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宣布政使司
明朝时,承宣布政使司为国家一级行政区,是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的辖区,简称布政使司、布政司、藩司,俗称“行省”、“省”,负责一级行政区的民事事务。
布政使司设左、右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各一人,即一级行政区最高行政长官。而一省之刑名、军事则分别由提刑按察使司与都指挥使司管辖。都司、布政司、按察司、合称为“都布按三司”,皆为省级行政区最高机关,都布按三司职权相当于元朝的“某地等处行中书省”,但非行中书省此种中央军事控制;三司品阶以都指挥使司最高,其首长都指挥使为正二品,布政司次之,左、右布政使均为从二品,提刑按察使司之长官提刑按察使为正三品。
清朝沿袭明制,保留各承宣布政使司,但只设一员布政使,并在布政使之上设置固定制的总督、巡抚掌管全省军民事务。布政使成为巡抚属官,专管一省或数个府的民政、财政、田土、户籍、钱粮、官员考核、沟通督抚与各府县。乾隆以后,省作为承宣布政使司的非正式称谓逐渐获得政府认可。民国时废除布政司制度,设省,中国首次出现以“省”为正式通名的行政区划。
越南后黎朝仿效明制,设立“承宣”,其长官曰“承政”,故又称“承政司”;阮朝后期仿效清制,设立省,长官为巡抚、总督、布政使。
沿革
明朝布政使司官制
承宣布政使司,前身为元朝的行中书省。在宋金元官员兼职分“行、守、摄”,“行”为兼领低于本职的,元代以军事统帅兼领中书省宰相衔,而通常军事统帅为亲王或国王,故曰‘“行”中书省’。至正十六年朱元璋攻下集庆路之后,韩林儿授朱元璋“吴国公”,朱元璋以吴国公兼领江南等处行中书省;韩宋龙凤四年(1358年)在婺州设中书分省,之后每攻掠地方即设行省。
明初沿袭元制,以中书省管辖京城周边地区,行中书省管辖全国各地;洪武九年(1376年),受胡惟庸案影响,废除中书省和行中书省,将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广西、四川、山东、广东、河南、陕西、湖广、山西诸行省改为承宣布政使司,裁撤行中书省主官行省平章政事与左、右丞,将行省参知政事改为布政使,秩正二品;左右参政,从二品;改行省左右司为经历司。原行中书省职权至此分割为三,布政使司专责民政事务。承宣布政使意涵取自“朝廷有德泽、禁令、承流宣播,以下于有司”,简称为布政使司、布政司,俗称仍习惯呼为“行省”、“省”[1]。自此,承宣布政使司即取代行省,成为地方一级行政区划名称。南京应天府附近不设承宣布政使司,由中书省直辖。
洪武十三年(1380年)胡惟庸案后,撤废中书省,京师(直隶)及全国十二承宣布政使司直属于六部;布政使品秩改为从三品、参政从四品。十四年(1381年)增设左右参议,正四品;各布政使司增设布政使一人,成为左、右二布政使。十五年(1382年)设云南布政司。二十二年(1389年)定布政使为从二品。建文年间将布政使升为正二品,并裁减为各一人,明成祖恢复旧制[2]。永乐元年(1403年)以北平承宣布政使司升格为“行在”,撤销布政使司。五年(1407年)设交趾布政司;十一年(1413年)设贵州布政司(布政使仅置一人)。宣德三年(1428年)裁撤交趾布政司;全国除了北直隶、南直隶之外,定为十三布政使,俗称为“两京十三省”。
自宣德年间开始出现临时任制、军事性质的总督或巡抚,如无特别授权监理粮或监理刑名则不得干涉布政使、按察使的职权。自明初到正统年间,布政使司地位等同六部,常有布政使进入中央为尚书、侍郎或副都御史出任布政使;景泰后布政司地位下降,没有同六部授官的情形。
明朝布政使司的主官为左右布政使,其下设有:
