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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元新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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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元新格[1]元朝法律之一。

《至元新格》是元朝政府颁布的第一部法律,1271年前元朝使用的主要是金章宗年间颁布的《泰和律》。

编修经过

元世祖至元八年十一月十五日(1271年12月18日),元世祖忽必烈下诏将国号“大蒙古国”改为“大元”,同一天下诏,禁行金朝泰和律[2]

从1206年开始,元朝政府因为处理实际事务的需要,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条文,到1291年,何荣祖根据元朝政府之前颁布的所有法律条文,选择符合天下统一后国家的实际情况的一部分法律条文,汇集在一起,编成《至元新格》。

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至元新格》修成,“始为新格一编,请於世庙,颁行多方。”[3]

元世祖至元二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1291年6月18日),命中书参知政事何荣祖“以公规、治民、御盗、理财等十事辑为一书,名曰《至元新格》,命刻板颁行,使百司遵守。”[4]《至元新格》颁行天下。

它是元朝最早实施的一部法典。《元史·刑法志》说它,“大致取一时所行事例,编为条格而已,不比附旧律也”。

至治三年二月十九日(1323年3月26日),《大元通制》颁行天下,《至元新格》停止使用。《至元新格》在全国范围内一共使用了32年。

内容简介

《至元新格》分十章,即公规、选格、治民、理财、赋役、课程、仓库、造作、防盗、察狱[5]

存世残篇

《至元新格》的全文虽然已散佚,但一些学者从《元典章》和《通制条格》中辑录出96条内容,其中93条见于《元典章》,内有56条并见于《通制条格》,而另有3条则仅可在《通制条格》中见到[6]。为我们研究《至元新格》提供了重要的史料依据。

现存的96条分别收录于《至元新格》的十章之中,具体分类如下:公规(12条)、选格(12条)、治民(10条)、理财(4条)、赋役(10条)、课程(10条)、仓库(12条)、造作(11条)、防盗(6条)、察狱(9条)[6]

参考文献

引用

  1. ^ 孔齐《至正直记》卷1“国朝文典”条提到,“大元国朝文典,有《和林志》、《至元新格》、《国朝典章》、《大元通制》、《至正条格》、《皇朝经世大典》、《大一统志》、《平宋录》、《大元一统纪略》、《元真使交录》、《国朝文类》、《皇元风雅》、《国初国信使交通书》、《后妃名臣录》、《名臣事略》、《钱唐遗事》、《十八史略》、《后至元事》、《风宪宏纲》、《成宪纲要》”。
  2. ^ 《元史》卷七《世祖本纪四》. [2012-01-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11-27). 
  3. ^ 苏天爵《至元新格序》:“国家以神武定天下,寛仁御兆民。省台既立,典章宪度,简易明白,近世烦文苛法为民病者,悉置而不用。呜呼,斯其所以祈天永命、奠丕丕之基者欤!故平章政事广平何公荣祖,明习章程,号识治体,当至元二十八年,始为新格一编,请於世庙,颁行多方。惟其练达老成,故立言至切;惟其思虑周密,故制事合宜,虽宏纲大法,不数千言,扩而充之,举今日为治之事,不越乎是矣。盖昔者先王慎於任人,严於立法,议事以制,不专刑书,是以讼简政平,海宇清谧,其皆以是为则欤!是书旧版漫灭,省府命重刊之。览者当体先朝寛仁之治,慎勿任法烦苛为尚哉。 ” (收录于《滋溪文稿》卷六)
  4. ^ 《元史》卷十六《世祖本纪十三》. [2012-01-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3-17). 
  5. ^ 徐元瑞《吏学指南》第53-54页,杨讷点校本,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
  6. ^ 6.0 6.1 参阅黄时鉴:《至元新格辑存》,见《元代法律资料辑存》,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

书籍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