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門條約
善後事宜清冊附粘和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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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 不平等條約 |
簽署日 | 1843年10月8日 |
簽署地點 | 大清廣東虎門 |
簽署者 | 清朝:耆英、程矞采 陸軍少將璞鼎查 |
締約方 | 大清帝國 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聯合王國 |
《虎門條約》,又稱《五口通商附粘善後條款》,原稱《善後事宜清冊附粘和約》,是清朝政府與英國在1843年(清道光二十三年)簽定的不平等條約,作為《南京條約》的補充。
1840年至1842年的第一次鴉片戰爭以英國勝利、中英雙方簽定《南京條約》而結束。但《南京條約》條款僅為綱領,故英國為求明確,在1843年7月由欽差大臣耆英與璞鼎查為雙方代表,在香港與中國換約,簽訂《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同年10月8日,耆英偕同廣東巡撫程矞采與璞鼎查在虎門談判並簽訂《五口通商附粘善後條款》,又稱《虎門條約》,是《南京條約》的補充。先前公布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作為此條約的附件,也正式成立。璞鼎查先以英文撰寫虎門條約草稿,交與馬儒翰翻譯成中文,馬儒翰逝世後,改由羅伯聃負責翻譯。羅伯聃在吳廷獻的協助下,在廣州譯出第一個中文本。定稿的英文本和中文本分別由顏士理(Edward Shadwell)及羅伯聃負責謄抄。[1]
同年10月18日在虎門締結南京條約續約,又稱虎門寨追加條約。
主要內容
條約共十六款,另附《小船定例》三款。主要內容如下:
- 開放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港口,准英船赴彼通商。
- 規定英商不得到鄉間內地。
- 英人得在五口議定界址內,租賃房屋,或租地自建以為居住。即租界。
- 雙方海關稅以後更改由兩國共同協定。
- 英人犯事交由英官收辦,遇有交涉由華、英官員共查。即接近領事裁判權。
- 如有新恩惠施及他國,英人得享有同等待遇、此即片面最惠國待遇。
參考資料
- ^ 王宏志. 「著名的第十三款」之謎:圍繞1843年中英《善後事宜清冊附粘和約》的爭議 (PDF).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2019年3月, (第103期): 24 [民國108年3月]. 簡明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