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 (大日本帝國)
外地(日语:外地/がいち Gaichi */?)是日本戰前(大日本帝国)的法律術語,指內地以外的統治區域,等同於屬地。狭义上專指當時的台灣、朝鮮、关东州,以及屬於國際聯盟托管地的南洋群島,這也是當時日本法律的定義。
在國際法方面,1895年甲午戰爭,大清戰敗,割讓台灣澎湖給日本;1905年日俄戰爭,俄羅斯帝國戰敗,導致之後的日韓合併[1]。在日本統治台灣的初期曾爆發抗日運動,當時自台灣以降、乃至包含朝鮮在內的其他各日本海外屬地長官,獲授權可以因應當地情勢制定條例。然而各地制定的不同的法例又產生了和本土的國內法有衝突的問題。於是在大正七年(1918年)制定了《共通法》,以規範不同地域的身分與適用法律範圍等,「外地」的法律概念即出自於本法第一條。
因日本在二戰後喪失所有海外屬地,現代日本所稱「外地」指本國以外的地域,與過去的涵義並不相同。
法律上的定義
《共通法》第一條原文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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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正12年法律第25號版:
「於本法所稱地域,是指內地、朝鮮、臺灣、關東州又南洋群島 ;前項之內地,包含樺太。」
因此,外地通常是指內地(包含樺太)以外的大日本帝國屬地,不同於「內地」一詞,並非法律上規定的用語。
「外地」[4][5]一般指的是國外的領土。在日本,外地是指日本固有領土以外的、從日清戰爭結束後開始新獲得或統治的地區。具體而言,按照獲得的年代順序包括以下地區:
廣義的日本帝國外地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日本军實行军事占领而獲得的領土,如滿洲國;或日本在中國本部的租界、蒙疆聯合自治政府等非由日本直接統治的地區,於過去日方內部文書中也稱為外地[6]。
参见
参考文献
- ^ 山中永之佑; 蔡秀美(譯)、蔡慧玉(校修). 殖民地統治法與內地統治法之比較:以日本帝國在朝鮮與臺灣地方制度為中心的討論 (PDF). 《臺灣史研究》 (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 2007-12: 111–139 [2014-12-23].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4-12-23) (中文(臺灣)). :115
- ^ 共通法(大正7年法律第39号). 中野文庫. [2014-12-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2-23) (日语).
- ^ 共通法中改正 (大正12年法律第25号). ウィキソース. [2019-12-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1-08).
- ^ goo辞書「外地」[1]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i 旧外地法令の調べ方]. 國立國會圖書館. [2014-12-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2-26) (日语).
第二次世界大戦以前の日本において、大日本帝国憲法施行以降に日本の統治下に置かれた台湾、朝鮮、樺太(南樺太)、関東州、南洋群島の地域は、外地と称されていました
- ^ 旧外地関係資料について. 拓殖大学図書館. [2014-12-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2-16) (日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