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省级市
副省级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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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名: 副省级城市 | |
分類 | 地级市 |
位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創建法源 | 中编〔1994〕1号、中编发〔1995〕5号、人发〔1996〕86号文件 |
创建时间 | 1994年2月25日[1] |
數量 | 15个(1997) |
應用範圍 | 省、自治区 |
本级政府 | 副省级市人民政府 |
上級 | 省、自治区 |
下級 | 县级行政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区划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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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登记行政区划层级 |
行政级别与其他术语 |
历史:清朝 → 中華民國(大陸部分)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副省级市,又称副省级城市,是指为加快部分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更好地发挥中心城市辐射作用,将城市党政机关行政级别确定为副省部级的一种特殊的省辖地级市[2],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机构编制术语[2]。副省级市是一个行政管理概念而非行政区划概念,15个副省级市在民政部行政区划登记中均列为地级行政区(地级市)[3]。1994年2月25日,经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原属计划单列市的8个省会城市不再列为计划单列市,16个市(包括原14个计划单列市和杭州市、济南市)的行政级别定为副省级。在重庆市升格为直辖市后,当前的副省级市共有15个。
副省级市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等规定,其市直机关、市辖区的行政级别比照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机构级别确定,市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市级机关正职公务员为副省部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等市级机关副职公务员为正地厅级,市政府工作部门正职公务员为“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城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俗称“正局副厅级”),市政府工作部门副职公务员为“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城市机关的司局级副职”(俗称“副局正处级”)[4][5]。
历史
1995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副省级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编发〔1995〕5号)[6],明确将前述16个市定为“副省级市”,但仍作为省辖市,由所在省的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
副省级市是指城市党政机关的“行政级别”,而不是指城市的“行政区划级别”。所谓的行政级别,是指城市的行政机构,也就是市委、市政府机关主要领导(市委書記、副書記、市政府市长、副市长)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的行政级别。1994年2月25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副省级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编发[1995]5号])指出:“一、关于与省的关系问题。16市定为副省级后,仍为省辖市,由所在省的省委、省政府领导。”也就是说,副省级城市的市委書記市长的行政级别是副省(部)级,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长、市政协主席职务列入《中共中央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其职务任免由省委报中共中央审批。但在“行政区划级别”上,副省级市仍然属于地级市[7]。
副省级市列表
副省级市目前有15个,按照中国地理大区的顺序分別如下:[8]
- 东北地区(4个):沈阳市、大连市、长春市、哈尔滨市
- 华东地区(6个):南京市、杭州市、济南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
- 华中地区(1个):武汉市
- 华南地区(2个):广州市、深圳市
- 西南地区(1个):成都市
- 西北地区(1个):西安市
註:
设置
历史
副省级市根据一系列行政文件而设置,包括《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广州、武汉、哈尔滨、沈阳、成都、南京、西安、长春、济南、杭州、大连、青岛、深圳、厦门、宁波共16市行政级别定为副省级的通知(中编[1994]1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副省级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编发[1995]5号)》、《人事部关于印发〈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86号)》等文件。[9]
国务院关于新增副省级市的态度较不积极。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要在总结16[10]市经验的基础上,对其它省会城市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标准,统筹考虑,适当时候,对条件成熟的省会城市的级别问题提请中共中央、国务院审批。不过,自1994年明确16市为副省级市以来,尚未有其他城市增补成为副省级市。
机构级别
根据中编發〔1995〕5号文,副省级市的市直机关、市辖区和县的级别问题,比照国办发〔1993〕85号通知中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机构级别确定,即“即市直工作部门为副厅级,内设机构为处级。市辖区及其工作部门的级别,可比照市直机关相对应的关系确定;市辖县和代管的县级市的级别仍为处级,其工作部门仍为科级。”国办发〔1993〕8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
国务院直属机构和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工作人员,按下列职务对应关系确定级别工资:局长、副局长、司长、副司长职务分别相当于国务院部委的副部长、司长、副司长、处长;处长及以下职务与国务院部委的相同。职务工资套改按下列标准执行:局长、副局长分别执行国务院部委副部长、司长的职务工资标准,司长、副司长的职务工资标准分别比国务院部委副司长、处长的职务工资标准高一档,处长及以下职务执行国务院部委相同职务的工资标准。
实际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副局长属于“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城市机关的司局级副职”(俗称“副局正处级”),略高于普通正处级。[11]
副省级城市市辖区的副区长也是副局正处级。区辖街道办是正处级。
政府间合作
人大常委会主任联席会议
全国计划单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自1985年起,在各计划单列市轮流举办,后于1999年更名“全国副省级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联席会议”,截止至2012年9月已举办27次[12],自此再未举办。
比较
目前在中国大陸,除了副省级市等副省級行政區,其它行政级别为副省級的有
江苏苏州市; 浙江温州市、舟山市(其具有正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海南三亚市; 云南曲靖市; 陕西延安市; 江西赣州市; 贵州毕节市、遵义市; 湖北襄阳市; 河北唐山市; 河南洛阳市; 山西大同市; 山东烟台市; 四川绵阳市; 内蒙古包头市、通辽市; 宁夏固原市等。
但是这些地级市仅限于个别官员的级别高配,并不会如同副省级市般扩充到所有官员。
- 计划单列市
中国大陆改革开放初期的1980年代,一些市由于其特有的经济地位而被称为“计划单列市”,享有省一级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至1993年时有14个计划单列市。
- 较大的市
较大的市指的是立法概念上有立法权的城市,较大的市指的是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制定地方性法律与规章的城市。
较大的市其核心就是“立法权 ”。本来,“较大的市”是一个独立概念,一些没有立法权的地级市经过国务院特批拥有立法权,才能称为“较大的市”。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颁布施行。该法第63条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是本法所称的“较大的市”。而2004年通过的修订版《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条文所称的“较大的市”仅限于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2015年修订的《立法法》,条文所称的“较大的市”仅限于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申报“较大的市”的一般程序为:拟申报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后转报国务院;然后由国务院具体负责部门派人到申报城市进行实地考察。
而副省级城市则无须国务院审批,自动成为“较大的市”,拥有立法权。[13]
参见
外部連結
参考文献
- ^ 正式施行于1994年2月25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副省级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编发[1995]5号])原文:“关于副省级市行政级别的施行日期,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中编[1994]1号文件的签发日期1994年2月25日起施行”
- ^ 2.0 2.1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机构编制工作用语释义. 北京. 2014.
- ^ 2021 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PDF).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2023-07-20].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3-07-20) (中文(中国大陆)).
- ^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 中国政府网. 北京. [2022-02-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2-20) (中文(简体)).
- ^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副省级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编发〔1995〕5号). 中国改革信息网. 北京. [2022-02-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2-20) (中文(简体)).
- ^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副省级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编发[1995]5号). 豆丁网. [2018-04-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5-29).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2004年). 中国政府网. 2007-03-23 [2011-08-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5-14).
- ^ 沈阳:有“东方鲁尔”的美誉. 中国网. 2011-09-18 [2013-04-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2-11).
- ^ 廣州市志·卷首. 广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2010-08-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8-14).
- ^ 语出1995年《关于副省级市若干问题的意见》,当时有16个副省级市。
- ^ 第三节 浦东新区管委会. 上海地方志办公室. [2019-04-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6-10).
- ^ 全国副省级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联席会议在杭召开. 2012-09-27. 搜狐 [2018-04-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17).
- ^ 南阳“大市”梦 东方财经周刊. [2021-04-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