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宣布政使司
明朝時,承宣布政使司為国家一级行政区,是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的辖区,简称布政使司、布政司、藩司,俗稱「行省」、「省」,负责一级行政区的民事事务。
布政使司设左、右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各一人,即一级行政区最高行政长官。而一省之刑名、军事则分别由提刑按察使司与都指挥使司管轄。都司、布政司、按察司、合称为「都布按三司」,皆為省级行政区最高機關,都布按三司職權相当于元朝的「某地等处行中书省」,但非行中书省此種中央軍事控制;三司品阶以都指挥使司最高,其首长都指挥使为正二品,布政司次之,左、右布政使均为从二品,提刑按察使司之长官提刑按察使为正三品。
清朝沿襲明制,保留各承宣布政使司,但只設一員布政使,並在布政使之上設置固定制的總督、巡撫掌管全省軍民事務。布政使成為巡撫屬官,專管一省或數個府的民政、財政、田土、戶籍、錢糧、官員考核、溝通督撫與各府縣。乾隆以后,省作为承宣布政使司的非正式称谓逐渐获得政府认可。民國時廢除布政司制度,設省,中國首次出現以“省”為正式通名的行政區劃。
越南後黎朝倣傚明制,設立“承宣”,其長官曰“承政”,故又稱“承政司”;阮朝後期倣傚清制,設立省,長官為巡撫、總督、布政使。
沿革
明朝布政使司官制
承宣布政使司,前身为元朝的行中书省。在宋金元官員兼職分「行、守、攝」,「行」為兼領低於本職的,元代以軍事統帥兼領中書省宰相銜,而通常軍事統帥為親王或國王,故曰『「行」中書省』。至正十六年朱元璋攻下集慶路之後,韓林兒授朱元璋「吳國公」,朱元璋以吳國公兼領江南等處行中書省;韓宋龍鳳四年(1358年)在婺州設中書分省,之後每攻掠地方即設行省。
明初沿襲元制,以中書省管轄京城周邊地區,行中書省管轄全國各地;洪武九年(1376年),受胡惟庸案影響,廢除中書省和行中書省,將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廣西、四川、山東、廣東、河南、陝西、湖廣、山西諸行省改為承宣布政使司,裁撤行中書省主官行省平章政事與左、右丞,将行省参知政事改为布政使,秩正二品;左右參政,從二品;改行省左右司為經歷司。原行中书省職權至此分割为三,布政使司專責民政事務。承宣布政使意涵取自「朝廷有德泽、禁令、承流宣播,以下於有司」,簡稱為布政使司、布政司,俗稱仍習慣呼為「行省」、「省」[1]。自此,承宣布政使司即取代行省,成為地方一級行政區劃名稱。南京應天府附近不設承宣布政使司,由中書省直轄。
洪武十三年(1380年)胡惟庸案後,撤廢中書省,京師(直隸)及全國十二承宣布政使司直屬於六部;布政使品秩改為從三品、參政從四品。十四年(1381年)增設左右參議,正四品;各布政使司增設布政使一人,成為左、右二布政使。十五年(1382年)設雲南布政司。二十二年(1389年)定布政使為從二品。建文年間將布政使升為正二品,並裁減為各一人,明成祖恢復舊制[2]。永樂元年(1403年)以北平承宣布政使司升格為「行在」,撤销布政使司。五年(1407年)設交趾布政司;十一年(1413年)設貴州布政司(布政使僅置一人)。宣德三年(1428年)裁撤交趾布政司;全國除了北直隸、南直隸之外,定為十三布政使,俗稱為「兩京十三省」。
自宣德年间开始出现臨時任制、軍事性質的总督或巡抚,如無特别授權監理糧或監理刑名則不得干涉布政使、按察使的職權。自明初到正統年間,布政使司地位等同六部,常有布政使进入中央为尚书、侍郎或副都御史出任布政使;景泰後布政司地位下降,沒有同六部授官的情形。
明朝布政使司的主官為左右布政使,其下設有:
