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像競合
大陸法系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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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階層論 |
-構成要件該當性- |
-違法性- |
-罪責(有責性)- |
參與論 |
正犯(間接正犯 · 共同正犯 · 共謀共同正犯) 共犯(教唆犯 · 幫助犯) |
罪數論 |
-想像競合- |
-實質競合- |
-法條競合- |
刑罰論 |
-法定刑- |
-處斷刑- |
-宣告刑- |
-執行刑- |
保安處分 |
保護管束 · 驅逐出境 · 終身禁業 |
法律原則 |
罪刑法定原則 · 罪責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 · 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 平等原則 |
刑事訴訟 · 刑事政策 |
其他學說 |
四要件論 |
-犯罪主體- |
-犯罪客體- |
-犯罪的主觀方面- |
-犯罪的客觀方面- |
二階層論 |
想像競合(德語:Idealkonkurrenz、英語:ideal concurrence),《德國刑法》上又稱單項犯罪(德語:Tateinheit、英語:coincidence (commission of two or more offences in one act)),即一行為數罪,是指行為人實施的同一個行為(德語:dieselbe Handlung、英語:same action)數次實現不法構成要件而成立數罪。形象地說即一石二鳥、一箭雙鵰、一炮雙響。
而多項犯罪一道發生之時,則以實質競合處理。想像競合與實質競合並稱競合論。
法理
想像競合的法律效果是從一重罪處斷,即在宣告競合之數罪名後,僅依最重罪之法定刑處斷(吸收原則),但不得輕於輕罪之法定刑下限(封鎖效果)。此依禁止重複評價、一罪不二罰原理推出。
同種想像競合
若一行為所實現之不法構成要件為同一,稱為「同種想像競合」(德語:gleichartige Idealkonkurrenz、英語:similar ideal concurrence)。如甲向乙丙拋擲炸彈致二人死亡,為兩個故意殺人罪之想像競合。
異種想像競合
或者不同,則為「異種想像競合」(德語:ungleichartige Idealkonkurrenz、英語:dissimilar ideal concurrence)。如甲為損毀乙之屏風,而推倒屏風,同時將阻止其動作的乙砸傷,系故意毀壞財產罪與故意傷害罪之想像競合。
德國想像競合論體系
在德國刑法競合論體系中,想像競合與實質競合系純正競合,二者區別在於前者為行為單數後者為行為複數。但由於不純正競合的存在,需在行為單數中排除法規競合方可得出想像競合,在行為複數中排除共罰之前後行為方可得出實質競合。
日本與中華民國想像競合論體系
在《日本刑事法》、《中華民國刑法》罪數論體系中,想像競合原系科刑的一罪,與牽連犯、連續犯並列,由於立法與學說上皆力求去除後兩者,故僅餘想像競合。
通說見解
其見解認為應以行為人之意思決定數量,並作為行為數之判斷。
實務見解
其見解認為如行為人於實行狀態犯前,必須先行繼續犯,才得以實行狀態犯,此時應為想像競合。
中國大陸想像競合論體系
刑法沒有明文規定的想像競合犯,但這一概念在刑法理論上一直是被承認的,並為司法實踐所普遍接受。想像競合犯是一個犯罪行為觸犯數個罪名,但依照比較重的罪處罰。而數罪併罰是實施了數個行為,分別構成幾個不同的犯罪,然後數罪併罰。兩者區別在於犯罪行為數不同,想像競合犯是一個罪,數罪併罰犯是多個。[1]
參見
參考文獻
- 林山田:《刑罰通論》(增訂六版),台大法律系
- 大冢仁:《刑法概說》(總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 韋塞爾斯:《德國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
- 高銘暄、馬克昌:《刑法學》(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