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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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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1]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非法拘禁罪窝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遗弃罪重婚罪等都是典型的继续犯。其中行为持续一定时间为成立条件,并且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必须同时处于持续状态[2]。对于继续犯应当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对于继续犯的追诉时效从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3]

参考

  1. ^ 陆诗忠. 对继续犯在犯罪论中的位置思考. 《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1年, (第3期) [2014-12-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2-14). 
  2. ^ 杜文俊 陈洪兵. 即成犯、状态犯、继续犯的理论界分和评价. 《东方法学》. 2011年, (01期) [2014-12-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2-14). 
  3. ^ 赵传保. 继续犯研究. 《郑州大学》. 2003年 [2014-12-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