- 布政使司左右參政(員額不定),從三品。
- 布政使司左右參議(員額不定),從四品。
- 經歷司
- 照磨所
- 理問所
- 司獄司司獄一人,從九品。
- 庫大使一人,從九品、副使一人。
- 倉大使一人,從九品、副使一人。
- 雜造局、軍器局、寶泉局、織染局大使各一人,從九品、副使各一人。
清朝布政使司官制
清朝建立後,沿袭明制。順治三年(1646年),各省仍置左、右布政使,貴州省不設右布政使;廢除南直隸部院侍郎,置江南左、右布政使。十八年(1661年)江南省分省,江南左布政使駐江寧、右布政使移駐蘇州。
康熙二年(1663年)陝西省分省,陝西右布政使移駐鞏昌治甘肅;七年湖廣省分省,湖廣右布政使移駐長沙治湖南。康熙六年(1667年),改江南右布政使為江蘇布政使、左布政使為安徽布政使;改陝西左布政使為西安布政使、右布政使為鞏昌布政使;改湖廣左布政使為湖北布政使、右布政使為湖南布政使;同時定制将布政司两个布政使整合为一个布政使(山東、山西、河南、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不分左右,为从二品,陝西仍為兩人,稱為「守道」。八年(1669年),直隸省設口北道度支使兼山西布政使銜;改西安布政使為陝西布政使、鞏昌布政使移駐蘭州為甘肅布政使。
雍正二年(1724年)直隸守道改為直隸布政使。乾隆十八年(1753年)起只保留各省布政使,屬下守道停止兼布政使、參政、參議銜。二十五年(1760年)安徽布政使回駐安慶,江苏布政使分為江宁布政使、苏州布政使;二十六年(1761年)二月定制驻江宁者为江南江淮扬徐海通等处承宣布政使司,驻苏州者为江南苏松常镇太等处承宣布政使司。
清代沿襲元、明習慣,俗稱布政司為省、行省。但總督、巡撫開始掌握地方大權,布政司退居其次,導致“省”的意義發生變化,不再等同於布政司,而是以巡撫轄區為準。至清朝中叶共有十九布政使司,但俗称「十八行省」或「內地十八省」(江蘇省有兩布政司)。[3]清人意識到這個問題,有時就避免使用“省”、“行省”,而稱之為“統部”;但“省”之稱還是最常用。
光緒十年(1884年),甘肅新疆省建省,增設甘肅新疆布政使,駐迪化府;十三年(1887年),福建臺灣省,增設福建臺灣布政使,駐臺北府。宣統二年(1910年)各省布政使司改設為財政公所,主官仍稱布政使,廢止經歷以下各官職。
清朝布政使司的主官為左右布政使(康熙六年裁減一人),其下設有:
- 布政使司左右參政,從三品(非常置)。
- 布政使司左右參議,從三品(非常置)。
- 經歷司經歷一人,正六品(江寧、蘇州、湖南、甘肅不設)。
- 都事一人,從七品(福建、河南各一人)
- 照磨所
- 理問所理問一人,從六品。副理問一人,從七品(康熙三十八年裁)。
- 庫大使一人,正八品。
- 倉大使一人,從九品。
- 寶源局大使一人,正九品(康熙三十八年裁)。
明朝布政使司
十三布政使司
山東布政使司
- 山東承宣布政使司衙門駐濟南府。
- 下轄六府、十五州、八十九縣。
山西布政使司
- 布政使司衙门驻太原府。
- 下轄五府、三直隸州、十六州、九十六縣。
河南布政使司
- 布政使司衙门驻开封府。
- 下轄八府、一直隸州、十一州、七十九縣。
陝西布政使司
- 布政使司衙門駐西安府。
- 下轄八府、二十一州、九十五縣。
四川布政使司
江西布政使司
- 布政使司衙門駐南昌府。
- 下轄十三府、一州、七十七縣。
湖廣布政使司
浙江布政使司
- 布政使司衙門駐杭州府。
- 下轄十一府、一州、七十五縣。
福建布政使司
- 布政使司衙門驻福州府。
- 下轄八府、一直隸州、五十七縣。
廣東布政使司
- 布政使司衙门驻广州府。
- 下轄十府、一直隸州、七州、七十五縣。
廣西布政使司
- 布政使司衙门驻桂林府。
- 下轄十一府、四十八州、五十縣、四長官司。
雲南布政使司
貴州布政使司
明朝撤销的布政使司
平燕布政使司
