,有的归州管。
到了明朝,明太祖取消了行省,改为承宣布政使司。又将原来归中书省直辖的地区改为京师直辖的地区,称为直隶。 明成祖以后,北京周围的直辖区称为北直隶,南京周围的直辖区称为南直隶。 宣德以后,全国分为两直隶,十三布政使司。但是民间一般还是将直隶或布政使司称为省。
清朝初年,沿袭明制,改“承宣布政使司”为“布政使司”,民间仍习惯称为“省”。 康熙初年以前也只有15个省。康熙年间,因湖广分省、江南分省新增湖南、湖北、安徽、江苏四省,陕西分出甘肃省。三次分省后,共计十八省,也就是所谓的“关内十八省”或“汉地十八省”。另外在满洲则设置奉天、吉林、黑龙江3个将军辖区。新疆由伊犁将军统辖。外蒙古喀尔喀四部由乌里雅苏台将军、库伦办事大臣各分管二部。唐努乌梁海也由乌里雅苏台将军管辖。科布多由科布多参赞大臣管辖。内蒙古采用札萨克制与盟旗制度管理。西藏置驻藏大臣,青海置西宁办事大臣管理。光绪十年(1884年)新疆建省,次年将原属福建的台湾府升为台湾省。光绪三十二年、三十三年间(1907年)分科布多置阿尔泰,又将奉天、吉林、黑龙江三个将军的辖区改为省。至清末,共有二十二省以及内蒙古、西套蒙古、外蒙古、科布多、阿尔泰、青海、西藏等区域。
元明清以来,省以下的行政区划各个时期都不相同。元朝时省下有路、府、州、县,路归省管。府和州有的归路管,有的归省管,还有的州归府管。县有的归路管,有的归府管,有的归州管。明朝省下设府、州、县。清朝省下设府、厅、州、县。明清时的州,清朝的厅有的直属于省,有的归府管。元明时期的州有的有县,有的不辖县。清朝凡是属于府的州一律不管县。也就是说,元明清时期的州实际上就是比较重要的县。此外元明清也有道,但是作为省的派出机构,并不是行政区域。
1911年后
1911年辛亥革命后,汉地各省自清朝独立,即对清廷制定的行政区进行变更。中华民国建立后,在北洋政府时期采用省、道、县三级体制。国民政府时期,采用省、县二级体制。后,为方便管理县,于1932年在省、县之间正式设置行政督察区。在中华民国政府迁台、两岸分治后,行政督察区事实上消亡,未成为正式的行政区单位。
中国共产党自1927年开始武装革命后,即在己方控制区(中国共产党革命根据地)划分行政区,建立自己的行政区划制度。其制度与国民政府制度类似,但有所区别。伴随中国共产党取得第二次国共内战胜利,它的行政区划制度被推广至中国大陆全境。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退守台湾、失去中国大陆统治权的中华民国政府,在2005年,最后一次将中国大陆纳入中华民国公告疆域区划。
中华民国行政区划
中华民国 行政区划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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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虚级化) | 直 辖 市 | |||||
县 | 市 | |||||
山 地 乡 |
乡 | 镇 | 县 辖 市 |
区 | 山 地 原 住 民 区 | |
村 | 里 | |||||
邻 | ||||||
相关行政区划 | ||||||
中华民国大陆时期(模板) 中华民国公告疆域 简易版行政区划表 | ||||||
原中华民国法理疆域行政区划乃1949年前中华民国之区划,尽管目前并不实际统治大陆地区。
中华民国初期,承袭清朝旧制,依当时顺序排列,有直隶、奉天、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山西、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陕西、甘肃、新疆、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22省。北洋政府在22个省之外设了京兆地方、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等几个特别区域,西藏、外蒙古、青海3个地方,胶澳、淞沪等2省级商埠,另保留阿尔泰、塔尔巴哈台、伊犁3地区(后均并入新疆省)。
国民革命军北伐后,改直隶、奉天2省为河北、辽宁,并京兆特别区入河北,将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宁夏、青海改建为6个省(川边特别区改建西康省),总计28个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个地方,以及分自俄、英收回的东省特别区、威海卫行政区,并先后设置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岛、汉口(今属武汉)、广州(后降为省辖市,抗战胜利后再升格)、西京(后降为省辖市,抗战胜利后改称西安并再升格)、重庆(抗战时期设置)等9个特别市。
1945年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台湾光复,台湾成为35行省之一。并在海南岛及南海诸岛设立海南特别行政区,作为建省之准备。1947年,国民政府将东三省划分成九省,增设辽北、安东、合江、松江、嫩江、兴安等6省及沈阳、大连、哈尔滨等3个直辖市。
