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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善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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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善後章程》,又称《酌定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条》,是清朝政府于1751年(乾隆十六年)颁布的整顿西藏政治体制的章程。

1747年(乾隆十二年),原西藏多罗郡王頗羅鼐病故,其次子珠爾默特那木札勒襲封郡王。珠爾默特那木札勒“素不信奉達賴喇嘛,心懷仇隟”[1],表面上順從清朝派遣的駐藏大臣,暗中聯絡蒙古準噶爾汗国,伺機起兵反抗。1749年(乾隆十四年),珠爾默特那木札勒攻殺其長兄“阿里公”珠爾默特策布登,控制了阿里。1750年(乾隆十五年),駐藏大臣傅清拉布敦誘殺珠爾默特那木札勒,隨後為其黨羽卓呢爾(官名)羅卜藏札什所杀。隨後,清朝廷派四川總督策楞領兵入藏鎮壓。为了更好地治理西藏,以及削弱世俗貴族的权势,根据乾隆帝的指示,策楞拟定《西藏善後章程》十三條,对西藏的行政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章程废除了西藏郡王制,設立噶廈,駐地在拉薩大昭寺,長官為噶倫,秉承駐藏大臣達賴喇嘛旨意辦事。其同时規定噶倫員額為四人,且必須于公所(噶廈)辦理政事。“查舊例噶隆會辦事件,原有噶沙之公所衙門。自頗羅鼐後,各噶隆竟不赴公所,俱於私宅辦事。……今噶隆業已照例補放,自應遵照舊例,遇有應辦事件,俱赴公所會辦。”[2]章程擴大了駐藏大臣的職權,並首次正式規定了達賴喇嘛的世俗權力,形成了駐藏大臣、達賴與班禪的僧官系統、噶廈俗官系統三者制衡的狀態。駐當雄的達木和碩特八旗蒙古軍隊亦歸駐藏大臣統轄。1751年,清政府頒行策楞所奏的《西藏善后章程》。在进行体制改革的同时,清政府还决定在西藏长年驻兵一千五百名,令提督大员率领弹压,三年轮换一次,成为定例。

參考文獻

  1. ^ 《高宗實錄》三七七
  2. ^ 《藏事輯要》卷六。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