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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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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材
大明太子少保戶部尚書
籍貫順天府大城縣
南直隸金吾右衛官籍
字號字大用
諡號端肅(隆慶初追諡)
出生成化六年(1470年)
逝世嘉靖十九年(1540年)
出身
  • 弘治八年乙卯科應天鄉試舉人
  • 弘治十二年己未科同進士出身

梁材(1470年—1540年),字大用,號儉庵,順天府大城縣人,南京金吾右衛官籍。明朝政治人物,官至戶部尚書。同進士出身。

生平

弘治、正德年間

弘治八年(1495年)乙卯科應天鄉試舉人[1],弘治十二年(1499年)己未科進士,授德清縣知縣。正德初年,升刑部主事,改為監察御史。出任嘉興府知府,調任杭州府知府,在任期間整理田租規章。此後升爲浙江右參政,晉升爲浙江按察使。朱宸濠謀反時,鎮守中官畢真朱宸濠私通,將舉城相應。梁材與巡按御史張縉劫持畢真,奪走其兵權。此後因丁憂離去[2]

嘉靖年間

嘉靖初年,起為貴州按察使[3],補為雲南按察使,此後平定當地土官內亂,之後歷任貴州布政使、廣東布政使。當時天下布政使中廉潔名望最高的就是梁材與姚鏌[4]。嘉靖六年(1527年),拜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撫江西。僅過兩個月,召為刑部左侍郎,之後改為戶部右侍郎,遂替代鄒文盛為戶部尚書。從外任官員登六卿,整個過程不足兩年。他亦認為深受恩寵,更加盡職盡責。他曾經多次請求裁剪宗藩經費,使得國庫大充。此外又遏制豪強吞併民田,並減免稅費,清理田丈[5]

嘉靖十年(1531年),梁材遇母喪丁憂去職。三年服喪期滿後,起故官。大同巡撫樊繼祖請求增加兵餉,梁材稱國庫空虛,無法給予,之後請求進行開關互市。當時郭勛修建兩宮、七陵,勞役京軍七萬,遂請求給予月糧冬衣,梁材反對,因此招致郭勛彈劾,兩人相爭數次。給事中周珫亦彈劾梁材,奏摺下吏部,尚書許讚等請請求留用。世宗不悅,令兩人對奏,梁材引罪得宥,而許讚連坐奪俸。六年後考滿命致仕[6]

次年,新任的戶部尚書李廷相被罷免,世宗再次想念梁材,加上大臣亦多舉薦,於是恢復官職,加太子少保。同年秋,考察京官,特命其進行監督。刑部有大案不能決定的,命其兼掌管刑部事。世宗稱:「我若能得十二個像梁材這樣的尚書,我就天下無憂了啊。」當時大型工程頻繁,內外輪班勞役的士兵有四萬六千人。郭勛對那些不到者進行除籍,並責令輸銀雇役。李廷相則適量給予,梁材卻堅持不給。郭勛遂彈劾梁材,世宗亦命其給予補給。郭勛又稱軍隊人數不足,逃亡的士兵布棉折餉銀進行募工。梁材則反對,兩人相繼衝突至深,世宗遂對其不滿,令落職閒住。之後歸鄉,不久卒,享年七十一歲。

嘉靖中後期國庫虧空,世宗嘆道:「梁材在的話,當不會如此啊。」隆慶初年,贈太子太保,諡端肅[7]

