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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光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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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10月25日,依照駐日盟軍總司令麥克阿瑟發佈的《一般命令第一號[a],中華民國將領代表同盟國接受在臺日軍投降。臺北公會堂受降典禮台上掛有同盟國英、中、美、蘇四國同等大小的國旗,以及聯合國旗(四國國旗的前面上端,被遮擋)[1]

1945年(民國三十四年)10月25日,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接管原由大日本帝國統治的臺灣澎湖群島等地,標誌臺灣日治時期結束、戰後時期開始;中華民國政府將此事件稱為「臺灣光復[2][3][4][5]

1945年8月15日,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戰敗而宣告投降。9月2日,駐日盟軍總司令麥克阿瑟發佈《一般命令第一號》指示各地日本軍同盟國投降,命令中規定在中國滿洲除外)、臺灣、越南北部的日軍向代表同盟國的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蔣中正將軍投降,蔣中正隨後委派中國陸軍總司令何應欽將軍為其負責受降事宜的全權代表,何應欽則委派陳儀將軍為其在臺灣受降的代表。擔任降方代表的臺灣總督日本陸軍第10方面軍司令官安藤利吉大將,依照《一般命令第一號》之規定於10月25日在臺北公會堂(今臺北中山堂)向受降主官陳儀投降並簽署受領文件[6][7]

背景

抗戰期間印有蔣中正小羅斯福肖像的「中美聯合膺懲暴日」宣傳海報。在海報中,日本軍被描繪為盤據著台灣島的章魚。

大清國甲午戰爭戰敗後,與日本簽訂馬關條約,將原本統治的臺灣割讓給予日本,從此臺灣進入日治時期。抗日戰爭前,華南地區原有「臺灣民族革命總同盟」、「臺灣革命黨」、「臺灣獨立革命黨」、「臺灣青年革命黨」、「臺灣國民黨」、「臺灣光復團」等6個抗日團體,但各自為政,缺乏統一領導;1941年2月10日,中華民國政府為集中力量,經中央斡旋,在重慶組成「臺灣革命同盟會」[8],團結台灣人力量,支持抗戰,光復台灣。[9]

二次大戰期間,在1943年舉行的開羅會議中,中華民國希望同盟國同意戰後日本放棄臺灣並移轉主權回歸,此內容列入開羅宣言,後於波茨坦公告內重申應履行。1944年4月17日,位於重慶的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委由中國國民黨中央設計局設立「臺灣調查委員會」,並任命曾參加始政四十周年記念臺灣博覽會的陳儀為主任委員,委員原無臺灣人,至9月增聘李友邦謝南光黃朝琴游彌堅丘念臺為委員。[10]中央設計局1944年5月擬具的「復員計畫綱要草案」中,將全國復員區分成三大類:後方區、收復區與光復區。台灣與東北屬於「光復區」。[11][12]

戰後,國民政府對於如何接管臺灣有兩派意見,一派建議完全與進駐其他「淪陷區」相同,設立「臺灣省」。另一派則主張在臺設立擁有軍警等特別公權力的「特別行政區」。當時的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採納陳儀《臺灣接管計劃綱要》中的意見,設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負責接管臺灣,全部公署行政人員初定為2000名。但最後接管計劃中的規劃並未完全實施,長官公署制度集軍政大權於一身,為台灣人所詬病,稱之為「新總督府[13]

經過

1945年8月14日,日本昭和天皇發表《終戰詔書》接受波茨坦公告,大日本帝國無條件投降,日本由同盟國軍事佔領,而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元帥發佈《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在臺日軍向蔣介石將軍投降。同年8月29日,蔣中正任命陳儀為「臺灣省行政長官」,於9月1日於重慶宣佈成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與「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同時命陳儀兼任「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的總司令。10月5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前進指揮所於臺北成立,接收人員前進指揮所副主任范誦堯等分別在10月5日至24日分別由上海或重慶飛抵臺灣。

