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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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一类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四十七个罪名。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十个)
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十个)
- 破坏交通工具罪
- 破坏交通设施罪
- 破坏电力设备罪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五个)
以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对象的犯罪(九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丢失枪支不报罪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十三个)
- 重大飞行事故罪
-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 交通肇事罪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消防责任事故罪
-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 危险驾驶罪(醉驾入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