- 布政使司左右参政(员额不定),从三品。
- 布政使司左右参议(员额不定),从四品。
- 经历司
- 照磨所
- 理问所
- 司狱司司狱一人,从九品。
- 库大使一人,从九品、副使一人。
- 仓大使一人,从九品、副使一人。
- 杂造局、军器局、宝泉局、织染局大使各一人,从九品、副使各一人。
清朝布政使司官制
清朝建立后,沿袭明制。顺治三年(1646年),各省仍置左、右布政使,贵州省不设右布政使;废除南直隶部院侍郎,置江南左、右布政使。十八年(1661年)江南省分省,江南左布政使驻江宁、右布政使移驻苏州。
康熙二年(1663年)陕西省分省,陕西右布政使移驻巩昌治甘肃;七年湖广省分省,湖广右布政使移驻长沙治湖南。康熙六年(1667年),改江南右布政使为江苏布政使、左布政使为安徽布政使;改陕西左布政使为西安布政使、右布政使为巩昌布政使;改湖广左布政使为湖北布政使、右布政使为湖南布政使;同时定制将布政司两个布政使整合为一个布政使(山东、山西、河南、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不分左右,为从二品,陕西仍为两人,称为“守道”。八年(1669年),直隶省设口北道度支使兼山西布政使衔;改西安布政使为陕西布政使、巩昌布政使移驻兰州为甘肃布政使。
雍正二年(1724年)直隶守道改为直隶布政使。乾隆十八年(1753年)起只保留各省布政使,属下守道停止兼布政使、参政、参议衔。二十五年(1760年)安徽布政使回驻安庆,江苏布政使分为江宁布政使、苏州布政使;二十六年(1761年)二月定制驻江宁者为江南江淮扬徐海通等处承宣布政使司,驻苏州者为江南苏松常镇太等处承宣布政使司。
清代沿袭元、明习惯,俗称布政司为省、行省。但总督、巡抚开始掌握地方大权,布政司退居其次,导致“省”的意义发生变化,不再等同于布政司,而是以巡抚辖区为准。至清朝中叶共有十九布政使司,但俗称“十八行省”或“内地十八省”(江苏省有两布政司)。[3]清人意识到这个问题,有时就避免使用“省”、“行省”,而称之为“统部”;但“省”之称还是最常用。
光绪十年(1884年),甘肃新疆省建省,增设甘肃新疆布政使,驻迪化府;十三年(1887年),福建台湾省,增设福建台湾布政使,驻台北府。宣统二年(1910年)各省布政使司改设为财政公所,主官仍称布政使,废止经历以下各官职。
清朝布政使司的主官为左右布政使(康熙六年裁减一人),其下设有:
- 布政使司左右参政,从三品(非常置)。
- 布政使司左右参议,从三品(非常置)。
- 经历司经历一人,正六品(江宁、苏州、湖南、甘肃不设)。
- 都事一人,从七品(福建、河南各一人)
- 照磨所
- 理问所理问一人,从六品。副理问一人,从七品(康熙三十八年裁)。
- 库大使一人,正八品。
- 仓大使一人,从九品。
- 宝源局大使一人,正九品(康熙三十八年裁)。
明朝布政使司
十三布政使司
山东布政使司
- 山东承宣布政使司衙门驻济南府。
- 下辖六府、十五州、八十九县。
山西布政使司
- 布政使司衙门驻太原府。
- 下辖五府、三直隶州、十六州、九十六县。
河南布政使司
- 布政使司衙门驻开封府。
- 下辖八府、一直隶州、十一州、七十九县。
陕西布政使司
- 布政使司衙门驻西安府。
- 下辖八府、二十一州、九十五县。
四川布政使司
江西布政使司
- 布政使司衙门驻南昌府。
- 下辖十三府、一州、七十七县。
湖广布政使司
浙江布政使司
- 布政使司衙门驻杭州府。
- 下辖十一府、一州、七十五县。
福建布政使司
- 布政使司衙门驻福州府。
- 下辖八府、一直隶州、五十七县。
广东布政使司
- 布政使司衙门驻广州府。
- 下辖十府、一直隶州、七州、七十五县。
广西布政使司
- 布政使司衙门驻桂林府。
- 下辖十一府、四十八州、五十县、四长官司。
云南布政使司
贵州布政使司
明朝撤销的布政使司
