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与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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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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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阶层论 |
-构成要件该当性- |
-违法性- |
-罪责(有责性)- |
参与论 |
正犯(间接正犯 · 共同正犯 · 共谋共同正犯) 共犯(教唆犯 · 帮助犯) |
罪数论 |
-想像竞合- |
-实质竞合- |
-法条竞合- |
刑罚论 |
-法定刑- |
-处断刑- |
-宣告刑- |
-执行刑- |
保安处分 |
保护管束 · 驱逐出境 · 终身禁业 |
法律原则 |
罪刑法定原则 · 罪责原则 正当法律程序 · 比例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 平等原则 |
刑事诉讼 · 刑事政策 |
其他学说 |
四要件论 |
-犯罪主体- |
-犯罪客体- |
-犯罪的主观方面- |
-犯罪的客观方面- |
二阶层论 |
自首是指犯人在犯罪未被发觉前[1],向负责管理的公务员(如检察官、警察等具侦查权之人)告知其罪行,并接受裁判。在中国大陆以及台湾,自首都是法定减刑事由之一。投案则是指犯罪已被发觉,但不知犯人身份[查证请求],或已知犯人身份时后犯人主动到案,配合侦查并接受裁判。在台湾,投案不是法定减刑事由之一[1],而在中国大陆,投案是法定减刑事由之一。“投案”和“自首”两个词汇时常会被非法律界人士错误使用,或者被合称为“投案自首”。
如果犯人犯下罪行过重(如恶性谋杀,强奸,抢劫,以及巨额贪污等),即使有自首或投案情节,有时也不会被从轻或减轻处罚。例如在中国大陆,对于犯下性质极其恶劣的故意杀人罪和涉及数额特别巨大的贪污罪的嫌犯,即使其自首或投案,法院也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比如上海杀妻藏尸案中的凶嫌朱晓东。
参考资料
- ^ 1.0 1.1 【法律小教室】「投案」與「自首」有何不同?犯人自首一定可以獲得減刑嗎?. 2021-09-07 [2024-02-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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