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人法
逃人法是清朝初年惡法之一,延续时间最长,直到康熙時始陸續廢除。
滿洲在清兵入關前,已實施投充,但人員陆续逃亡。顺治三年(1646年)五月,多尔衮以為 “只此数月之间,逃人已几数万”[1],为此制定逃人法,有條目一百多個,重在嚴懲「窩主」;一經查獲,窩主就地正法。“有隐匿逃人者斩,其邻佑及十家长、百家长不行举首,地方官不能觉察者,俱为连坐”,逃亡三次者處以絞刑。又设立「督捕衙门」捕捉逃人,“新朝立法重逃人,窩隱之家禍切身”[2]。順治六年又改為“隱匿逃人者免死,流徙”[3]。顺治七年六月,广西巡抚郭肇基等人因为“擅带逃人五十三名”,被处死[4]。顺治十年,豪雨成灾,“直隶被水诸处,万民流离,扶老携幼,就食山东。但逃人法严,不敢收留,流民啼号转徙”[5]。龔鼎孳說:“畿輔之民圈占以后,田廬蕩然。年來水澇頻仍,道殣相望。近以逃人眾多,立法不得不嚴,而有司奉行未善,使流徙者竟無所歸。……今聞山東一帶流民復千百成群,攜男挈女,蟻聚河干,望救無門,逃生無路。當此嚴風密霰,墜指裂膚之時,此輩衣不掩脛,食不充腹,流離溝壑。……萬一愚冥無知,不肯束手就斃,一旦良民化而為亂民,即發兵剿除亦非難事,而使數萬生靈頓作刀頭之鬼。究其所自,亦止是無衣無食,茫無投奔之百姓耳。”[6]康熙四年,开始修订逃人法。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改三次死刑为發配宁古塔。康熙三十八年,裁撤督捕衙门。
参考文献
- ^ 《清世祖實錄》卷二十六
- ^ 楊苞《桐川紀事》
- ^ 《清世祖實錄》卷四十三
- ^ 《清世祖实录》卷四十九
- ^ 《清世祖实录》卷七十七
- ^ 龔鼎孳《定山堂文集》卷三《敬陳民困疏》
- 胡祥雨:〈“逃人法”入“顺治律”考——兼谈“逃人法”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