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是中国古代在审判案件时的一种断狱方式,司法官根据《春秋》的义理来判断案件如何定罪。春秋决狱从汉武帝时代开始,直至唐朝儒家思想和法學融合,“礼、法合一”而结束。[1]
历史
西汉初年,政府的法律多数来自秦朝。但随着历史发展过于严酷的秦法令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随着儒家思想逐渐得到中央政权的重视,尤其是汉武帝即位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得儒家思想成为正统。
董仲舒曾参与朝廷要职,甚至在隐退回家以后朝廷有案件,廷尉張湯仍会找他参考。[2]董仲舒等人以《春秋》等儒家经典为指导,组织编辑了《春秋决事比》(又称《春秋决狱》)。此书收录232个以《春秋》决案的典型案例,以作为判案的参考依据。[3]
断案方式
春秋决狱虽是以儒家的经典《春秋》作为断案参考,但实际上对案件的判断有一定的人情考虑,而不是死板照搬。以下是三个案例:
- 杜佑《通典》卷六十九载:甲生了儿子乙,却将其送给丙,求丙收养,乙由丙撫养,长大成人。有一天,甲因贪酒,喝醉了,对乙说:“你是我的儿子。”乙很生气,用棍子打了甲二十下。甲因为乙是他亲生,咽不下这口气,就向县官告乙殴父。
- 董仲舒认为,甲对乙有生育但没有养育之恩,已经没有了父子之义。不能判乙犯殴父罪。[4]
- 班固《汉书》卷七十一、〈雋不疑传〉载:汉武帝時,卫太子刘据因巫蛊之祸而自尽身亡,但民间谣传其未死。至汉昭帝时,有人自称卫太子,诣长安北门,群臣束手无策,帝诏公卿将军中二千石杂识视,吏民聚观数万人,真假莫辨。京兆尹雋不疑赶到,依春秋時卫灵公子蒯聩出奔、其孫辄不纳返的先例将其拘捕,春秋决狱至此已演成解决政治疑难的司法手段。[5]
评价
正面
“春秋决狱”的核心是“论心定罪”,也就是按当事人的主观动机、意图、愿望来确定其是否有罪及刑罚的轻重。春秋决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刑罚,减轻了法律原先的死板性所带来的弊端,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较为体系的刑罚裁量制度。[6]
春秋决狱也一定程度上稳定了当时的汉朝政权统治,并将儒家思想带进法律之中,进一步加强儒家思想对统治阶级的影响力。[4]
负面
但由于其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及模糊性,尤其是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也模糊处理,也为后世的“文字狱”等统治者的主观意愿断案甚至是为惩罚某人而定罪提供一定的依据。[4]其实际上是扩大了断案者的主观判断影响力,也使断案产生了一定的随意性,从而给最终的断案结果带来负面影响。[7]
参考文献
- ^ 再论《春秋》决狱之"原心定罪" 林顺虎 宜宾学院学报 2007 7(5)
- ^ 《汉书·卷五十六·董仲舒传·第二十六》:“ 仲舒在家, 朝廷如有大議, 使使者及廷尉張湯就其家而問之, 其對皆有明灋。 ”
- ^ 论汉朝的“春秋决狱”. [2010-07-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8-10).
- ^ 4.0 4.1 4.2 雅典学院:春秋决狱. [2010-07-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1-25).
- ^ 黄源盛:《中国传统法制与思想》,(台北)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 1998 年版,152页
- ^ 中国法制史案例分析—汉朝专题. 知乎专栏. [2023-11-08] (中文).
- ^ 由“春秋决狱”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Archive.is的存檔,存档日期2012-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