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
大陆法系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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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阶层论 |
-构成要件该当性- |
-违法性- |
-罪责(有责性)- |
参与论 |
正犯(间接正犯 · 共同正犯 · 共谋共同正犯) 共犯(教唆犯 · 帮助犯) |
罪数论 |
-想像竞合- |
-实质竞合- |
-法条竞合- |
刑罚论 |
-法定刑- |
-处断刑- |
-宣告刑- |
-执行刑- |
保安处分 |
保护管束 · 驱逐出境 · 终身禁业 |
法律原则 |
罪刑法定原则 · 罪责原则 正当法律程序 · 比例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 平等原则 |
刑事诉讼 · 刑事政策 |
其他学说 |
四要件论 |
-犯罪主体- |
-犯罪客体- |
-犯罪的主观方面- |
-犯罪的客观方面- |
二阶层论 |
故意(英语:intention,德语:Vorsatz,拉丁语:dolus)在法学中代表人的一种精神状态。刑法和民法对故意有着略为不同的界定。在法律责任的判定上,对故意行为的处分会比过失更重。
刑法上的故意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理论界关于犯罪故意的成立先后提出三种主张学说,分别是认识主义、希望主义和容认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采最后一种学说。
构成要素
认识因素上,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或者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意志因素上,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犯罪故意的类型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1]。
-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2]。
联系
- 两者都属于故意犯罪的范畴。在认识因素上,两者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两者都不排斥、不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区别
- 直接故意的人对其行为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包括必然性和可能性两种情形。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其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只有可能性。
- 直接故意是希望发生结果,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
- 直接故意的行为人一般具有较为明确的犯罪目的,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没有明确、具体的犯罪目的。
- 客观上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并不影响直接故意的成立,间接故意只有在客观上发生了特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成立。
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
- 确定故意通常指犯罪行为人知道或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特定结果”,却依然行为。
- 不确定故意通常是指犯罪行为人知道或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特定结果”,虽无坚持,但抱持著“发生也没关系”的心态,其依然行为,这时就会判定有不确定故意[3]。
预谋故意与突发故意
犯罪故意与犯罪目的
犯罪动机是推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在动力或冲动。 犯罪目的是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实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和愿望。
民法上的故意
又称为恶意。与刑法一样,民法上的故意也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一定的结果而实行这种行为。他与过失一起构成了侵权行为的主观要件。关于故意和过失的区别,前者是指积极产生认识到或预见到的结果的心理状态,后者是指缺乏足够的注意。但在侵权行为的成立这个问题上,这种区别并没有太大的意义。但是,在侵权行为的结果上,例如赔偿责任的计算或者过失责任抵消的情况中,故意和过失的区别具有重要的作用。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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