中华民国公告疆域行政区划 编辑 | |||||||||
35省、1特别行政区、2地方 | 14直辖市 | ||||||||
行政区 | 简称 | 省会或首府 | 行政区 | 简称 | 省会或首府 | 行政区 | 简称 | ||
江苏省 | 苏 | 镇江 | 甘肃省 | 陇 | 兰州 | 南京市 | 京 | ||
浙江省 | 浙 | 杭州 | 宁夏省 | 宁 | 银川 | 上海市 | 沪 | ||
安徽省 | 皖 | 合肥 | 青海省 | 青 | 西宁 | 北平市 | 平 | ||
江西省 | 赣 | 南昌 | 绥远省 | 绥 | 归绥 | 青岛市 | 青 | ||
湖北省 | 鄂 | 武昌 | 察哈尔省 | 察 | 张垣 | 天津市 | 津 | ||
湖南省 | 湘 | 长沙 | 热河省 | 热 | 承德 | 重庆市 | 渝 | ||
四川省 | 川 | 成都 | 辽宁省 | 辽 | 沈阳 | 大连市 | 连 | ||
西康省 | 康 | 康定 | 安东省 | 安 | 通化 | 哈尔滨市 | 哈 | ||
福建省 | 闽 | 福州 → 金门 | 辽北省 | 洮 | 辽源 | 汉口市 | 汉 | ||
台湾省 | 台 | 台北 → 南投 | 吉林省 | 吉 | 吉林 | 广州市 | 穗 | ||
广东省 | 粤 | 广州 | 松江省 | 松 | 牡丹江 | 西安市 | 镐 | ||
广西省 | 桂 | 桂林 | 合江省 | 合 | 佳木斯 | 沈阳市 | 沈 | ||
云南省 | 滇 | 昆明 | 黑龙江省 | 黑 | 北安 | 台北市 | 北 | ||
贵州省 | 黔 | 贵阳 | 嫩江省 | 嫩 | 齐齐哈尔 | 高雄市 | 高 | ||
河北省 | 冀 | 清苑 | 兴安省 | 兴 | 海拉尔 | ||||
山东省 | 鲁 | 济南 | 新疆省 | 新 | 迪化 | ||||
河南省 | 豫 | 开封 | 海南特别行政区 | 琼 | 海口 | ||||
山西省 | 晋 | 太原 | 西藏地方 | 藏 | 拉萨 | ||||
陕西省 | 陕 | 西安 | 蒙古地方 | 蒙 | 库伦 | ||||
注1:1949年中华民国政府迁台以前,共计有35省、1特别行政区、1地方(不含蒙古地方)、12院辖市。后因1953年政府撤回对外蒙古独立的承认,以及台北和高雄分别于1967年及1979年脱离台湾省升格为直辖市,始成本表之2地方14直辖市。现今之新北、台中、台南等直辖市在2005年本行政区划停止适用前尚未升格。另外香港及澳门因外国殖民统治及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故未有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区划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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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登记行政区划层级 |
行政级别与其他术语 |
历史:清朝 → 中华民国(大陆部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理论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在的行政区划基本上分为省、地、县、乡四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各类行政区划单位分布(2024年) 编辑 | |||
第一级行政区 | 第二级行政区 | 第三级行政区 | 第四级行政区 |
省、自治区 | 地级市 | 县级行政区 | 乡级行政区 |
自治州,地区、盟 | |||
省直辖县级市 (除海南省所有县级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辖的12个县级市外,仅有4个县级市即湖北省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和河南省济源市由省直辖) |
街道 镇 乡(民族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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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辖县 (仅海南省全部的县由省直辖) |
镇 乡(民族乡) |
||
其他省直辖县级行政区 (仅湖北省神农架林区1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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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辖市 | 市辖区 | 街道 镇 乡(民族乡) |
