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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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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结果,是一类刑法学的概念,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

它包括危害行为所导致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同时也包括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狭义的仅仅是前者,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在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只是实际的损害[1][2]

未触犯刑法,但根据民法或行政法的规定,构成危害结果的也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或行政法律责任[3]

特殊情况

在一些特殊类型的犯罪中,罪行的确定并非要求危害结果成为犯罪客观要件[4]

参考

  1. ^ 渎职与危害结果因果关系实证分析. 新浪网. [2014-11-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2). 
  2. ^ 犯罪客观要件. 新浪网. [2014-11-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2). 
  3. ^ 无危害结果不得处罚. 华商晨报. [2014-11-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2). 
  4. ^ 两女子偷了客人钱 虽主动还钱仍涉嫌盗窃. 嘉兴在线-南湖晚报. [2014-11-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2). 
  5. ^ 冀中星缘何被判定系故意引发爆炸. 成都搜索新闻. [2014-11-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2). 
  6. ^ 从案例中看故意杀人罪和爆炸罪的区别. 光明网. [2014-11-26]. [永久失效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