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法院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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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法院列表列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軍事法院,軍事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專門人民法院。除了軍事法院,中國人民解放軍中還設有軍事檢察院和相應的執法、司法機構。
自2016年6月起,根據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方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軍事法院分為高級軍事法院、中級軍事法院、基層軍事法院三級。[1]
編制
當前編制
-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法院代字[2]:軍)(位於北京市)(高級軍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中央軍委政法委員會
- 中國人民解放軍東部戰區軍事法院(軍01)(位於南京市)(中級軍事法院)
- 中國人民解放軍上海軍事法院(軍0101)(基層軍事法院)
- 中國人民解放軍南京軍事法院(軍0102)
- 中國人民解放軍杭州軍事法院(軍0103)
- 中國人民解放軍合肥軍事法院(軍0104)
- 中國人民解放軍福州軍事法院(軍0105)
- 中國人民解放軍南部戰區軍事法院(軍02)(位於廣州市)
- 中國人民解放軍長沙軍事法院(軍0201)
- 中國人民解放軍廣州軍事法院(軍0202)
- 中國人民解放軍南寧軍事法院(軍0203)
- 中國人民解放軍海口軍事法院(軍0204)
- 中國人民解放軍昆明軍事法院(軍0205)
- 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軍事法院(軍0206)
- 中國人民解放軍西部戰區第一軍事法院(軍03)(位於成都市)
- 中國人民解放軍成都軍事法院(軍0301)
- 中國人民解放軍拉薩軍事法院(軍0302)
- 中國人民解放軍西部戰區第二軍事法院(軍04)(位於蘭州市)
- 中國人民解放軍蘭州軍事法院(軍0401)
- 中國人民解放軍西寧軍事法院(軍0402)
- 中國人民解放軍烏魯木齊軍事法院(軍0403)
- 中國人民解放軍北部戰區軍事法院(軍05)(位於瀋陽市)
- 中國人民解放軍呼和浩特軍事法院(軍0501)
- 中國人民解放軍瀋陽軍事法院(軍0502)
- 中國人民解放軍哈爾濱軍事法院(軍0503)
- 中國人民解放軍濟南軍事法院(軍0504)
-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部戰區軍事法院(軍06)(位於北京市)
- 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軍事法院(軍0601)
- 中國人民解放軍石家莊軍事法院(軍0602)
- 中國人民解放軍鄭州軍事法院(軍0603)
- 中國人民解放軍武漢軍事法院(軍0604)
- 中國人民解放軍西安軍事法院(軍0605)
-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直屬軍事法院(軍07)(位於北京市)
- 中國人民解放軍直屬軍事法院(軍0701)
- 中國人民解放軍東部戰區軍事法院(軍01)(位於南京市)(中級軍事法院)
2016年改革前的編制
2016年軍事司法體制改革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軍事法院分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大單位軍事法院、基層軍事法院三級。以下列出2016年改革前的軍事法院:[3]
-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法院代字:軍)↑最高人民法院 ↑中央軍委政法委員會
- 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軍事法院(軍01)(大單位軍事法院)
- 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北海艦隊軍事法院(軍0101)(基層軍事法院)
- 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東海艦隊軍事法院(軍0102)
- 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南海艦隊軍事法院(軍0103)
- 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直屬軍事法院(軍0104)
- 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軍事法院(軍02)
- 中國人民解放軍瀋陽軍區空軍軍事法院(軍0201)
- 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軍區空軍軍事法院(軍0202)
- 中國人民解放軍蘭州軍區空軍軍事法院(軍0203)
- 中國人民解放軍濟南軍區空軍軍事法院(軍0204)
- 中國人民解放軍南京軍區空軍軍事法院(軍0205)
- 中國人民解放軍廣州軍區空軍軍事法院(軍0206)
- 中國人民解放軍成都軍區空軍軍事法院(軍0207)
- 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直屬軍事法院(軍0208)
- 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炮兵軍事法院(軍03)(2014年3月建立[4])
- 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炮兵直屬軍事法院(軍0301)
- 中國人民解放軍瀋陽軍區軍事法院(軍04)
- 中國人民解放軍瀋陽軍區吉林軍事法院(軍0401)(兼管第16集團軍即65301部隊的案件)
- 中國人民解放軍瀋陽軍區黑龍江軍事法院(軍0401)
- 中國人民解放軍瀋陽軍區直屬軍事法院(軍0402)(兼管第39集團軍即65521部隊、第40集團軍即65631部隊的案件)
- 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軍區軍事法院(軍05)
- 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軍區天津軍事法院(軍0501)(兼管第65集團軍即66455部隊的案件)
- 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軍區河北軍事法院(軍0502)(兼管第38集團軍即66393部隊的案件)
- 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軍區山西軍事法院(軍0503)(兼管第27集團軍即66267部隊的案件)
- 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軍區內蒙古軍事法院(軍05041)
- 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軍區直屬軍事法院(軍0505)
- 中國人民解放軍蘭州軍區軍事法院(軍06)
- 中國人民解放軍蘭州軍區新疆軍事法院(軍0601)
- 中國人民解放軍蘭州軍區新疆軍事法院南疆分院(軍0602)
- 中國人民解放軍蘭州軍區陝西軍事法院(軍0603)(兼管第21集團軍即68210部隊、第47集團軍即68310部隊的案件)
- 中國人民解放軍蘭州軍區青海軍事法院(軍0604)
- 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十試驗訓練基地軍事法院(軍0605)(位於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十試驗訓練基地即中國酒泉衛星發射中心,隸屬中國人民解放軍總裝備部[5])
- 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十一試驗訓練基地軍事法院(軍0606)(位於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十一試驗訓練基地即中國核試驗基地,隸屬中國人民解放軍總裝備部[5])