|
县(自治县) | |||
特别行政区 | 《香港基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区域组织,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有关地区管理和其他事务的咨询,或负责提供文化、康乐、环境卫生等服务。” | ||
《澳门基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市政机构。市政机构受政府委托为居民提供文化、康乐、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服务,并就有关上述事务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咨询意见。” |
在行政区域管理实际中,现行的管理体制实际上沿用了清末以来四级行政架构之模式。除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外,每个省、自治区以下行政区划仍按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和乡级行政区三级管理,这也是中国大陆特色政治在行政区划管理上的体现。地级行政区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和盟(内蒙古),其机构设置上除了各有侧重以外其他大同小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划的行政级别,最高行政长官也按照行政区的行政级别对应。如“副省级城市”最高行政长官对应的行政级别为“副省级”,依此类推。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4个直辖市、22个省、5个民族自治区。此外,还有2个“一国两制”的特别行政区。
代码 | 名称 | 简称 | 省会或首府 | 地区 | 代码 | 名称 | 简称 | 省会或首府 | 地区 | |
11 | 北京市 | 京 | 通州区 | 华北 | 43 | 湖南省 | 湘 | 长沙市 | 中南 | |
12 | 天津市 | 津 | 河西区 | 44 | 广东省 | 粤 | 广州市 | |||
13 | 河北省 | 冀 | 石家庄市 | 45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桂 | 南宁市 | |||
14 | 山西省 | 晋 | 太原市 | 46 | 海南省 | 琼 | 海口市 | |||
15 | 内蒙古自治区 | 内蒙古[2] | 呼和浩特市 | 50 | 重庆市 | 渝 | 渝中区 | 西南 | ||
21 | 辽宁省 | 辽 | 沈阳市 | 东北 | 51 | 四川省 | 川/蜀 | 成都市 | ||
22 | 吉林省 | 吉 | 长春市 | 52 | 贵州省 | 黔/贵 | 贵阳市 | |||
23 | 黑龙江省 | 黑 | 哈尔滨市 | 53 | 云南省 | 滇/云 | 昆明市 | |||
31 | 上海市 | 沪 | 黄浦区 | 华东 | 54 | 西藏自治区 | 藏 | 拉萨市 | ||
32 | 江苏省 | 苏 | 南京市 | 61 | 陕西省 | 陕/秦 | 西安市 | 西北 | ||
33 | 浙江省 | 浙 | 杭州市 | 62 | 甘肃省 | 甘/陇 | 兰州市 | |||
34 | 安徽省 | 皖 | 合肥市 | 63 | 青海省 | 青 | 西宁市 | |||
35 | 福建省注 | 闽 | 福州市 | 64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宁 | 银川市 | |||
36 | 江西省 | 赣 | 南昌市 | 65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新 | 乌鲁木齐市 | |||
37 | 山东省 | 鲁 | 济南市 | 81 | 香港特别行政区 | 港 | - | 中南 | ||
41 | 河南省 | 豫 | 郑州市 | 中南 | 82 | 澳门特别行政区 | 澳 | - | ||
42 | 湖北省 | 鄂 | 武汉市 | 83 | 台湾省注 | 台 | 台北市 | 华东 |
- 注:台湾省以及福建省的金门、乌坵、马祖未实际管辖。
周恩来曾把中国三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编成一首七言诗,以便记忆(当时重庆市及海南省尚未建立,分别属于四川省及广东省;香港特区与澳门特区尚未回归,分别为英属香港与葡属澳门。):[3]
两湖两广两河山(湖南、湖北、广东、广西、河南、河北、山东、山西)
五江云贵福吉安(江苏、浙江、江西、黑龙江、新疆、云南、贵州、福建、吉林、安徽)
四西二宁青甘陕(四川、西藏、宁夏、辽宁、青海、甘肃、陕西)
还有内台北上天(内蒙古、台湾、北京、上海和天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界定
