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印案
空印案是發生在明代洪武年間,因空白蓋印公務文書而引發的案件。此案在當時受到明太祖朱元璋相當程度的重視,並因此誅殺數百名相關官員。
起因
明朝時每年地方都需派人至戶部報告財政收支帳目,所有帳目必須和戶部審核後完全相符方能結算。若其中有任何一項不符就必須駁回重新造冊,且須再蓋上原地方機關大印才算完成。因當時交通並不發達,往來路途遙遠,如果需要發回重造勢必耽誤相當多的時間,所以前往戶部審核的官員都備有事先蓋過印信的空白書冊以備使用。這原本是從元朝既有的習慣性做法,也從未被明令禁止過[1]。
《劍橋中國明代史》解釋,錢糧在運輸過程中會有損耗,所以從運送一直到戶部接收時的數字一定不會相符,在路上到底損耗了多少,官員們無法事先預知,只有到了戶部將要申報之時才能知道其中的差額,所以派京官員都習慣用空印文書在京城才填寫實際的數目。明太祖朱元璋獲知此事後大為震怒,認為這是官員相互勾結的欺君重罪,因而下令處罰所有相關官員。
發生時間的歧異與解釋
空印案發生的時間有幾個不同說法,一說為洪武九年(西元1376年),一說為洪武十五年(西元1382年)。
《明史·刑法志》裏記載洪武十八年郭桓案後追述一句「先是十五年空印事發。」又載戶部核查的名目是「錢糧、軍需諸事」。所以空印案發生於洪武十五年的說法可能是來自於《明史·刑法志》的記載。
《明史》卷一百三十九《鄭士利傳》傳中記載「時帝方盛怒……丞相御史莫敢諫。士利嘆曰:「上不知,以空印為大罪。誠得人言之,上聖明,寧有不悟。……會星變求言。士利曰『可矣』。[2]」同卷《葉伯巨傳》記述「洪武九年星變,詔求直言。」葉伯巨在此時上疏,批評朱元璋「分封太侈,用刑太繁,求治太速」[3]。《國榷》中記載這次星變的時間,是在洪武九年閏九月初,由此可推算鄭士利上疏是在洪武九年。方孝孺也在《葉鄭傳》明確記載:「洪武九年,天下考校錢穀策書,空印事起。」
由於《明史》本身的記載前後並不相符,因此很難單就其記述來確認空印案發生的時間。
在方孝孺《先府君行狀》裏記載其父方克勤「終歲,將釋歸,會印章事起,吏又誣及。」因方克勤曾在洪武八年十月被下屬程貢誣陷,發到江浦服刑。服刑將滿一年即將釋放之時卻又發生了空印案,再度被牽連,於洪武九年十月二十四日去世(《先府君行狀》)。因此將空印案發生的時間推定為洪武九年九月是較為恰當的。
又《葉鄭傳》文中技記述「丞相大夫皆知空印者無它罪,可恕,莫敢諫」,鄭士利後來為此上疏,由丞相將上疏交御史大夫轉達御前,由於洪武十三年胡惟庸案後,明太祖朱元璋已宣佈廢相,鄭士利可將上疏交由宰相轉達,由此可推斷空印案不可能發生於洪武十三年之後,因當時已無宰相一職。
受牽連的人數爭議
空印案與郭桓案中遭牽連誅殺數字可能是根據《明史·刑法志》而來。《刑法志》中提到郭桓案「系死者數萬人」,又提到「二獄(空印案與郭桓案)所誅殺已過當。而胡惟庸、藍玉兩獄,株連死者且四萬」。空印案跟郭桓案等三案所誅殺也在四萬,所以一般皆認為應有七至八萬人被殺。然而方孝孺在《葉鄭傳》提到,空印案發生時,「凡主印吏及署字有名者皆逮系御史獄。獄凡數百人。士利兄亦以河南時空印系獄中」。士利兄即為鄭士元,曾任河南懷慶府同知,此時任湖廣按察司僉事。鄭士元可能就是「行省言臣二十餘輩」的其中一個。鄭士利在案發之初就想上疏,但為了避免受人懷疑是為救其兄,所以一直等到鄭士元出獄之後才敢上疏,就是為了替留在獄中的死囚申辯。在《葉鄭傳》文末提到鄭士利失敗,朱元璋還是「竟殺空印者」。
鄭士元任官湖廣,卻因從前任河南任內之事入獄,說明朱元璋是按照空印文書上的署名逮捕官員。所以被逮捕的人數其實也不過數百人之譜。全文末也未提到在這數百人之後又進行了逮捕行動。且在這數百人中還有部份是被充軍而非處死。所以被殺的人也就不會超過數百人。而一般所稱的數萬人很可能是依照其他幾個大案推測而來的。
明朝之初整個官員階層的人數並不多,而經手空白蓋印文書也只有其中一小部分,如果按照數萬人來推算,官員人數應該會嚴重不足,造成政務運轉以及地方管理上的困難,這也不可能會是朱元璋所樂見的。
