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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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一類罪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及其補充規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四十七個罪名。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原始文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十個)
破壞特定設施、設備的犯罪(十個)
- 破壞交通工具罪
- 破壞交通設施罪
- 破壞電力設備罪
-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 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
- 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
- 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
- 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 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的犯罪(五個)
以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為對象的犯罪(九個)
-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
- 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
-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 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
-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
- 丟失槍支不報罪
-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過失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犯罪(十三個)
- 重大飛行事故罪
-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 交通肇事罪
- 重大責任事故罪
-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 危險物品肇事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消防責任事故罪
-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 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 危險駕駛罪(醉駕入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