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襄
王家襄(1872年10月27日—1928年6月16日),字幼山,浙江绍兴人。中华民国政治人物,曾任民元国会参议院议长。[1][2]
生平
王家襄幼年时母亲去世。12岁时,他随父亲到任所,其父延请名师教育他。父亲病逝后,他扶灵柩回到家乡。此后他参加科举屡试不中,遂改学法律。清朝光绪三十年(1904年),他以县丞分发江苏。不久,他官费留学日本,入日本警视厅特设警察专科学校学习。在日本学习期间,他主编了《中国警察讲义录》。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他毕业归国,任浙江全省巡警局参议。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绍兴巡警局设立,他任该局总理。不久,他任浙江巡警学堂教习兼提调,浙江全省警察总办。宣统元年(1909年),他任浙江谘议局议员。宣统三年(1911年),他任吉林巡警总办。[1][2]
民国元年(1912年)4月,王家襄当选浙江省临时议会临时参议员。同年5月,参加共和党并当选理事。民国二年(1913年),当选民元国会参议院议员、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继而任参议院议长。同年5月,共和党、统一党、民主党合并成立进步党,王家襄任进步党党务部部长。民国三年(1914年)5月,任参政院参政、副议长、制宪委员会委员、总统选举委员会主席。
民国五年(1916年),袁世凯去世。同年8月,国会第一次恢复,王家襄继续任参议院议长兼宪法会议议长。同年冬,和梁启超等人组织宪法研究会。民国6年(1917年)初,任河南中福矿务公司督办。民国7年(1918年),参与发起成立和平期成会。民国11年(1922年)8月,国会第二次恢复时,王家襄继续任参议院议长。同年10月,依法退任议长职,但仍任议员,并专任中福矿务公司督办。后来,他因为不满曹锟贿选而离开北京。民国13年(1924年),退居天津。[1][2]
民国17年(1928年)6月16日,王家襄在北京协和医院病逝。[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