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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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逐出境(英語:Deportation)是一個國家、組織或政權,因國防、外交、治安等理由,強制一個人或一群人離開某個地方,有時還會搭配流放。
種類
外交意義上的驅逐出境
驅逐出境是現今一種常被利用的外交手段,當一個國家與他國發生衝突時,便會透過將代表該國的大使、公使或其他外交人員限期驅逐出境的方式,來表達本國政府的抗議和不滿立場。此時的驅逐出境並不是針對使節個人,而是其所代表的國家。
法律意義上的驅逐出境
驅逐出境在法律上可能是一種刑罚或行政處分,當事人可能因為觸犯該國法律,或者為非法入境,因而被該國政府或法院驅逐於國境之外。亦有可能是外交人員觸犯駐在國法律,但由於外交使節依《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享有外交豁免權,駐在國無法對外交使節進行司法審判,因此只能宣布該人員為不受歡迎人物,將之驅逐出境。
各國法律規定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八章,詳細明列出其執行、先行通知、彙送詳情予外交部、交通工具之利用、居留期間之處置、及旅費負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第二款,“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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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 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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