在《中外歷史年表》提到,洪武九年「空印獄起,官吏下獄者數百人」應該是比較能採信的說法。
鄭士利的上疏
對於空印案所產生的一連串逮捕行動,鄭士利在上疏文中主要有以下幾點申辯:
- 第一,官方文書的效力產生在於必須蓋有完整的印章,錢糧文書蓋的是騎縫章,是無法隨意挪做貪贓枉法之用的。
- 第二,所有申報的錢糧確切數目必須要從縣、府、省一直到戶部,層層往上確認符合,只有最後到戶部才能知道確切的數字,如果「待策書既成而後用印」,就一定得重新造冊,也勢必會耽誤時間,故「先印而後書」只是權宜之計,並非刻意欺君瞞上之事。
- 第三,在空印案發生之前一直沒有明確立法禁止,而今誅殺這些官員並沒有法律依據。
- 第四,官員是需要數十年才得以培養造就的人才,輕易殺掉是很可惜的。
然而鄭士利的上疏並沒有讓朱元璋打消誅殺官員的念頭,反而激怒了他,朱元璋還是「竟殺空印者」,無一倖免。
結果
因空印案而遭處死的包括「每歲布政司」、「府州縣吏詣戶部核錢糧」、「軍需諸事」,接着朱元璋下令處死主印官員,副職以下杖一百充軍遠方(《明史·刑法志》)。
《明史·刑法志》中記載,空印案中被處罰的官員都是布政司以下的官員。但是其實還有地方上的言臣,也就是各省按察使司的官吏。
方孝孺《葉鄭傳》記載「行省言臣二十餘輩、守令署印者皆欲置之死」,後來朱元璋「竟殺空印者」。由此可知言臣中也有負責主印者。
參考文獻
- ^ 「元時,官府府於文有先署印,而後書者,謂之『空印』,洪武建元以來,相沿未改。《中外歷史年表》
- ^ 《明史》卷139:鄭士利,字好義,寧海人。兄士元,剛直有才學,由進士歷官湖廣按察使僉事。荊、襄卒乘亂掠婦女,吏不敢問,士元立言於將領,還所掠。安陸有冤獄,御史台已讞上,士元奏其冤,得白。會考校錢穀冊書,空印事覺。凡主印者論死,佐貳以下榜一百,戍遠方。士元亦坐是系獄。時帝方盛怒,以為欺罔,丞相御史莫敢諫。士利嘆曰:「上不知,以空印為大罪。誠得人言之,上聖明,寧有不悟?」會星變求言。士利曰:「可矣。」既而讀詔:「有假公言私者,罪。」士利曰:「吾所欲言,為天子殺無罪者耳。吾兄非主印者,固當出。需吾兄杖出乃言,即死不恨。」 士元出,士利乃為書數千言,言數事,而於空印事尤詳。曰:「陛下欲深罪空印者,恐奸吏得挾空印紙,為文移以虐民耳。夫文移必完印乃可。今考較書策,乃合兩縫印,非一印一紙比。縱得之,亦不能行,況不可得乎?錢穀之數,府必合省,省必合部,數難懸決,至部乃定。省府去部遠者六七千里,近亦三四千里,冊成而後用印,往返非期年不可。以故先印而後書。此權宜之務,所從來久,何足深罪?且國家立法,必先明示天下而後罪犯法者,以其故犯也。自立國至今,未嘗有空印之律。有司相承,不知其罪。今一旦誅之,何以使受誅者無詞?朝廷求賢士,置庶位,得之甚難。位至郡守,皆數十年所成就。通達廉明之士,非如草菅然,可刈而復生也。陛下奈何以不足罪之罪,而壞足用之材乎?臣竊為陛下惜之。」書成,閉門逆旅泣數日。兄子問曰:「叔何所苦?」士利曰:「吾有書欲上,觸天子怒,必受禍。然殺我,生數百人,我何所恨!」遂入奏。帝覽書,大怒,下丞相御史雜問,究使者。士利笑曰:「顧吾書足用否耳。吾業為國家言事,自分必死,誰為我謀?」獄具,與士元皆輸作江浦,而空印者竟多不免。
- ^ 《明史》卷139:葉伯巨,字居升,寧海人。通經術。以國子生授平遙訓導。洪武九年星變,詔求直言。伯巨上書,略曰:……書上,帝大怒曰:「小子間吾骨肉,速逮來,吾手射之!」既至,丞相乘帝喜以奏,下刑部獄。死獄中。 先是,伯巨將上書,語其友曰:「今天下惟三事可患耳,其二事易見而患遲,其一事難見而患速。縱無明詔,吾猶將言之,況求言乎。」其意蓋謂分封也。然是時諸王止建藩號,未曾裂土,不盡如伯巨所言。迨洪武末年,燕王屢奉命出塞,勢始強。後因削奪稱兵,遂有天下,人乃以伯巨為先見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