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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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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印案是發生在明代洪武年間,因空白蓋印公務文書而引發的案件。此案在當時受到明太祖朱元璋相當程度的重視,並因此誅殺數百名相關官員。

起因

明朝時每年地方都需派人至戶部報告財政收支帳目,所有帳目必須和戶部審核後完全相符方能結算。若其中有任何一項不符就必須駁回重新造冊,且須再蓋上原地方機關大印才算完成。因當時交通並不發達,往來路途遙遠,如果需要發回重造勢必耽誤相當多的時間,所以前往戶部審核的官員都備有事先蓋過印信的空白書冊以備使用。這原本是從元朝既有的習慣性做法,也從未被明令禁止過[1]

《劍橋中國明代史》解釋,錢糧在運輸過程中會有損耗,所以從運送一直到戶部接收時的數字一定不會相符,在路上到底損耗了多少,官員們無法事先預知,只有到了戶部將要申報之時才能知道其中的差額,所以派京官員都習慣用空印文書在京城才填寫實際的數目。明太祖朱元璋獲知此事後大為震怒,認為這是官員相互勾結的欺君重罪,因而下令處罰所有相關官員。

發生時間的歧異與解釋

空印案發生的時間有幾個不同說法,一說為洪武九年(西元1376年),一說為洪武十五年(西元1382年)。

明史·刑法志》裡記載洪武十八年郭桓案後追述一句“先是十五年空印事發。”又載戶部核查的名目是“錢糧、軍需諸事”。所以空印案發生於洪武十五年的說法可能是來自於《明史·刑法志》的記載。

《明史》卷一百三十九《鄭士利傳》傳中記載“時帝方盛怒……丞相御史莫敢諫。士利嘆曰:“上不知,以空印為大罪。誠得人言之,上聖明,寧有不悟。……會星變求言。士利曰‘可矣’。[2]”同卷《葉伯巨傳》記述“洪武九年星變,詔求直言。”葉伯巨在此時上疏,批評朱元璋“分封太侈,用刑太繁,求治太速”[3]。《國榷》中記載這次星變的時間,是在洪武九年閏九月初,由此可推算鄭士利上疏是在洪武九年。方孝孺也在《葉鄭傳》明確記載:“洪武九年,天下考校錢穀策書,空印事起。”

由於《明史》本身的記載前後並不相符,因此很難單就其記述來確認空印案發生的時間。

方孝孺《先府君行狀》裡記載其父方克勤“終歲,將釋歸,會印章事起,吏又誣及。”因方克勤曾在洪武八年十月被下屬程貢誣陷,發到江浦服刑。服刑將滿一年即將釋放之時卻又發生了空印案,再度被牽連,於洪武九年十月二十四日去世(《先府君行狀》)。因此將空印案發生的時間推定為洪武九年九月是較為恰當的。

又《葉鄭傳》文中技記述“丞相大夫皆知空印者無它罪,可恕,莫敢諫”,鄭士利後來為此上疏,由丞相將上疏交御史大夫轉達御前,由於洪武十三年胡惟庸案後,明太祖朱元璋已宣布廢相,鄭士利可將上疏交由宰相轉達,由此可推斷空印案不可能發生於洪武十三年之後,因當時已無宰相一職。

受牽連的人數爭議

空印案與郭桓案中遭牽連誅殺數字可能是根據《明史·刑法志》而來。《刑法志》中提到郭桓案“系死者數萬人”,又提到“二獄(空印案與郭桓案)所誅殺已過當。而胡惟庸藍玉兩獄,株連死者且四萬”。空印案跟郭桓案等三案所誅殺也在四萬,所以一般皆認為應有七至八萬人被殺。然而方孝孺在《葉鄭傳》提到,空印案發生時,“凡主印吏及署字有名者皆逮系御史獄。獄凡數百人。士利兄亦以河南時空印系獄中”。士利兄即為鄭士元,曾任河南懷慶府同知,此時任湖廣按察司僉事。鄭士元可能就是“行省言臣二十餘輩”的其中一個。鄭士利在案發之初就想上疏,但為了避免受人懷疑是為救其兄,所以一直等到鄭士元出獄之後才敢上疏,就是為了替留在獄中的死囚申辯。在《葉鄭傳》文末提到鄭士利失敗,朱元璋還是“竟殺空印者”。

鄭士元任官湖廣,卻因從前任河南任內之事入獄,說明朱元璋是按照空印文書上的署名逮捕官員。所以被逮捕的人數其實也不過數百人之譜。全文末也未提到在這數百人之後又進行了逮捕行動。且在這數百人中還有部份是被充軍而非處死。所以被殺的人也就不會超過數百人。而一般所稱的數萬人很可能是依照其他幾個大案推測而來的。

明朝之初整個官員階層的人數並不多,而經手空白蓋印文書也只有其中一小部分,如果按照數萬人來推算,官員人數應該會嚴重不足,造成政務運轉以及地方管理上的困難,這也不可能會是朱元璋所樂見的。

