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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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 高等法院 |
位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創建法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
创建时间 | 1949年 |
應用範圍 | |
上級 | 最高人民法院 |
下級 | 中级人民法院 |
高级人民法院(规范译名:High People's Court[1]),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一级的地方审判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层级的人民法院。上诉法院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下級法院为中級人民法院。
案件管辖范围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以下案件:
机构设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高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高级人民法院机构规格为副省级单位[2]。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按甲类职务任免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复函》(〔80〕干办字65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干部配备的通知》(中办发〔1985〕47号)规定,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行政级别标配为副省部级[3]。《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发〔2006〕11号),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按同级党政部门副职规格和条件配备两名左右的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4]。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干部配备的通知》(中办发〔1985〕47号)、《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中组发〔2011〕18号),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为二级大法官(副部级);副院长为一级高级法官(正厅级)或二级高级法官(副厅级);审判委员会委员为二级高级法官(副厅级)或三级高级法官(正处级);各内设机构行政级别为正处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置下列高级人民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此外,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为专门人民法院,审级相当于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行使高级人民法院的部分职能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全部职能。
参考文献
- ^ 人民法院组织机构、职务名称、工作场所英译文. 最高人民法院. [2024-07-12].
- ^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预算公开情况. [2022-06-19].
- ^ 中共中央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干部配备的通知(中办发〔1985〕47号). 北京. 1985-09-01 (中文(简体)).
- ^ 中共中央办公厅.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发〔2006〕11号). 北京. 1985-09-01 (中文(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