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危害公共安全罪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一類罪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及其補充規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四十七個罪名。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十個)

破壞特定設施、設備的犯罪(十個)

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的犯罪(五個)

以槍枝、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為對象的犯罪(九個)

過失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犯罪(十三個)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