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Liangent/bordertest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政治 系列条目 |
执政党 |
国家机构 |
制度与政策 |
死刑 |
---|
问题 |
存废问题 · 宗教与死刑 · 冤案 |
目前使用死刑的国家和地区 |
阿富汗 · 巴哈马 · 白俄罗斯 · 波札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罪名 · 死刑犯) · 瓜地马拉 · 埃及 · 印度 · 印度尼西亚 · 伊朗 · 伊拉克 · 日本(死刑犯) · 朝鲜 · 巴基斯坦 · 沙特阿拉伯 · 新加坡 · 索马里 · 苏利南 · 叙利亚 · 中华民国(死刑犯) · 塔吉克斯坦 · 泰国 · 阿拉伯联合大公国 · 美国 · 越南 · 叶门 |
长期停用、废除死刑或限于特定条件下使用死刑的国家和地区 |
澳大利亚 · 巴西 · 保加利亚 · 加拿大 · 库克群岛 · 古巴 · 丹麦 · 厄瓜多尔 · 法国 · 德国 · 香港 · 黎巴嫩 · 马来西亚 · 以色列 · 义大利 · 韩国 · 列支敦斯登 · 墨西哥 · 蒙古 · 荷兰 · 纽西兰 · 菲律宾 · 波兰 · 罗马尼亚 · 俄罗斯 · 圣马利诺 · 东加 · 土耳其 · 英国 · 委内瑞拉 |
行刑方法 |
烹刑 · 活埋 · 炮决 · 死亡轮 · 车裂 · 族诛 · 火刑 · 十字架 · 踏刑 · 象刑 · 斩首 · 剖腹(介错) · 腰斩 · 五马分尸 · 英式车裂 · 电椅 · 枪毙 · 剥皮 · 毒气室 · 缢死 · 穿刺 · 注射 · 火项链 · 锯刑 · 凌迟 · 石刑 · 氮气窒息 · 兽刑 · 船刑 · 铜牛 · 立枷 |
相关主题 |
犯罪 · 刑罚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世界上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1],但每年执行死刑的具体数目作为机密从未公开发布或得到官方核实。而各机构发表的的数字相差悬殊,如“意大利反死刑组织”发表报告称,2006年全世界有5628人被处决,其中中国被处决人数达到5000人[2]。但国际特赦组织(Amnesty International)统计的2006年数据为1010人被执行死刑,1790人被判决死刑[3];2008年则至少有1718个人以注射或枪决的方式被处决[4]。
可判死刑的罪名
2011年5月1日起,中国取消了13个死刑罪名。这是中国第一部刑法1979年颁布以来,第一次减少死刑罪名,把死刑罪名从68种减少到55种。此前,中国是世界上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之一。[5] 取消的死刑罪名主要包括: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6]
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最常用的死刑罪名主要有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和毒品犯罪等。[5]
死刑执行方式
被判处死刑的罪犯有部分是缓期两年执行,在缓刑期内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可改判为无期徒刑。另外,如罪犯是未成年人和审判的罪犯是怀孕期女性(包括在审判期间流产的女性),不适用死刑。按照旧刑法,年满十六岁未满十八岁的重罪者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新刑法已经将这一条去除了。新法还规定了年满75周岁的老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的除外,不适用死刑。
中国执行死刑的方式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是采用枪决,通常由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原由武装警察)负责执行,将死刑犯押送到预先设置好的刑场,待罪犯跪在那里后,再对其执行枪决。1997年1月,新修订了《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并于1997年3月28日,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但由于社会观念的影响,采用注射的比例仍不是很高。
死刑犯及相关人员的权利
死刑犯及其近亲属刑前会见权
2007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法发〔2007〕11号)[7]规定:
45. 人民法院向罪犯送达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时,应当告知罪犯有权申请会见其近亲属。罪犯提出会见申请并提供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原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的近亲属。罪犯近亲属提出会见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
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8]规定:
