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肇甫
李肇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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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 | |
字 | 伯申[1] |
出生 | 1885年11月4日 大清四川省川东道重庆府巴县 |
逝世 | 1951年7月20日 中国重庆市 | (65岁)
国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配偶 | 江伯鸾[2] |
儿女 | 李显京、李显同、李显甲(子) 李显华、李显宜(女) |
父母 | 李杜(父,名克嶷,字凤九,光绪十五年己丑恩科举人,历任山东巨野知县,民国后任直隶通县知事) 鞠氏、夏氏(母) |
著作 | 《四川省方志简编》 |
李肇甫(1885年11月4日—1951年7月20日),字伯申,四川巴县人[3],中国近代政治人物,曾任大总统府秘书、临时参议院议员、众议院议员[4]、临时参议院全院委员会委员长、四川省临时参议会议长、立法院立法委员、司法院大法官。日本明治大学毕业[4]。
生平
光绪十一年乙酉九月二十八日(1885年11月4日)生于巴县智里四甲中湾[5]。
幼年入私垫,攻读经史,研习法学。清朝光绪卅一年(1905年)东渡日本,入明治大学法科肄业。 1905年8月,加入中国同盟会,并任执行部书记。
宣统三年十一月(1912年1月),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孙中山任为临时大总统府秘书处总务组组长。 1912年3月,被选为临时参议院参议员,并当选为临时参议院全院委员会委员长。民国二年(1913年)1月,李当选四川省第三区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众议院议员。 民国五年(1916年),第一次恢复国会时,仍任众议院议员。民国十一年(1922年),第二次恢复国会时,再任众议院议员。
民国十二年(1923年),反对曹锟贿选,愤走上海,执律师业。 民国廿六年(1937年),七君子案中,担任沈钧儒的辩护律师。 民国廿八年(1939年),任四川临时参议会议长。民国三十年(1941年)10月,任四川省政府委员兼秘书长,1947年辞职。
民国卅七年(1948年)1月,当选四川省第五选区立法委员,曾出席第一会期法制委员会、国防委员会、预算委员会。民国卅七年(1948年)7月,当选为司法院大法官。[6]民国卅八年(1949年),返重庆,任南林学院院长。
民国四十年(1951年)3月12日,重庆全市戒严。13日,被捕于金刚塔德园一号,旋被押公安局蹇家桥真原堂看守所,7月绝食死于押所[7][8][9][10][11][12]。
参考文献
- ^ “上海市律师公会会员录:李肇甫,字伯申,四川巴县”。《上海工商人名录附录》,1936,第6页
- ^ “配江氏安徽候补县仁组之女光绪十二年丙戌八月初二日生”,《陇西李氏续修族谱》467
- ^ “同盟会总部书记李肇甫”,董晏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重庆市九龙坡区委员会文史工作委员会.《九龙文史》第6辑.第118页
- ^ 4.0 4.1 “李肇甫,字柏森。年四十四岁。四川巴县人。日本明治大学毕业。历任大总统府秘书、临时参议院议员、众议院议员、四川省议会议长”。《当代中国名人录》,1931,第108页
- ^ 《陇西李氏续修族谱》466
- ^ 第一次提名:民国三十七年七月十四日总统蒋中正先生提名江庸等十二人为第一届大法官,经监察院同月十五日第十八次院会同意。
- ^ “渝蓉同沦匪手,肇甫不及撤出,于三十九年春为共匪所逮捕,竟绝食死狱中。据同狱逃出者云:当肇甫被捕入狱时,已病感不支,每日食量甚少.而匪干反责以扫地等苦役,肇甫遂绝食,或有秘劝其进食者,则曰:吾固求死不得也。逝世之晨,禁锢狱中者均起,点名时独不见肇甫;匪干方斥骂,视之则早气绝矣。逝世时年六十四岁。肇甫平生精习法律,无论从政与执业,一秉于法,不枉直以徇世,不逆情以干誉。对人恳挚和易,本于纯诚,于己廉洁自持,刻苦自守;殆古所谓君子人也。而遭逢世变,其惨遇竟如此,抑可痛也”,杜元载主编,《革命人物志》(第10集),1972.02,第150页
- ^ 存档副本. [2021-12-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2).
- ^ “祖父李肇甫-杜欣欣文集”,http://du-xinxin.hxwk.org/2011/07/26/%E7%A5%96%E7%88%B6%E6%9D%8E%E8%82%87%E7%94%AB/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临时政府职官传略”,刘刚, 焦洁 广东人民出版社出版,2003年
- ^ “李肇甫传”,《巴县历史人物》,1988,第113页
- ^ “李肇甫先生”,《民国之精华》,佐藤三郎,北京写真通信社,民国五年,第9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