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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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府是明朝、清朝的一个府,在今苏州市、上海市境,辛亥革命后废。
历史
元末时为平江路。元末,吴王元年(1367年)九月,明太祖改为苏州府。在大明,苏州府属于南直隶,下辖一州七县:吴县、长洲县、常熟县、吴江县、昆山县、嘉定县和太仓州(领崇明县),辖区范围基本上相当于今日苏州市辖境以及上海市苏州河以北各区。洪武二十六年,编户四十九万一千五百一十四,口二百三十五万五千三十。弘治四年,户五十三万五千四百九,口二百四万八千九十七。万历六年,户六十万七百五十五,口二百一万一千九百八十五[1]。明朝全國16個大城市: 「今之所謂都會者,則大之而為兩京,江、浙、閩、廣諸省(會);次之而蘇、松、淮、揚諸府;臨清、濟寧諸州;儀真、蕪湖諸縣;瓜州、景德諸鎮。[2]」
清朝初年,属江南省,后属江苏省。雍正二年(1724年),苏州府的大部分县份都因人口、赋税繁多,而一分为二:分长洲县南部设元和县;从常熟县分出昭文县,从吴江县分出震泽县,从昆山县分出新阳县,因此苏州府的辖县增加到9个。苏州府成为具有三个附郭县的府(分别是吴县、长洲县、元和县),全国罕见。
至清末,依《清史稿》記載,苏州府管轄九個縣與兩個散廳,九個縣同上段,兩個散廳是靖湖廳與太湖廳。宣统三年八月十九日(1911年10月10日)爆发辛亥革命。九月十日(11月5日),江苏巡抚程德全在苏州宣布“江苏独立”,并成立中华民国苏军都督府、苏州军政府。二十七日,苏军都督府颁布《暂行地方制》,治所同城的州县合并为一。十月初四(11月24日),裁撒苏州府及长洲、元和、吴三县。原苏州府所辖县厅由苏军都督府管辖。十月十三日(12月3日),改苏军都督府为中华民国军政府江苏都督府[3]。
参见
参考文献
引用
来源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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