第四百二十三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
个案情况
著名死刑案例
- 成克杰受贿案
- 郑筱萸受贿案
- 2011年武汉建行爆炸案
- 2011年金三角中国船员遇袭案
- 2003年:刘涌故意伤害案
- 2004年:马加爵故意杀人案
- 2009年:杜益敏集资诈骗案
- 2011年:药家鑫故意杀人案
- 2013年:曾成杰集资诈骗案
著名死缓案例
- 1980年11月至1981年1月: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
- 2012年:吴英集资诈骗案
- 2012年:谷开来故意杀人案
- 2013年:刘志军受贿案
大众观点
在中国大陆,一直以来死刑受到绝大多数人的支持。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和国家统计局在1995年的民意调查显示95%以上的人支持死刑。[9]
争议
在司法过程中,存在很多冤假错案,特别是在所谓的“严打”期间。一些法律学者认为“严打”有悖法制的观念,而且严打中被判死刑的人则通常会因为犯罪时间在严打期间而被剥夺上诉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2006年10月31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中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死刑的核准权于2007年1月1日以后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来复核[10]。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出,2007年一年中,由于证据不足、程序不当或是量刑过重等原因,最高人民法院推翻了地方法院15%的判决。[11]
另一方面,一直以来都有传出中国会摘取死刑犯的器官来进行贩卖,中国官方一直否认,2012年3月,中国卫生部承认死刑犯是中国器官移植的主要来源[12]。英国移植学会及国际特赦组织则公开谴责中国摘取犯人器官。中国近年开始使用一种“死刑车”来执行死刑,台湾泛绿倾向的《自由时报》指中国司法官员认为死刑车可省下在监狱或法院兴建固定刑场的大笔费用,而且死刑车就等于是“流动刑场”,可就近在死囚犯法的社区执刑,有利于宣传与吓阻犯罪。[13] 与之相反,另有报道指出,所谓“死刑车”只是一种改装而成的“注射死刑行刑车”,用于无特定死刑执行场地的地区,避免执行死刑的场景被围观。[14][15]
已废除死刑之地区
香港
1966年以前,香港实施英国普通法及英国国会在1861年的法律,法院对以下罪行可以判处死刑:
与英国一样,当按察司(香港法官前称)判处一名犯人死刑前,他们都会立时披上一块薄薄的黑巾在头上,然后判处犯人死刑。
1965年英国开始废除死刑。香港当时虽然是英治时期,但至1966年仍有执行死刑。香港最后一个被处死的犯人,是名叫黄启基的越南人。黄启基因为在深水埗永隆街刺死一名中国籍男子,被判处谋杀罪成,而被依例判处缳首死刑。黄辗转上诉至最高法院上诉庭及英国枢密院,仍维持原判,于1966年11月16日于赤柱监狱执行缳首死刑。虽然此后香港已停止执行死刑,但香港法例中仍然保存死刑,而法院亦会依据法例,判处犯人缳首死刑。不过所有在当时被判处死刑的犯人,都会一律自动由英女皇伊利沙伯二世或港督赦免死刑,改为终身监禁。如果该犯人触犯该被判死刑的罪行时未满18岁,则不会被判死刑或终身监禁,而会处以无刑期的监禁,视乎其在狱中的表现,再等候英女皇发落实际刑期,但至1997年7月1日香港主权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时,仍无下文。
1993年4月21日,立法局修订法例,正式废除死刑,以终身监禁作为最高的刑罚。1997年7月1日香港主权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一国两制原则,保留英治时期大部份法律,没有恢复死刑。
澳门
因为 澳门刑法典第三十九条 规定不得设死刑,亦不得设永久性、无限期或期间不确定之剥夺自由之刑罚或保安处分,所以澳门也没有无期徒刑或终身监禁。而澳门的最高刑期为二十五年。
参考文献
- ^ 全球86国废死刑 中国1年处死万人、国际特赦:中国死刑人数全球第一
- ^ 反死刑组织:中国去年处决8000人
- ^ 据国际特赦组织统计,2006年,共有1010人被执行死刑,1790人被判决死刑。
- ^ 中国执行死刑数字仍居全球之首
- ^ 5.0 5.1 中国正式取消13项死刑罪名
- ^ 我国首次取消13个死刑罪名
- ^ 2007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法发〔2007〕11号),查阅于新华网[1]
- ^ 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查阅于中国法院网[2]
- ^ 学者称死刑未必公正 政治家应引导民意废除. 腾讯网. 青年周末. 2008-4-3 [2012-6-10].
- ^ 死刑核准权自2007年1月1日起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 ^ 中国最高法院推翻了15%死刑判决
- ^ 李秋萌. 卫生部:死囚器官是中国器官移植主要来源. 京华时报 (京华时报). 2012年03月08日 [2013年04月16日] (中文(中国大陆)).
- ^ 中国死刑车 强摘死囚器官变卖
- ^ 解密死刑执行车
- ^ 死刑车揭密:躺上软垫听着音乐终结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