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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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条目没有列出任何参考或来源。 (2022年2月22日) |
大陆法系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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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阶层论 |
-构成要件该当性- |
-违法性- |
-罪责(有责性)- |
参与论 |
正犯(间接正犯 · 共同正犯 · 共谋共同正犯) 共犯(教唆犯 · 帮助犯) |
罪数论 |
-想像竞合- |
-实质竞合- |
-法条竞合- |
刑罚论 |
-法定刑- |
-处断刑- |
-宣告刑- |
-执行刑- |
保安处分 |
保护管束 · 驱逐出境 · 终身禁业 |
法律原则 |
罪刑法定原则 · 罪责原则 正当法律程序 · 比例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 平等原则 |
刑事诉讼 · 刑事政策 |
其他学说 |
四要件论 |
-犯罪主体- |
-犯罪客体- |
-犯罪的主观方面- |
-犯罪的客观方面- |
二阶层论 |
构成要件(德语:Tatbestand),或称事实,是法律与哲学上的一个重要概念。
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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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现今大陆法系刑法以三阶层论作为评价犯罪成立与否的通说,而“构成要件”正是其第一阶层,用以判断犯罪行为人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不法形式表征,来确定是否对法益造成攻击的状态,因此又称为构成要件该当性。一旦构成要件该当,接着就会往违法性与罪责阶层检验;假使全部阶层要素皆满足,犯罪始告成立。
构成要件要素
三阶层论将构成要件区分成“主观”与“客观”两种,前者指行为人内心的意思活动,后者则是指外在的事实状态。
主观构成要件
在一般故意犯罪当中,行为人的主观构成要件是指犯罪故意,即对于构成犯罪的客观事实有所认知、并且有意使其发生,或至少发生不违背本意,称作“知与欲”。根据意欲的程度,尚可再区分成“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在某些特定的犯罪中,还会有“意图”要素的要求。意图与故意并非同一概念,意图仅是指特定的犯罪心态或动机,无须对客观事实有所认识。
客观构成要件
三阶层论当中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有以下六项:
前三者为所有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后三者则仅存在于某些特定犯罪,例如结果犯才有所谓行为结果与因果关系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