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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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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德語:Rechtsgut)是歐陸法系刑法的基本概念,簡而言之是指法律所保護的利益。侵害法益是構成犯罪的基礎,目前刑法學的主流理論認為,每個犯罪必定有其保護的法益;若無保護法益存在,即不能構成犯罪行為。

沿革

「法益」 一詞的原文是Rechtsgut,在德語中是「法律」(Recht)和「德語Gut」(gut)的組合,由德國刑法學者卡爾·賓登英語Karl Binding於1872年提出,他主張權利與法益是不同的概念,權利無法被侵害,法益才是違法行為侵害的對象。不過,賓登並未能夠清楚解釋法益的內涵,封·李斯特則進一步提解釋法益乃「法律所保護的人類生活利益」,此後學說逐漸發展出「國家法益」與「個人法益」的概念,並延伸出保護客體一詞。

法益的概念原先是在結果不法的基礎上,承襲先前權利侵害說的內容稍作修正。然而20世紀初期,受到納粹主義新黑格爾主義英語Absolute idealism的影響,此一時期的法益解釋開始變質,並且由於先前形式自由主義導致的內容空洞,部分納粹刑法學者試圖將納粹精神融入法益概念,認為法益並非發動刑法的唯一基礎,而開始強調單純違反義務應構成不法,甚至不乏主張廢除法益概念者。

戰後,刑法學界意識到法益詮釋的內涵空泛問題,開始在防衛性民主的概念下充實法益的概念,並逐漸推演出「法益保護是刑法的唯一任務」,以限縮國家刑罰權的行使,避免重蹈納粹時期政府濫權的覆轍。

分類

國家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對人民發動刑罰,以及決定刑罰的程度,端賴行為人侵害社會認可利益的大小而定,一般區分為「個人法益」、「社會法益」和「國家法益」三大類,稱為法益三分說;另外也有以個體為出發點,分為「個人法益」與超「超個人法益」的法益二分說

一般認為,由於刑法必須具有謙抑性,因此對於連其他法律(民法、行政法等)都不予保護的法益,刑法不得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規定的罪名之所侵害的法益以分則各章名稱給出,分別是:危害國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污賄賂罪;瀆職;軍人違反職責。

而現今個人法益的分類主要可分為以下幾種:

  • 生命法益
  • 身體法益
  • 財產法益
  • 名譽法益
  • 私隱法益

參見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