建文時燕王朱棣叛,发动靖难之役,北平承宣布政使司淪陷,惠帝於真定府另設平燕承宣布政使司,負責未受燕王控制之原北平承宣布政使司所屬府、州、縣之政務。
交趾布政使司
- 永樂五年(1407年)平定越南內亂而設,至宣德三年(1428年)因反覆叛亂,放棄越南而裁撤。
清朝布政使司
直隶布政使司
江南布政使司
江南左→安徽布政使司
- 布政使司衙門駐安慶府。
- 下轄八府、五直隸州、四州、五十一縣。
江南右→江苏布政使司
- 江南蘇松常鎮太等處承宣布政使司,简称江苏布政使司,又称蘇州布政使司,布政使司衙門駐蘇州府。
- 下轄四府、一直隸州、四廳、三十二縣。
江寧布政使司
- 江南江淮揚徐海通等處承宣布政使司,简称江寧布政使司,布政使司衙門駐江寧府。
- 下轄四府、二直隸州、一直隸廳、三州、三十縣。
山西布政使司
- 布政使司衙門駐太原府。
- 下轄九府、十直隸州、六州、十二廳、八十五縣。
山东布政使司
- 布政使司衙門駐濟南府。
- 下轄十府、三直隸州、八州、九十六縣。
河南布政使司
- 布政使司衙門駐開封府。
- 下轄九府、五直隸州、一直隸廳、五州、九十六縣。
陕西布政使司
陝西布政使司
- 布政使司衙門駐西安府。
- 下轄七府、五直隸州、五州、七廳、七十三縣。
甘肃布政使司
甘肅新疆布政使司
- 布政使司衙門駐迪化府。
- 下轄六府、二直隸州、八直隸廳、一州、一廳、二十一縣。
浙江布政使司
- 布政使司衙門駐杭州府。
- 下轄十一府、一直隸廳、一州、一廳、七十五縣。
江西布政使司
- 布政使司衙門駐南昌府。
- 下轄十三府、一直隸州、一州、四廳、七十四縣。
湖廣布政使司
湖北布政使司
- 布政使司衙門駐武昌府。
- 下轄十府、一直隸州、一直隸廳、六十縣。
湖南布政使司
- 布政使司衙門駐長沙府。
- 下轄九府、四直隸州、五直隸廳、三州、六十四縣。
四川布政使司
福建布政使司
廣東布政使司
- 布政使司衙門駐廣州府。
- 下轄九府、七直隸州、三直隸廳、四州、一廳、七十九縣。
廣西布政使司
雲南布政使司
贵州布政使司
- 布政使司衙門駐貴陽府。
- 下轄十二府、一直隸州、三直隸廳、十三州、十一廳、三十四縣、五十三土司。
清朝撤销的布政使司
福建臺灣布政使司
注释
参考文獻
引用
- ^ 【清】章學誠《文史通義·卷六》:「【……】而明改行省為十三布政使司,其守土之官,則曰布政使司布政使。布政使司者,分部之名,而布政使者,統部之官,不可混也。然『布政使司』,連四字為言,而行省則又可單稱為『省』,人情樂趨簡便,故制度雖改,而當時流俗,止稱為『省』。沿習既久,往往見於章奏文移,積漸非一日矣;我朝布政使司,仍明舊制,而沿習稱『省』,亦仍明舊。」
- ^ 《明史·職官志》
- ^ 【清】章學誠《文史通義·卷六》:「【……】但初制盡如明舊,故正名自當為布政使司。百餘年來,因時制宜,名稱雖沿明故,而體制與明漸殊。【……】初制布政使司有左右,使分理吏、戶、禮、工之事,都司掌兵,按察使司提刑。是布政二使,內比六部;而按察一使,內比都察院也。今裁二使歸一,而分驛傳之責於按察使,裁都司而兵權歸於督撫,其職任與前異。故上自詔旨,下及章奏文移,皆指督撫為封疆,而不曰軺使。皆謂布政之司為錢穀總匯,按察之司為刑名總匯,而不以布政使為封疆。【……】今天下有十九布政使司,而《會典》則例,六部文移,若吏部大計,戶部奏銷,禮部會試,刑部秋勘,皆止知有十八直省,而不知有十九布政使司,蓋巡撫止有十八部院故也。巡撫實止十五,總督兼缺有三。故江蘇部院,相沿稱江蘇省久矣。蘇松布政使司與江淮布政使司,分治八府三州,不聞公私文告有『蘇松直省』、『江淮直省』之分。」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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