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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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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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阶层论 |
-构成要件该当性- |
-违法性- |
-罪责(有责性)- |
参与论 |
正犯(间接正犯 · 共同正犯 · 共谋共同正犯) 共犯(教唆犯 · 帮助犯) |
罪数论 |
-想像竞合- |
-实质竞合- |
-法条竞合- |
刑罚论 |
-法定刑- |
-处断刑- |
-宣告刑- |
-执行刑- |
保安处分 |
保护管束 · 驱逐出境 · 终身禁业 |
法律原则 |
罪刑法定原则 · 罪责原则 正当法律程序 · 比例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 平等原则 |
刑事诉讼 · 刑事政策 |
其他学说 |
四要件论 |
-犯罪主体- |
-犯罪客体- |
-犯罪的主观方面- |
-犯罪的客观方面- |
二阶层论 |
犯罪对象、又称行为对象,是大陆法系刑法的一个概念,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或指向的具体的人或物。
大多数具体的犯罪行为,都直接作用或指向于一定的对象或目标,使之发生损毁、灭失或归属、位置、状态等的改变,使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危害,进而影响社会的正常运作,对社会造成危害[1]。
相关
参考
- ^ 财产犯罪对象不以是否受民法保护为前提. 光明网. [2014-11-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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