平燕布政使司
建文时燕王朱棣叛,发动靖难之役,北平承宣布政使司沦陷,惠帝于真定府另设平燕承宣布政使司,负责未受燕王控制之原北平承宣布政使司所属府、州、县之政务。
交趾布政使司
- 永乐五年(1407年)平定越南内乱而设,至宣德三年(1428年)因反复叛乱,放弃越南而裁撤。
清朝布政使司
直隶布政使司
江南布政使司
江南左→安徽布政使司
- 布政使司衙门驻安庆府。
- 下辖八府、五直隶州、四州、五十一县。
江南右→江苏布政使司
- 江南苏松常镇太等处承宣布政使司,简称江苏布政使司,又称苏州布政使司,布政使司衙门驻苏州府。
- 下辖四府、一直隶州、四厅、三十二县。
江宁布政使司
- 江南江淮扬徐海通等处承宣布政使司,简称江宁布政使司,布政使司衙门驻江宁府。
- 下辖四府、二直隶州、一直隶厅、三州、三十县。
山西布政使司
- 布政使司衙门驻太原府。
- 下辖九府、十直隶州、六州、十二厅、八十五县。
山东布政使司
- 布政使司衙门驻济南府。
- 下辖十府、三直隶州、八州、九十六县。
河南布政使司
- 布政使司衙门驻开封府。
- 下辖九府、五直隶州、一直隶厅、五州、九十六县。
陕西布政使司
陕西布政使司
- 布政使司衙门驻西安府。
- 下辖七府、五直隶州、五州、七厅、七十三县。
甘肃布政使司
甘肃新疆布政使司
- 布政使司衙门驻迪化府。
- 下辖六府、二直隶州、八直隶厅、一州、一厅、二十一县。
浙江布政使司
- 布政使司衙门驻杭州府。
- 下辖十一府、一直隶厅、一州、一厅、七十五县。
江西布政使司
- 布政使司衙门驻南昌府。
- 下辖十三府、一直隶州、一州、四厅、七十四县。
湖广布政使司
湖北布政使司
- 布政使司衙门驻武昌府。
- 下辖十府、一直隶州、一直隶厅、六十县。
湖南布政使司
- 布政使司衙门驻长沙府。
- 下辖九府、四直隶州、五直隶厅、三州、六十四县。
四川布政使司
福建布政使司
广东布政使司
- 布政使司衙门驻广州府。
- 下辖九府、七直隶州、三直隶厅、四州、一厅、七十九县。
广西布政使司
云南布政使司
贵州布政使司
- 布政使司衙门驻贵阳府。
- 下辖十二府、一直隶州、三直隶厅、十三州、十一厅、三十四县、五十三土司。
清朝撤销的布政使司
福建台湾布政使司
注释
参考文献
引用
- ^ 【清】章学诚《文史通义·卷六》:“【……】而明改行省为十三布政使司,其守土之官,则曰布政使司布政使。布政使司者,分部之名,而布政使者,统部之官,不可混也。然‘布政使司’,连四字为言,而行省则又可单称为‘省’,人情乐趋简便,故制度虽改,而当时流俗,止称为‘省’。沿习既久,往往见于章奏文移,积渐非一日矣;我朝布政使司,仍明旧制,而沿习称‘省’,亦仍明旧。”
- ^ 《明史·职官志》
- ^ 【清】章学诚《文史通义·卷六》:“【……】但初制尽如明旧,故正名自当为布政使司。百馀年来,因时制宜,名称虽沿明故,而体制与明渐殊。【……】初制布政使司有左右,使分理吏、户、礼、工之事,都司掌兵,按察使司提刑。是布政二使,内比六部;而按察一使,内比都察院也。今裁二使归一,而分驿传之责于按察使,裁都司而兵权归于督抚,其职任与前异。故上自诏旨,下及章奏文移,皆指督抚为封疆,而不曰轺使。皆谓布政之司为钱谷总汇,按察之司为刑名总汇,而不以布政使为封疆。【……】今天下有十九布政使司,而《会典》则例,六部文移,若吏部大计,户部奏销,礼部会试,刑部秋勘,皆止知有十八直省,而不知有十九布政使司,盖巡抚止有十八部院故也。巡抚实止十五,总督兼缺有三。故江苏部院,相沿称江苏省久矣。苏松布政使司与江淮布政使司,分治八府三州,不闻公私文告有‘苏松直省’、‘江淮直省’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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