臺北公會堂前的國民革命軍官兵參加依據盟軍最高統帥發佈之軍事命令《一般命令第一號》所舉行的受降典禮。圖中除了中華民國國旗之外,還可見到牌樓左上方所懸掛的同盟國美國國旗

1945年10月25日臺灣地區的受降典禮於上午十時在臺北公會堂舉行。降方為大日本帝國所屬第十方面軍,代表為日本臺灣總督兼第十方面軍司令官安藤利吉將軍,陳儀將軍則代表盟邦將領蔣中正將軍受降。典禮開始時,由陳儀宣布「臺灣日軍業於中華民國三十四年九月九日在南京投降,本官奉中國陸軍總司令何轉奉中國戰區最高統帥蔣之命令,為臺灣受降主官,茲以第一號命令交與日本臺灣總督兼第十方面軍司令官安藤利吉將軍受領希即遵照辦理」,語畢即以是項命令及受領證交參謀長諫山春樹將軍轉交第十方面軍司令官安藤利吉將軍,安藤利吉於受領證簽字畢,由日軍代表將受領證呈交受降主官陳儀,陳儀審閱受領證無誤後,即刻命令日軍代表退去,仍由引導官引導日軍代表離場。

主要參加人員有

受降儀式結束後,陳儀發表廣播演說,稱臺灣及澎湖列島已重入中國版圖,臺灣光復[3],葛超智受邀校對陳儀中文廣播演說詞的英文翻譯,但發現裡面完全沒有提到美國在此事上面所扮演的角色[16]。同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正式運作,機關處所設於原臺北市役所(即現在行政院院址)。11月起,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與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共同設立「臺灣省接收委員會」,陸續接收台灣的軍事、行政和日本資產。[17]1946年1月,在接收委員會下設置日產處理委員會,並在17個縣市成立分會,專責日本財產接收工作;同年7月,另設日產標售委員會及日產清算委員會,掌理接收日產之估價、標售及企業與金融機構之債權債務清算事宜。[18]

影響

10月15日,國民革命軍基隆港登陸,臺灣人誦著陸游「王師北定中原日,家祭勿忘告乃翁」的詩句,唱著歡迎歌,歌詞是「臺灣今日慶昇平,仰首青天白日清,六百萬民同快樂,壺漿簞食表歡迎,哈哈!到處歡迎,哈哈!到處歡迎,六百萬民同快樂,壺醬簞食表歡迎」,熱烈歡迎國軍進入臺灣。[19]

當時的《臺灣日日新報》等媒體上,均有大量商家行號刊登歡慶臺灣光復的廣告。街上鑼鼓喧天,鞭炮聲不斷,戶戶張燈結綵,雖然地方上有若干民眾報復日本人的小騷動,但整個局勢都處於平靜而穩定,並等待國民政府的到來[20]

後續

然而臺灣「光復」不久後,政府頻傳貪污行為,軍政人員紀律敗壞、實施統制經濟限制民間經濟活動;國民政府將在臺灣所接收的物資無償運往中國大陸,投入國共戰爭[21]。資源委員會規定,供應三千至四千萬噸台煤、及五十萬噸稻米,做為國共內戰之軍需[22],惟供米指示因臺灣本身糧食不足,遭到長官公署拒絕[23]:111;15萬噸糖被國府列為敵產撥為中央運送上海銷售,其中1/8歸臺灣糖業公司收入[24]:69。《華盛頓每日新聞英語Washington Daily News》報導中國「剝削臺灣更甚於日本」[25]、「腐敗地榨取富裕的臺灣」[26]。此類問題影響臺灣經濟甚深,引發民怨[24],物價上漲十倍以上,及濫印臺幣應付財政支出,導致通貨膨脹嚴重,戰後第一年的生產指數,竟達不到大戰結束前一年的一半[27][28][13]、失業問題嚴重,報紙報導民眾餓死街頭[29],治安比日治時期更差,例如1945年臺灣的刑事案件比日治時期的1944年增加了28倍[30],四處盜賊橫行,臺灣人飽受來台大陸軍政人員歧視,並處以種種不公平的對待[31],普遍引發臺灣人對於國民政府的不滿,導致後來民怨總爆發,發生臺灣全島反抗的二二八事件[32],許多期待國府統治及反抗日本的知識份子,在二二八事件中慘遭政府殺害,例如當時協助國民政府接收的臺灣人民代表林獻堂陳炘林茂生等人亦罹難或被迫害而客死異鄉[33]。國民政府被批以「征服者」之姿入主台灣、懷抱著「優越感」專橫濫權[34],並實施長達四十年的白色恐怖統治,長期打壓台灣人,壓制民主、人權與自由,許建榮、盧世祥、張炎憲、鄭邦鎮、周明峰認為此日並非國民黨政府所稱的台灣「光復」,而是台灣「再淪陷」。[35][36][37][38][39]

