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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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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英語:Real Estate)是一個民法概念。它包括土地及其上之房屋等不可移動、可以有固定地址的建築物,因此物业也屬於不動產。

词源

英语real estate中的“real”(意为“真实的、实物的”)来自古法语real(比较现代法语réel,“真实的、实物的”),派生自拉丁语res(意为“事情、物件”),指的是实际存在的财产。[1][2]与同形的real(“雷亚尔,西班牙和葡萄牙曾经使用过的一种货币单位”,与英语royal同源)来源不同。

香港

根據香港法例第1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條,不動產指:

  1. 土地,不論是否有水淹蓋;
  2. 土地上的任何產業、權利、權益或地役權;及
  3. 附連在土地的物件或牢固於任何這類物件上的東西。

香港法例第117章《印花税條例》附表1,買賣香港「不動產」的第1類文件,須繳付印花税[3]

臺灣

不動產的法律定義還有:

  1. 《民法》第66條: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份。即其包括了土地和其上在建或已完成之建築物。
  2.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指土地、土地定著物或房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房屋指成屋、預售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
  3. 《不動產證劵化條例》第4條:指土地、建築改良物、道路、橋樑、隧道、軌道、碼頭、停車場與其他具經濟價值之土地定著物及所依附之設施,但以該設施與土地及其定著物分離即無法單獨創造價值,土地及其定著物之價值亦因而減損者為限。不動產相關權利:指地上權及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權利。

不動產概括涵義包括:標的、權利、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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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1. ^ Eric Partridge. Origins: A Short Etymological Dictionary of Modern English 4th Editon. 1982: 553. ISBN 978-0710019349. 
  2. ^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 vol 13 2nd edition. 1989: 274. ISBN 9780198611868. 
  3. ^ 第117章 《印花稅條例》 ── 附表1. [2017-03-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2-12).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