在《中外歷史年表》提到,洪武九年“空印獄起,官吏下獄者數百人”應該是比較能採信的說法。

鄭士利的上疏

對於空印案所產生的一連串逮捕行動,鄭士利在上疏文中主要有以下幾點申辯:

  • 第一,官方文書的效力產生在於必須蓋有完整的印章,錢糧文書蓋的是騎縫章,是無法隨意挪做貪贓枉法之用的。
  • 第二,所有申報的錢糧確切數目必須要從縣、府、省一直到戶部,層層往上確認符合,只有最後到戶部才能知道確切的數字,如果“待策書既成而後用印”,就一定得重新造冊,也勢必會耽誤時間,故“先印而後書”只是權宜之計,並非刻意欺君瞞上之事。
  • 第三,在空印案發生之前一直沒有明確立法禁止,而今誅殺這些官員並沒有法律依據。
  • 第四,官員是需要數十年才得以培養造就的人才,輕易殺掉是很可惜的。

然而鄭士利的上疏並沒有讓朱元璋打消誅殺官員的念頭,反而激怒了他,朱元璋還是「竟殺空印者」,無一倖免。

結果

因空印案而遭處死的包括「每歲布政司」、「府州縣吏詣戶部核錢糧」、「軍需諸事」,接著朱元璋下令處死主印官員,副職以下杖一百充軍遠方(《明史·刑法志》)。

《明史·刑法志》中記載,空印案中被處罰的官員都是布政司以下的官員。但是其實還有地方上的言臣,也就是各省按察使司的官吏。

方孝孺《葉鄭傳》記載“行省言臣二十餘輩、守令署印者皆欲置之死”,後來朱元璋“竟殺空印者”。由此可知言臣中也有負責主印者。

参考文献

  1. ^ “元時,官府府于文有先署印,而後書者,謂之‘空印’,洪武建元以來,相沿未改。《中外歷史年表》
  2. ^ 《明史》卷139:郑士利,字好义,宁海人。兄士元,刚直有才学,由进士历官湖广按察使佥事。荆、襄卒乘乱掠妇女,吏不敢问,士元立言于将领,还所掠。安陆有冤狱,御史台已谳上,士元奏其冤,得白。会考校钱谷册书,空印事觉。凡主印者论死,佐贰以下榜一百,戍远方。士元亦坐是系狱。时帝方盛怒,以为欺罔,丞相御史莫敢谏。士利叹曰:“上不知,以空印为大罪。诚得人言之,上圣明,宁有不悟?”会星变求言。士利曰:“可矣。”既而读诏:“有假公言私者,罪。”士利曰:“吾所欲言,为天子杀无罪者耳。吾兄非主印者,固当出。需吾兄杖出乃言,即死不恨。” 士元出,士利乃为书数千言,言数事,而于空印事尤详。曰:“陛下欲深罪空印者,恐奸吏得挟空印纸,为文移以虐民耳。夫文移必完印乃可。今考较书策,乃合两缝印,非一印一纸比。纵得之,亦不能行,况不可得乎?钱谷之数,府必合省,省必合部,数难悬决,至部乃定。省府去部远者六七千里,近亦三四千里,册成而后用印,往返非期年不可。以故先印而后书。此权宜之务,所从来久,何足深罪?且国家立法,必先明示天下而后罪犯法者,以其故犯也。自立国至今,未尝有空印之律。有司相承,不知其罪。今一旦诛之,何以使受诛者无词?朝廷求贤士,置庶位,得之甚难。位至郡守,皆数十年所成就。通达廉明之士,非如草菅然,可刈而复生也。陛下奈何以不足罪之罪,而坏足用之材乎?臣窃为陛下惜之。”书成,闭门逆旅泣数日。兄子问曰:“叔何所苦?”士利曰:“吾有书欲上,触天子怒,必受祸。然杀我,生数百人,我何所恨!”遂入奏。帝览书,大怒,下丞相御史杂问,究使者。士利笑曰:“顾吾书足用否耳。吾业为国家言事,自分必死,谁为我谋?”狱具,与士元皆输作江浦,而空印者竟多不免。
  3. ^ 《明史》卷139:叶伯巨,字居升,宁海人。通经术。以国子生授平遥训导。洪武九年星变,诏求直言。伯巨上书,略曰:……书上,帝大怒曰:“小子间吾骨肉,速逮来,吾手射之!”既至,丞相乘帝喜以奏,下刑部狱。死狱中。 先是,伯巨将上书,语其友曰:“今天下惟三事可患耳,其二事易见而患迟,其一事难见而患速。纵无明诏,吾犹将言之,况求言乎。”其意盖谓分封也。然是时诸王止建藩号,未曾裂土,不尽如伯巨所言。迨洪武末年,燕王屡奉命出塞,势始强。后因削夺称兵,遂有天下,人乃以伯巨为先见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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