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門條約
此條目沒有列出任何參考或來源。 (2013年8月24日) |
善後事宜清冊附粘和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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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 不平等條約 |
簽署日 | 1843年10月8日 |
簽署地點 | 大清廣東虎門 |
簽署者 | 清朝:耆英、程矞采 陸軍少將砵甸乍 |
締約方 | 大清帝國 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聯合王國 |
《虎門條約》,又稱《五口通商附粘善後條款》,原稱《善後事宜清冊附粘和約》,是清朝政府與英國在1843年(清道光二十三年)簽定的不平等條約,作為《南京條約》的補充。
1840年至1842年的第一次鴉片戰爭以英國勝利、中英雙方簽定《南京條約》而結束。但《南京條約》條款僅為綱領,故英國為求明確,在1843年7月由欽差大臣耆英與砵甸乍為雙方代表,在香港與中國換約,簽訂《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同年10月8日,耆英偕同廣東巡撫程矞采與砵甸乍在虎門談判並簽訂《五口通商附粘善後條款》,又稱《虎門條約》,是《南京條約》的補充。先前公佈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作為此條約的附件,也正式成立。
同年10月18日在虎門締結南京條約續約,又稱虎門寨追加條約。
主要內容
條約共十六款,另附《小船定例》三款。主要內容如下:
- 開放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港口,准英船赴彼通商。
- 規定英商不得到鄉間內地。
- 英人得在五口議定界址內,租賃房屋,或租地自建以為居住。即租界。
- 雙方海關稅以後更改由兩國共同協定。
- 英人犯事交由英官收辦,遇有交涉由華、英官員共查。即接近領事裁判權。
- 如有新恩惠施及他國,英人得享有同等待遇、此即片面最惠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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