1946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正式承认蒙古国(外蒙古独立)之前的版图因为状似“秋海棠”,曾是过去的通称,而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版图状似公鸡,台湾方面也称之为“老母鸡”。虽然《中华民国宪法》规定其疆域非经决议不得变更,中华民国政府未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他国签订的国界协定,但依照其法律将涉及中国大陆的范围设定为“中共控制之地区”,2010年代起台湾民主进步党执政下的中华民国政府多次宣称“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互不隶属”。以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邻国之交界,由东北逆时针略述与中华民国大陆时期版图之差异。
- 朝鲜:1962年签订界约,将朝鲜民族视为民族源头的“长白山”(白头山)以南划予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
- 俄罗斯:包括外东北(1858、1860年)、黑瞎子岛(1945年)、江东六十四屯(1900年)、唐努乌梁海(1944年)和外西北。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除黑瞎子岛外所有主要争议领土的丧失,而黑瞎子岛则在2005年和俄罗斯平分解决领土争议 。
- 蒙古国:1962年签订界约,诺门罕谷地、察哈尔北境达里冈爱牧场、新疆北塔山划归蒙古国(当时是蒙古人民共和国)。
- 塔吉克斯坦:在苏联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英俄瓜分帕米尔,形成未定界。在苏联解体后,与塔吉克斯坦签约,放弃喷赤河以东、萨雷阔勒岭以西的帕米尔北境,约1000平方公里。
- 阿富汗:1963年签订界约,承认阿富汗领有瓦罕帕米尔与巴达克山地区主权。
- 巴基斯坦:1963年签订界约,放弃坎巨提的主权,乔戈里峰(K-2)共享。
- 尼泊尔:1961年签订界约,珠穆朗玛峰(圣母峰)共享。
- 不丹:印度占领“藏南地区”之后,将其西南一隅墨拉萨丁地区送给不丹。
- 印度:由于1913年英国与西藏在西姆拉会议中,自行划定“麦克马洪线”,并吞西藏东南的藏南地区及新疆西南的阿克塞钦地区。印度主张拥有上述两地全境,因此爆发边界战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取胜后自行退兵,目前仍未签订界约。
- 缅甸:1960年签订界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弃高黎贡山以西7万平方公里土地(江心坡),放弃南坎、果敢等县,收回片马、班老等地区。
- 中华民国台湾地区:中华民国政府主张,台湾、澎湖自1945年被国民政府所光复,与金门、马祖列岛同属于中华民国台澎金马地区,因两岸分治造成主权治权争议,台澎金马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实际管辖。
注释
参考文献
引用
- ^ 1.0 1.1 张华军. 《夏、秦之间“县”的演进析》.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京市: 首都师范大学). 2008, (2008年第3期): 154–156. ISSN 1004-914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2-19) (简体中文).
- ^ 内蒙古自治区简介.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门户网站. 北京. [2009-08-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6-02) (中文(简体)).
内蒙古自治区简称内蒙古
- ^ 中国市县地名知识知多少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天津市规划局,2011年3月30日
来源
- 书籍
- 谭其骧:《历代行政区划略说》,《中国古代文化史讲座》(中国传统文化经要丛书)(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 ISBN 7-5633-3938-8.)
- 文章
- 石在添:《中华民国行政区划与目前大陆地区行政区划对照研究报告》(台北:中华民国内政部,1993年2月).
- 网页
外部链接
- 中国省级行政区划一览表(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行政区划网- 行政区划爱好者交流网站及论坛
-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区划地名司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