爭議

「光復」從字面上解釋,就是「把失去的收回」[40]中華民國政府及之後統治中國大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視此次事件為臺灣自清朝割讓予日本後復歸中國統治,因而以此稱之[3];非光復論者則認為當時的中華民國只是代表同盟國軍事佔領臺灣[41][42]。由於戒嚴時代結束以來臺灣的本土思想漸盛,加上二戰後台灣主權歸屬的爭議,以及從臺灣主體性出發的歷史觀點,現今對於「臺灣光復」的說法有不同的見解,部分觀點更認為中華民國係代表同盟國軍事占領臺灣,而臺灣地位至今未定。

認同「光復」者

  • 中華民國總統馬英九認為,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降書等內容,強調日本竊自中國的領土,如台灣、澎湖,必須歸還中華民國,條約在國際法的位階上具有拘束力,強調「中日和約」(別稱《臺北和約》)中雖有提到日本放棄台灣、澎湖等地,但沒有提到要歸還給誰,但該和約中也強調,中日間1941年12月9日前所有條約、協定都無效,因此馬關條約也無效,當然回歸中華民國。條約也明確標注,澎湖、台灣人都有中華民國國籍,因此台灣、澎湖回歸中華民國沒有問題。[43]
  • 親民黨主席宋楚瑜認為,被日本統治五十年的台灣,按照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的決議,正式歸還給中華民國,結束了日本軍國主義的侵略,對日抗戰終告結束。中華民國政府為紀念臺灣重回版圖,明定每年十月二十五日為「臺灣光復節」。台灣歸屬於中華民國的法理根據,不容扭曲。某些人想曲解舊金山和約、波茨坦宣言以及各種歷史文件,來捏造台灣地位未定的法理依據,故意否認或忽略台灣交還給中華民國的事實,都是用政治觀點扭曲歷史事實的行為。[44][需要較佳來源]
  • 中國國民黨主席吳敦義認為,蔣公完成北伐、統一中國、帶領八年抗戰勝利,維護中華民國的尊嚴與國土,並收復台灣及附屬島嶼。[45]
  • 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在《告台灣同胞書》發表40周年紀念會上表示,1945年中國人民取得了抗日戰爭勝利,台灣隨之光復,重回祖國懷抱。[46]

