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门条约
此条目没有列出任何参考或来源。 (2013年8月24日) |
善后事宜清册附粘和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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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不平等条约 |
签署日 | 1843年10月8日 |
签署地点 | 大清广东虎门 |
签署者 | 清朝:耆英、程矞采 陆军少将璞鼎查 |
缔约方 | 大清帝国 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 |
《虎门条约》,又称《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原称《善后事宜清册附粘和约》,是清朝政府与英国在1843年(清道光二十三年)签定的不平等条约,作为《南京条约》的补充。
1840年至1842年的第一次鸦片战争以英国胜利、中英双方签定《南京条约》而结束。但《南京条约》条款仅为纲领,故英国为求明确,在1843年7月由钦差大臣耆英与璞鼎查为双方代表,在香港与中国换约,签订《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同年10月8日,耆英偕同广东巡抚程矞采与璞鼎查在虎门谈判并签订《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又称《虎门条约》,是《南京条约》的补充。先前公布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作为此条约的附件,也正式成立。
同年10月18日在虎门缔结南京条约续约,又称虎门寨追加条约。
主要内容
条约共十六款,另附《小船定例》三款。主要内容如下:
- 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港口,准英船赴彼通商。
- 规定英商不得到乡间内地。
- 英人得在五口议定界址内,租赁房屋,或租地自建以为居住。即租界。
- 双方海关税以后更改由两国共同协定。
- 英人犯事交由英官收办,遇有交涉由华、英官员共查。即接近领事裁判权。
- 如有新恩惠施及他国,英人得享有同等待遇、此即片面最惠国待遇。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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