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犯
大陆法系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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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阶层论 |
-构成要件该当性- |
-违法性- |
-罪责(有责性)- |
参与论 |
正犯(间接正犯 · 共同正犯 · 共谋共同正犯) 共犯(教唆犯 · 帮助犯) |
罪数论 |
-想像竞合- |
-实质竞合- |
-法条竞合- |
刑罚论 |
-法定刑- |
-处断刑- |
-宣告刑- |
-执行刑- |
保安处分 |
保护管束 · 驱逐出境 · 终身禁业 |
法律原则 |
罪刑法定原则 · 罪责原则 正当法律程序 · 比例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 平等原则 |
刑事诉讼 · 刑事政策 |
其他学说 |
四要件论 |
-犯罪主体- |
-犯罪客体- |
-犯罪的主观方面- |
-犯罪的客观方面- |
二阶层论 |
吸收犯,是一个刑法学定义,时序上存在数个不同行为,但在法律评价上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因此仅认定一个行为、成立一个罪名的犯罪。
吸收犯是“法条竞合”的一种情形,即规定了较多行为的法条优先适用,而使得多个自然单项行为整体视作一个法定单项行为,因而只定一罪。
特征包括有具有数个独立的符合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这些犯罪行为触犯不同罪名;数行为之间具有前后发生的吸收关系。比如入室抢劫的行为,抢劫罪吸收非法侵入住宅罪。吸收犯的处理通常是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1]。吸收犯按照吸收后的单项行为处断,而不是数罪并罚[2]。
延伸阅读
参考文献
这是一篇关于犯罪学、刑罚、罪案与罪犯的小作品。您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