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客体
大陆法系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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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阶层论 |
-构成要件该当性- |
-违法性- |
-罪责(有责性)- |
参与论 |
正犯(间接正犯 · 共同正犯 · 共谋共同正犯) 共犯(教唆犯 · 帮助犯) |
罪数论 |
-想像竞合- |
-实质竞合- |
-法条竞合- |
刑罚论 |
-法定刑- |
-处断刑- |
-宣告刑- |
-执行刑- |
保安处分 |
保护管束 · 驱逐出境 · 终身禁业 |
法律原则 |
罪刑法定原则 · 罪责原则 正当法律程序 · 比例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 平等原则 |
刑事诉讼 · 刑事政策 |
其他学说 |
四要件论 |
-犯罪主体- |
-犯罪客体- |
-犯罪的主观方面- |
-犯罪的客观方面- |
二阶层论 |
犯罪客体,是一个大陆法系刑法概念,是指本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亦即受侵害的法益。犯罪客体作为犯罪四要件理论中的要件之一,说明犯罪行为危害或侵犯了什么利益或权利,是犯罪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这一本质特征的集中体现。任何一种犯罪,都必然要侵犯一定的客体[1]。
在一些犯罪行为中,犯罪人会同时触犯两类或以上的犯罪客体。比如抢劫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立法者着重保护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因而将本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一章之中,公私财产所有权就是本罪的主要客体。
参考
- ^ 彭文华. 犯罪客体:曲解、质疑与理性解读 ——兼论正当事由的体系性定位. 《法律科学》2014年第1期. [2014-11-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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