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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纳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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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纳诲
大明
籍贯陕西西安府长安县
出生生年不详
逝世卒年不详
出身
  • 弘治十五年壬戌科进士出身

王纳诲(?—?),字献可,陕西西安府长安县人,匠籍,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陕西乡试第六十五名举人。弘治十五年(1502年)中式壬戌科二甲第四十七名进士[1][2]。 正德初累官吏部郎中。正德五年(1510年),被指为刘瑾同党,降易州同知[3]

家族

曾祖王奉先,元主簿;祖父王铎;父王琮,教授。母许氏[4]

参考文献

  1. ^ (明)张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2. ^ 鲁小俊,江俊伟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3. ^ 《大明武宗毅皇帝实录·卷之六十六》:正德五年八月辛丑 科道等官复自劾不职因劾内外官为瑾奸党者二十六人:大学士曹元,吏部尚书张彩,户部尚书刘玑,兵部右侍郎陈震,南京礼部尚书朱恩,都御史魏讷、杨武、刘聪、徐以贞,翰林院修撰康海,侍读焦黄中,编修刘仁,大理寺少卿董恬,南京太常寺少卿刘介,去任司务孙聪,都给事中李宪,捕盗御史薛凤鸣,员外郎改御史朱衮,河南佥事白思诚,参议王钦,掌真定府事参政杨仪,顺庆知府庄襗,徽州知府柯英,杭州知府杨孟英,吏部郎中王九思、王纳诲,请明正其罪,或赐罢黜。得旨:瑾引用憸邪,布列中外,或交通贿赂,或凭借权势,或阿意奉行盗窃名器图利害人,致伤国体,法当重治,但以连及者众姑分别等第处之。彩已逮问;元、刘聪、震、宪、海、恬、襗、讷、武、凤鸣、孙聪、仪、思诚、恩、英、钦、介、孟瑛、黄中、仁俱黜为民;以贞、衮、九思、纳诲降二级,调外任;玑已致仕,已之;新升佥都御史萧选,阿奉超迁,革其升职,并翰林院传奉检讨、庶吉士者,俱对品调外任。文武官为瑾挟私废黜者非一,吏部访其才可用者以闻。各科道官以言为职,乃不能预发瑾奸,既引咎,姑宥之。于是以贞降凤翔府同知;选,郿县知县;九思,寿州同知;纳诲,易州同知;衮,新昌县丞;其与黄中同传奉为检讨者为胡缵宗调嘉定州判官,与仁同传奉为庶吉士者为编修邵锐、黄芳,主事李志学、韩守愚亦俱调外,芳宁国府推官,志学真定府通判,守愚济南府通判,锐以丁忧令俟服阕调用。
  4. ^ 龚延明主编.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登科录》之《弘治十五年进士登科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