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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大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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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大受(?—?),字茂實,號成我[1]浙江紹興府餘姚縣人,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萬曆三十一年(1603年)癸卯科浙江鄉試舉人,三十二年(1604年)甲辰科進士,禮部觀政,授湖廣瀏陽縣知縣,三十五年調建陽縣,四十二年升工部主事,四十三年欽降兩淮運判[2]。泰昌元年(1620年)升南兵部主事,天啟元年(1621年)升武選司郎中,三年閑住[3],五年補兵部職方司郎中[4],六年削籍為民[5]。崇禎元年(1628年)補北兵部武選郎中,二年升河南參議,三年加升副使,四年升山東右參政。

參考文獻

  1. ^ 《萬曆三十二年甲辰科進士履歷便覽》:葉大受,成我,詩一房,丙子正月二十四日生,癸卯鄉試八十三名,會試十七名,(殿試)三甲四十二名,禮部政,授湖廣瀏陽知縣,丁未調建陽,甲寅升工部主事,乙卯欽降兩淮運判,庚申升南兵部主事,辛酉升郎中,癸亥閑住,乙丑補兵部郎中,丙寅為民,戊辰補北兵部武選郎中,己巳升河南參議,庚午加升副使,辛未升山東右參政。曾祖:景昭,義官;祖:□□,庠生;父:汝光,典史。
  2. ^ 《明神宗顯皇帝實錄卷之五百三十三》:萬曆四十三年六月,工部侍郎林如楚言:據監督橋工主事葉大受稱,胡良、巨馬二橋, 皇上仰追 聖母遺意,特發帑金四萬餘兩修築,顧工役一興,蠹弊百出,如內外官作書役,及夫匠各色頭目,機關慣熟,非掃而清之不可。至於立循環以防虛冒,革預支以杜逋侵,撥州軍以省募夫,凡用木石灰鐵等料,悉照民價,當省即省,勿拘會估之成案;當用即用,勿拘節省之虛名,是在監督一身,弊期必剔,功期必興。內而欽遣內臣,無或旁撓;外而地方有司一聽調度,不然內帑之金錢有限,漏卮之耗蠹無窮,事權不專,責成何有,此議深於橋工有禆。疏入, 上震怒曰:近來朝廷但行一事,這廝每借條陳,誣謗君上,沽名要譽,好生可惡。堂上官姑免究,葉大受着調外任用。
  3. ^ 《大明熹宗哲皇帝實錄卷之四十二》:天啟三年十二月丁亥,吏部覆南京兵部武選司郎中葉大受冠帶閑住,戶部廣西司郎中管總巡廳事胡繼先降一級調外任用,以南道御史王元成疏糾也。
  4. ^ 《大明熹宗哲皇帝實錄卷之五十七》:天啟五年三月,原任南京兵部郎中葉大受奏:臣癸亥被察,因御史王允成與吏部尚書趙南星交昵,與臣宿憾誣詆,乞勘明。得旨:王允成情弊顯然,葉大受不必行勘,著以原官改北部用。
  5. ^ 《大明熹宗哲皇帝實錄卷之七十一》:天啟六年五月,吏部推兵部職方司添注郎中葉大受實授管事。得旨:葉大受簸弄是非,排陷正人,姑著削了籍,員缺另推來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