不認同「光復」者

1949年1月12日,蔣介石於南京發給陳誠的手令,提及「台灣法律地位與主權在對日和會未成以前,不過為我國一託管地之性質」(意即暫時性代表同盟國接管台灣,只有治權而沒有主權),文件來源:國史館蔣中正總統檔案。
  • 1949年1月5日,陳誠正式就任臺灣省主席,在就職記者會上強調要使臺灣成為一個復興中華民族的堡壘[47],然而蔣介石在1月12日致電告誡陳誠:「須知此時何時,台灣何地,尚能任吾人如往日放肆無忌,大言不慚乎。台灣法律地位與主權在對日和會未成以前,不過為我國一託管地之性質,何能明言作剿共最後之堡壘與民族復興之根據地,豈不令中外稍有常識者之輕笑其太狂囈乎。」[48][49][50][51]
  • 中華民國外交部對日和約案卷第54冊(1952年5月13日)載明:「查金山和約僅規定日本放棄台灣澎湖,而未明定其誰屬,此點自非中日和約所能補救。」因此,當年受同盟國委託到台澎接受日軍投降代管台澎至今的中華民國從未取得台澎主權。而沒有取回台澎當然也不會有「光復」。[52][53][54]
  • 1964年,日本外務省條約局(負責日本與其他國家之間條約的締結與國際法規的解釋)局長中川融日本眾議院會議中,答覆議員岡田春夫就《中日和約》第四條(中日間1941年12月9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之台灣歸屬問題質詢時,表示:「諸如台灣割讓等條約,便是完成割讓台灣一事即達成目的,之後僅具備形式上的效力。由於這是已經執行完畢的條約,就算事後廢棄,亦僅是形式上的廢棄,已經執行完畢的事項無法因此而回到未執行前的狀態。此類條約廢棄的效果,在國際法上為非常重要的問題,國際法學者的一致見解亦如上所示,若非如此,則國際間將無法安定。割讓領土後因戰敗而使其全部恢復原狀,之前的割讓條約無效,這是不可能的。」[55]
  • 1952年,赴臺北交涉中日和約締結的日本外務省亞洲局長倭島英二表示:「(中日和約)第十條,這主要是為了臺灣以及澎湖島的住民或曾是那裡的住民,要來日本或前往其他國家時的方便而設置的......一旦舊金山條約生效,臺灣,以及澎湖島就會脫離我國,一脫離我國,則向來被稱為臺灣籍人民的人們,就會失去日本的國籍,而後處於國籍不明的狀態之下是很不方便的,旅行時就會產生到底持哪種護照來我國,才會被承認的問題。在此第十條中將臺灣,以及澎湖島的住民,或是以前曾是當地的住民或其子孫,都視為(Deem,即視某物為其實際上不是的事物)其具有中華民國的國籍」[56]、「與中華民國的和約(即中日和約),『並非以決定』何處是中華民國的領土、誰是中華民國的國民為目的而做談判的,在這裡面並沒有寫著關於其領土問題,以及領土的歸屬」[57][58]
  • 中華民國國史館館長、台灣史學者張炎憲表示,1951年9月,舊金山和約簽訂,日本放棄台灣與澎湖,卻未明確規定放棄給誰。1952年4月,依據舊金山和約的精神,中華民國與日本簽訂和約,日本在條約中放棄台灣與澎湖,也未明確讓給中華民國。雙方簽訂和約之前,中華民國只是軍事佔領台灣;簽訂和約之後,中華民國也未取得領有台灣的合法地位。因此,在1945年10月25日,國民黨政府接收台灣時,並不是「光復」,這只是國民黨政府的說辭,矇騙台灣人,以利其統治。[59]
  • 臺灣在1895年至二次大戰期間是日本領土,因此屬於軸心國陣營,反對「光復」論點的人士認為「光復」一詞是「站在統治權力的立場」,而不是臺灣人自己掌握的,因而不要再使用「光復」一詞。[60]
  • 認為基於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的「光復」論點有史實爭議的人士指出,這兩項宣言只是意見表示而已,沒有絲毫法律效果,不能提供戰後臺灣地位歸屬的國際法效力。[61][62]
  • 臺灣史學家李筱峰指出,二次大戰結束時,中華民國將領代表同盟國前往臺灣接受日軍投降。雖然當時號稱「台灣光復」,但實際上是一次過渡時期的暫時軍事接管,並非就此確定戰後台灣與澎湖的領土歸屬。領土的轉承歸屬,須待當事雙方簽訂國際條約才算數。但後來中華民國政府還來不及和日本完成簽訂和約手續,就被中共推翻,逃離原來中華民國領土,才埋下後來所謂「台灣地位未定」的爭議,也才會有現在對於「台灣光復」的爭議。[63]
  • 美屬臺灣群島方案推廣者林志昇何瑞元表示,中華民國佔領臺灣的軍隊向臺灣人宣佈此日為「臺灣光復節」是違法的,並且由於同盟國當時尚未與日本簽訂和平條約決定臺灣的主權歸屬,因此英國美國當時都反對中華民國更改臺灣人的國籍。[64]
  • 臺灣部份學者和民間團體認為,馬英九政府在2014年,在高中課程正進行的課綱微調,將「光復」的用詞重新編入,是用大中國史觀洗腦學生[65][66]
  • 由於中華民國方面接受日本投降的受降主官皆是以「同盟國之代表」或其進一步指派之代表的身份受降,有觀點指出,日本實際上是向同盟國全體投降,而不是只向中華民國投降,所以所謂的「臺灣光復日」只不過是「日軍向盟軍投降日」,標誌的是軍事佔領的開始,臺澎主權並未在當天回歸中華民國,「臺灣光復」是誤導人的術語。[67][68][69][70]

