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鳳鳴
薛鳳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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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監察御史 | |
籍貫 | 順天府通州寶坻縣民籍 |
出生 | 成化八年壬辰十一月二十九日 |
逝世 | 卒年不詳 |
配偶 | 娶黄氏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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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鳳鳴(1472年—16世紀),字于岐,順天府通州寶坻縣人,民籍。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弘治八年(1495年)順天府乡试第三十二名舉人,十二年(1499年)己未科會試第二十六名,三甲第五十四名進士[1],初授平阴县知县,正德三年七月选授山东道試御史,四年七月奉命巡历应天、淮扬等府,居高邮[2],巡历宿州,与所部指挥石玺会饮教场,投壶蹴鞠,被劉瑾缉事厂人员告发,下吏部劾治。尚书张彩认为三人同时受命巡捕,甯杲、柳尚义所捉获的盗贼功多,而凤鸣纵恣不法,应從重治罪。于是宁杲、柳尚义皆超迁佥都御史,薛凤鸣被贬编为徐州驿弓手,石玺罚米五百石。不久后,復令凤鸣巡捕如故。劉瑾伏诛后,五年(1510年)八月以瑾奸党,被黜职为民。剥籍家居后,以愛妾贈与锦衣卫钱宁,与從弟薛凤翔有怨,嗾使厂卫将凤翔下狱,刑部审理后发现有冤情,薛凤鸣被捕讯问。正德十三年(1518年)二月,薛凤鸣指使其妾(一说为二婢子)怀中藏着状纸,赴长安门鸣冤,并自缢而死。以此凤翔被判死罪,薛凤鸣出狱后,受钱宁指使,状告宝坻知县周在等数十人,俱被逮赴都察院审讯,由监察御史张士隆、许完先后审理,对证之后,周在等人无罪復职,薛凤鸣被关押入狱。钱宁又令凤鸣女状告治狱者偏枉,将张士隆、许完二人下锦衣卫狱。都御史彭泽被下旨诘责,周在等人尽数抵罪,而许完、士隆竟被贬为外任[3]。
家族
曾祖薛壽二;祖薛伯祥;父薛珎,典史。母张氏。具庆下。兄鳳儀;弟鳳舉、鳳翱[4]。
参考文献
- ^ 《寶坻縣志·卷之九·選舉》:進士…… 薛鳳鳴弘治己未进士授平阴知县历升佥都御史……舉人……薛鳳鳴弘治乙卯見甲科
- ^ 《明武宗毅皇帝实录卷之五十二》:正德四年秋七月,命监察御史柳尚义巡历顺天保定等府,居天津;甯杲巡历真定广平等府,居真定;薛凤鸣巡历应天淮扬等府,居高邮;潘锐巡历苏松徽宁等府,居苏州。时以四方盗起,而屯田失实,故特设御史携家专理之。杲狼贪肆恶,凤鸣狂悖不检,锐倾险凶暴,皆为瑾用,缙绅耻言之。
- ^ 《大明武宗毅皇帝实录卷之一百五十九》:正德十三年二月,降监察御史张士隆、许完为判官,士隆晋州、完定州。初宝坻人薛凤鸣者,既以罪削仕籍家居,无赖益甚,出入诸贵幸门下,倚凭声势,而朱宁通其爱妾,故尤庇之。尝与弟凤翔有怨,嗾缉事者发其阴事,收诣刑部。当刑部拟有冤,并捕凤鸣鞫之。凤鸣使其妾怀状赴长安门诉屈,因自缢死,门者以状闻,仍坐凤翔死,而出凤鸣。状复连及宝坻知县周在,并凤鸣素所雠者数十人,俱逮赴都察院。完与士隆先后治其狱,乃捕凤鸣等对证,寻释还职,而凤鸣久系。宁怒,令凤鸣女告治狱者偏枉,遂下二人于锦衣卫狱。于是都御史彭泽等亦被旨诘责,具疏引咎,乃凤鸣诸所雠者尽抵罪,而完、士隆竟降级调外任。时御史周鵷、潘仿亦尝治凤鸣事,俱为所捕,鵷阴赂宁得赎杖复职,仿巡按狭西,逾年代还,乃逮问,仍拟调外任,都御史申救始免之。
- ^ 龚延明主编.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弘治十二年己未科進士登科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