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刑
〈呂刑〉是中國西周時期周穆王命呂侯參照夏朝的贖刑制度制定。[1]
內容主旨
現保存在《尚書》中的〈呂刑〉篇,雖然不是法典,但保留了西周法制的原則,反映了〈呂刑〉關於刑書條目、刑罰分類、審判原則方法等方面的內容。
《墨子·尚賢下》提到〈呂刑〉。《墨子》提到先王將〈呂刑〉書之竹帛,傳給子孫。《墨子·尚賢下》引用的〈呂刑〉片段就是《尚書·呂刑》的一段。[2]
參見
參考資料
- ^ 《尚書·呂刑篇序》:「訓夏贖刑,作〈呂刑〉。」
- ^ 《墨子·尚賢下》:「古者聖王既審尚賢,欲以為政,故書之竹帛,琢之盤盂,傳以遺後世子孫。於先王之書〈呂刑〉之書然:『王曰:於!來!有國有土,告女訟刑。在今而安百姓,女何擇言人?何敬不刑?何度不及?』能擇人而敬為刑,堯、舜、禹、湯、文、武之道可及也。是何也?則以尚賢及之。」轉引自李零:《簡帛古書與學術源流(修訂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8年1月北京第2版,第44頁。ISBN 9787108027177
- 《中國法制史》,蒲堅著,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2006年10月版,ISBN 7-304-02441-0,第三章第三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