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旗
自治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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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 县级行政区 |
位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創建法源 |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创建时间 | 1983年 |
數量 | 3个[1](2015) |
應用範圍 | 内蒙古自治区 |
本级政府 | 自治旗人民政府 |
上級 | 地级行政区 |
下級 | 乡级行政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区划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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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登记行政区划层级 |
行政级别与其他术语 |
历史:清朝 → 中華民國(大陸部分)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自治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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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旗为内蒙古自治区特有的民族自治地方,行政地位相当于旗,为县级行政区,但是旗的主要少數民族是蒙古族,而自治旗是非蒙古族的少數民族。目前,中国境内有三个自治旗,均位于呼伦贝尔市,分别为鄂伦春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和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2]
背景
内蒙古除了蒙古族以及汉族占人口的大多数的情況下,還存在一些满族、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回族、朝鲜族等少数民族。
1950年代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内蒙古推行蒙古族区域自治的情况下,随着民族政策的广泛宣传和深入贯彻,自治区内的鄂伦春、鄂温克、达斡尔等几个少数民族也先后提出了认定族源、族称、聚居范围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要求。
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对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进行社会调查、民族识别工作,内蒙古自治区相關部门用了几年的时间,对鄂伦春、鄂温克、达斡尔3个民族的情况做了全面的社会调查。查清楚了他们的族源、民族自称等方面的情况。对他们的民族历史及当时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经济文化、生活特点作了全面的了解和考证。[3]
以此基础上,先后在原呼倫貝爾盟成立了鄂伦春(於成立時80%)、鄂温克(該人口比例佔32%)、达斡尔(10%)3个少数民族自治旗。[4]。
根據中国政府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和1949年的《共同纲领》,对区内具备自治条件的少数民族实行自治。这一政策,是為了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維持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自治旗列表
另見
参考文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门户网站. [2017-05-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5-18).
- ^ 黄宏. 《公务员法》刚修订 6月1日施行 有两段话最易被忽略. js.zjol.com.cn. 浙江在线. 2019-01-02 [2020-07-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4).
- ^ 王铎. 关于三个少数民族自治旗成立经过的回顾.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 ^ 内蒙古历史上的大事:建立三个少数民族自治旗. [2015-09-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