參考文獻

  1. ^ 《南國賢書》
  2. ^ ·張廷玉等,《明史》(卷194):梁材,字大用,南京金吾右衞人。弘治十二年進士。授德清知縣,勤敏有異政。正德初,遷刑部主事,改御史。出為嘉興知府,調杭州。田租例參差,材為酌輕重,立畫一之法。遷浙江右參政,進按察使。鎮守中官畢真與宸濠通,將舉城應之。材與巡按張縉劫持真,奪其兵衞。尋以憂去。
  3. ^ 明實錄:世宗實錄 ,30卷
  4. ^ ·張廷玉等,《明史》(卷194):嘉靖初,起補雲南。土官相讐殺累年,材召其酋曰:「汝罪當死。今貰汝,以牛羊贖。」 御史訝其輕,材曰:「如是足矣,急之變生。」諸酋衷甲待變,聞無他廼止。歷貴州、廣東左、 右布政使。吏民輸課,令自操權衡,吏不得預。時天下布政使廉名最著者二人,材與姚鏌也。
  5. ^ ·張廷玉等,《明史》(卷194):六年拜右副都御史,巡撫江西。甫兩月,召為刑部左侍郎。尋改戶部,遂代鄒文盛為尚書。自外僚登六卿,不滿二載。自以受恩深,益盡職。上言:「臣考去年所入止百三十萬 兩,而所出至二百四十萬。加催徵不前,邊費無節,凶荒又多奏免,國計安所辦?詳求弊 端:一宗藩,二武職,三食,四費,五逋負。乞集廷臣計畫條請。」於是宗藩、武職各議上三事,其他皆嚴為節,帝悉報可。惟武職閒住者議停半俸,帝不納。經費大省,國用亦充。 中官麥福請盡徵牧馬草場租,材不可。侍郎王軏清勳戚莊田,言宜量等級為限。材奏:「成周班祿有土田,祿由田出,非常祿外復有土田。今勳戚祿已踰分,而陳乞動千萬,請申禁 之。自特賜外,量存三之一,以供祀事。」帝命並清已賜者,額外侵據悉還之民,勢豪家乃不 敢妄請乞。畿輔屯田,御史督理,正統間易以僉事,權輕,屯政日弛。材請仍用御史。御 史郭弘化言天下土田視國初減半,宜通行清丈。材恐紛擾,請但敕所司清釐,籍難稽者始 履畝而丈。帝悉可之。
  6. ^ ·張廷玉等,《明史》(卷194):母喪去。服除,起故官。大同巡撫樊繼祖請益軍餉,材言:「大同歲餉七十七萬有奇,例外解發又累萬,較昔已數倍。日益月增,太倉銀不足供一鎮,無論九邊也。」繼祖數請不得,議開事例,下戶、兵二部行之。時修建兩宮、七陵,役京軍七萬,郭勛請給月糧冬衣。材言非故事,如所請,當歲費銀四十五萬;且冬衣例取內庫,非部事。勛怒,劾材悞公。帝詰 責材,竟如勛奏。勛復建言三事,請開礦助工,餘鹽盡輸邊,漕卒得攜貨物。材議,不盡行,勛益怒。材初為戶部,值帝勤政,力祛宿弊,多見從。及是屢忤權倖,不得志,乃乞改南。為給事中周珫所劾,下吏部,尚書許讚等請留之。帝不悅,令與材俱對狀。材引罪得宥,而讚等坐奪俸。材由此失帝意。考尚書六年滿,遂令致仕。初,徽王守莊者與佃人訟,材請革守莊者,令有司納租於王,報可。王奏不便,帝又從之。材已去,侍郎唐冑等執初詔。帝大怒,並責材。令以右侍郎閒住,而奪冑俸,下郎官詔獄。
  7. ^ ·張廷玉等,《明史》(卷194):明年,戶部尚書李廷相罷。帝念材廉勤,大臣亦多薦者,乃召復故官,加太子少保。三掌國計,砥節守公如一日,帝眷亦甚厚。其秋,考察京官,特命監之。有大獄不能決,又命兼掌刑部事。帝歎曰:「尚書得如材者十二人,吾無憂天下矣。」大工頻興,役外衞班軍四萬六千人。郭勛籍其不至者,責輸銀雇役,廩食視班軍。廷相嘗量給之,材堅持不予。勛劾材,帝命補給。勛又以軍不足,籍逃亡軍布棉折餉銀募工。材言:「今京班軍四萬餘,已足用,不宜藉口耗國儲。」帝從其奏。勛益怒,劾材變亂舊章。先是,醮壇須龍涎香,材不以時進,帝銜之。遂責材沽名誤事,落職閒住。歸,旋卒,年七十一。隆慶初。贈太子太保,諡端肅。當嘉靖中歲,大臣或阿上取寵,材獨不撓,以是終不容。自材去,邊儲、國用大窘。世宗乃歎曰:「材在,當不至此。」

延伸閱讀

[在維基數據]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文本:國朝獻徵錄·卷之二十九》,出自焦竑國朝獻徵錄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文本:明史卷一百九十四》,出自《明史
官銜
前任:
呂 夔
浙江承宣佈政使司杭州府知府
正德六年(1511年)上任
繼任:
留志淑
前任:
鄒文盛
明朝戶部尚書
嘉靖七年-十年(1528年-1531年)任
繼任:
許讚
前任:
許讚
明朝戶部尚書
嘉靖十三年-十七年(1534年-1538年)任
繼任:
李廷相
前任:
李廷相
明朝戶部尚書
嘉靖十八年-十九年(1539年-1540年)任
繼任:
李如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