- 中國人民解放軍蘭州軍區直屬軍事法院(軍0607)
- 中國人民解放軍濟南軍區軍事法院(軍07)
- 中國人民解放軍濟南軍區直屬軍事法院(軍0701)(兼管第26集團軍即71146部隊的案件)
- 中國人民解放軍濟南軍區河南軍事法院(軍0702)(兼管第20集團軍即71320部隊、第54集團軍即71521部隊的案件)
- 中國人民解放軍南京軍區軍事法院(軍08)
- 中國人民解放軍南京軍區上海軍事法院(軍0801)
- 中國人民解放軍南京軍區浙江軍事法院(軍0802)
- 中國人民解放軍南京軍區安徽軍事法院(軍0803)
- 中國人民解放軍南京軍區福建軍事法院(軍0803)
- 中國人民解放軍南京軍區直屬軍事法院(軍0805)(在第1集團軍即73011部隊、第12集團軍即73061部隊、第31集團軍即73111部隊分別設立南京軍區直屬軍事法院審判員辦公室)
- 中國人民解放軍廣州軍區軍事法院(軍09)
- 中國人民解放軍廣州軍區湖北軍事法院(軍0901)
- 中國人民解放軍廣州軍區湖南軍事法院(軍0902)
- 中國人民解放軍廣州軍區廣西軍事法院(軍0903)(兼管第41集團軍即75110部隊的案件)
- 中國人民解放軍廣州軍區海南軍事法院(軍0904)
- 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軍事法院(軍0905)
- 中國人民解放軍廣州軍區直屬軍事法院(軍0906)(兼管第42集團軍即75200部隊的案件)
- 中國人民解放軍成都軍區軍事法院(軍10)
- 中國人民解放軍成都軍區重慶軍事法院(軍1001)(兼管第13集團軍即77100部隊的案件)
- 中國人民解放軍成都軍區雲南軍事法院(軍1002)(兼管第14集團軍即77200部隊的案件)
- 中國人民解放軍成都軍區西藏軍事法院(軍1003)
- 中國人民解放軍成都軍區直屬軍事法院(軍1004)
-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軍事法院(軍11)
-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瀋陽軍事法院(軍1101)(管轄黑龍江省、吉林省、遼寧省武警部隊的案件)
-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北京軍事法院(軍1102)(管轄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武警部隊的案件,以及武警總部直屬單位的案件)
-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西安軍事法院(軍1103)(管轄陝西省、甘肅省、寧夏回族自治區、青海省武警部隊的案件)
-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濟南軍事法院(軍1104)(管轄山東省、河南省、安徽省、湖北省武警部隊的案件)
-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上海軍事法院(軍1105)(管轄上海市、江蘇省、江西省、浙江省、福建省武警部隊的案件)
-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廣州軍事法院(軍1106)(管轄湖南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武警部隊的案件)
-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成都軍事法院(軍1107)(管轄四川省、重慶市、貴州省、雲南省武警部隊的案件)
-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烏魯木齊軍事法院(軍1108)
-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拉薩軍事法院(軍1109)
-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直屬隊軍事法院(軍12)
-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直屬隊第二軍事法院(軍13)
- 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軍事法院(軍01)(大單位軍事法院)
註: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的基層軍事檢察院、基層軍事法院是副師級單位,比其他基層軍事檢察院、基層軍事法院的正團級級別高[5]。
管轄權
名詞解釋:
- 軍人: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軍隊中的文職人員、非現役公勤人員、正式職工,由軍隊管理的離退休人員,參照軍人確定管轄;
- 軍隊單位: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部隊和預備役部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及其編制內的企業事業單位;
- 營區:軍隊管理使用的區域,包括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 軍人刑事犯罪或觸犯軍事法的刑事案件;
- 平民和外國人涉及國家軍事秘密的刑事案件。
- 特別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由軍事法院審理,而是由地方人民法院或其他專門法院審理:[7]
- 現役軍人和非軍人共同犯罪的,分別由軍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專門人民法院管轄;涉及軍事秘密的,全案由軍事法院管轄。
- 應由軍事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
- 地方當事人向軍事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提出申請的,軍事法院應當受理的民事案件:
- 可由軍事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當事人一方是軍人或者軍隊單位,且合同履行地或者標的物所在地在營區內的合同糾紛,當事人書面約定由軍事法院管轄,不違反法律關於級別管轄、專屬管轄和專門管轄規定的,可以由軍事法院管轄。
參考文獻
- ^ 军事法院检察院已调整组建运行 打破隶属着眼惩腐. 中華網. 2016-07-18 [2019-08-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7-20).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重新编制发布军事法院代字的通知. 法〔2016〕142號. 最高人民法院官網. 2016-04-28 [2016-09-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8).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各级法院代字表. 最高人民法院官網. 2015-05-13 [2016-09-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2-07).
- ^ 官方披露第二炮兵于2014年3月组建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澎湃新聞. 2015-10-23 [2019-08-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4).
- ^ 5.0 5.1 5.2 王国华律师:“军队政法机构的设置和军事法院受理案件的有关规定”的讲座. 北京天溢律師事務所. 2014-05-12 [2019-08-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1-09).
- ^ 论我国军事法院的管辖范围 - 百度文库. wenku.baidu.com. [2021-08-27].
- ^ 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雞西市恆山區法院網. [2021-08-27].[失效連結]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PDF). 中國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