參考資料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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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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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 衆議院会議録情報 第046回国会 予算委員会 第17号. 昭和39年2月29日. pp. 21–22. (日語). "台湾割譲条約などは、その台湾を割譲したことによってその目的を果たしたというのでございまして、あと形式的にはその効力が残っておるわけでございますが、それはすでに処分済みの条約でございまして、その後これを廃棄いたしましても、それはその形骸だけが廃棄されるわけでございまして、もと処分したことがもとへ戻るということはないのでございます。これは条約の廃棄の効果ということで、国際法上非常に重要な問題でございますが、国際法学者の一致した見解がかようなことでございます。さようなことでありまして、そうでなければ国際間の安定というものはあり得ないわけでございまして、領土を割譲して、戦争に負けたらすっかりもとへ戻ってそれが無効になるというようなことはとうていあり得ない。"
  56. ^ 参議院会議録情報 第013回国会 外務委員会 第33号. 昭和27年5月27日. p. 2. (日語). "第十條は、これは台湾並びに澎湖島の住民或いはそこに前住民であつた人が日本に来たり或いはほかの国に行つている場合もございますが、その人たちの主として便宜のために設けられた條文でございまして、便宜と申しますと、例えば現在の法律上の建前では台湾並びに澎湖島というものの最終的な領土帰属がはつきりしておらないわけでありまして、而も台湾並びに澎湖島はサン・フランシスコ條約が発効いたしますと、我が国から離れてしまう、離れてしまうについて、而も従来台湾籍民と言われておつた人たちが日本の国籍を失う、而も失つたあとその国籍がはつきりしないままであつては甚だ不便でありまして、旅行するとき等にどこの旅券を持つて来れば我が国に入るときに認めるというような問題を生じますので、この十條においては台湾並びに澎湖島の住民或いは以前にそこの住民であつた者或いはその子孫というものは中華民国の国籍を有するものとみなす。中華民国の国民に含まれているものとみなす、みなすという規定であります。"
  57. ^ 参議院会議録情報 第013回国会 外務委員会 第40号. 昭和27年6月13日. p. 10. (日語). "(倭島英二君)今御審議を願つております中華民国との平和条約においては、中華民国の領土はどこであるとか、中華民国の国民はどれであるとかということをきめる目的で、これは交渉がせられたのではございませんで、その領土の問題並びに領土の帰属だとか、或いは中華民国の国民ばこういうものであるというような合意は、この中には書いてございません。先ほどから申上げますように、十条の規定は、中華民国の国民はどういうものだとということを規定することが趣旨ではな"
  58. ^ 臺灣在國際法上的地位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第172-175頁,彭明敏,黃昭堂合著,蔡秋雄譯,臺北市:玉山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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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參見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