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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死刑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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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死刑的方法

中國古代的死刑

執行方式

中國古時的死刑,除了用他殺的形式執行外,也有令受刑者自殺的方式,即所謂賜死

  • 以自殺方式執行——只提供所需刑具,由受刑者自己施刑
    • 自縊(刑具:白綾)(自掛東南枝)
    • 自鴆(刑具:毒酒)
    • 自刎(刑具:利劍)
    • 切腹(刑具:利劍)

執行範圍

刑罰理應由犯罪者自行承擔,但在歷史上,當罪名屬於通番賣國、欺君犯上、密謀造反等滔天死罪時,死刑的執行範圍往往擴大至犯人的親屬朋友鄰里,甚至互不相識的人也有可能受牽連,最有名的例子非文字獄莫屬。而按牽連的範圍大小,有族誅(誅三族、誅九族、誅十族)、株連等稱呼。據史書記載,「族誅」在商朝時已有,當時稱為「刑殄[1]

參考文獻

  1. ^ 《尚書·盤庚中》:“乃有不吉不迪,顛越不恭,暫遇奸宄,我乃劓殄滅之,無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