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日治時期行政區劃
台灣日治時期的行政區劃,指台灣於1895年至1945年間的地方行政區劃,從最初的三縣一廳到最後的五州三廳,共經歷十次的更動,大致可分為縣治時期、廳制時期和州制時期。其中尤其以1920年後州廳制持續的時間最長,亦超過日治時期一半的時間,在相當程度上影響了台灣戰後時期的行政區劃。
另外,隨著1920年州郡街庄的新地名規劃與命名,部分台灣舊地名也隨之更動。例打狗→高雄(今高雄市區)、阿緱→屏東(今屏東縣屏東市)、錫口→松山(今臺北市松山區)、枋橋→板橋(今新北市板橋區)、阿公店→岡山(今高雄市岡山區)、媽宮→馬公(今澎湖縣馬公市)等,多數使用迄今。
各時期行政區劃分
日治初期於1898年前,由於抗日活動頻繁,為了穩定統治的需要,台灣行政區劃變化相當頻繁。在縣制時期的7年間即變更了7次。隨著抗日活動趨減,以及土地調查事業的進行,台灣的地方行政區劃逐漸底定。
時期 | 縣制時期 | 廳制時期 | 州制時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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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縣一廳 | 一縣二民政支部一廳 | 三縣一廳 | 六縣三廳 | 三縣三廳 | 三縣四廳 | 二十廳 | 十二廳 | 五州二廳 | 五州三廳 | |||
開始 日期 |
1895年5月 明治28年5月 |
1895年8月 明治28年8月 |
1895年11月 明治28年11月 |
1896年4月 明治29年4月 |
1897年6月 明治30年6月 |
1898年6月 明治31年6月 |
1901年5月 明治34年5月 |
1901年11月 明治34年11月 |
1909年10月 明治42年10月 |
1920年9月 大正9年9月 |
1926年7月 大正15年7月 | |
結束 日期 |
1895年8月 明治28年8月 |
1895年11月 明治28年11月 |
1896年3月 明治29年3月 |
1897年6月 明治30年6月 |
1898年6月 明治31年6月 |
1901年4月 明治34年4月 |
1901年11月 明治34年11月 |
1909年10月 明治42年10月 |
1920年8月 大正9年8月 |
1926年6月 大正15年6月 |
1945年10月 昭和20年10月 | |
行 政 區 |
臺北縣 | 臺北縣 | 臺北縣 | 臺北縣 | 宜蘭廳 | 宜蘭廳 | 宜蘭廳 | 宜蘭廳 | 宜蘭廳 | 臺北州 | 臺北州 | |
臺北縣 | 臺北縣 | 臺北縣 | 深坑廳 | |||||||||
臺北廳 | ||||||||||||
基隆廳 | ||||||||||||
臺北廳 | ||||||||||||
桃仔園廳 | 桃園廳 | 新竹州 | 新竹州 | |||||||||
新竹縣 | ||||||||||||
新竹廳 | 新竹廳 | |||||||||||
臺灣縣 | 臺灣民政支部 | 臺灣民政支部 | 臺中縣 | 臺中縣 | 臺中縣 | 苗栗廳 | ||||||
臺中縣 | 臺中廳 | 臺中廳 | 臺中州 | 臺中州 | ||||||||
彰化廳 | ||||||||||||
南投廳 | 南投廳 | |||||||||||
嘉義縣 | 斗六廳 | |||||||||||
嘉義廳 | 臺南州 | 臺南州 | ||||||||||
臺南民政支部 | 臺南縣 | 臺南縣 | 臺南縣 | 嘉義廳 | ||||||||
臺南縣 | 臺南民政支部 | 鹽水港廳 | ||||||||||
臺南縣 | 臺南廳 | |||||||||||
臺南廳 | ||||||||||||
鳳山廳 | 高雄州 | 高雄州 | ||||||||||
蕃薯藔廳 | 阿緱廳 | |||||||||||
鳳山縣 | ||||||||||||
阿猴廳 | ||||||||||||
恆春廳 | 恆春廳 | |||||||||||
臺東廳 | 臺東廳 | 臺東廳 | 臺東廳 | 臺東廳 | 臺東廳 | 臺東廳 | ||||||
花蓮港廳 | 花蓮港廳 | 花蓮港廳 | ||||||||||
澎湖島廳 | 澎湖島廳 | 澎湖島廳 | 澎湖島廳 | 澎湖廳 | 澎湖廳 | 澎湖廳 | 澎湖廳 | 澎湖廳 | (高雄州) | 澎湖廳 |
縣制時期(1895–1901)
三縣一廳(1895)
日軍在未登陸臺灣之前,即於1895年5月21日公布《臺灣總督府假條例》與《臺灣總督府假條例制定》,提供相關政令的法源。並以6月28日撰寫的《臺灣島地方假官制制定之件》[2],7月3日的《地方官假官制制定》等公文來劃設地方行政區[3],最後制定出來的《地方官假官制》以清政府時期的三府一直隸州為基礎,劃分三縣一廳,並在縣之下設有12支廳[4]:156、158:
縣、廳 | 支廳 | 備註 | 對應清治時期區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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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 | 基隆支廳、宜蘭支廳、淡水支廳[註 1]、新竹支廳 | 1895年6月9日已先設立運作[4]:156。 | 臺北府 |
臺灣縣 | 彰化支廳、埔里社支廳、雲林支廳、嘉義支廳 | 因抗日運動並未真正運作[4]:158。 | 臺灣府、臺南府嘉義縣 |
臺南縣 | 安平支廳[註 2]、鳳山支廳、恆春支廳、臺東支廳 | 因抗日運動並未真正運作[4]:158。 | 臺南府安平、鳳山、恆春等三縣與臺東直隸州 |
澎湖島廳 | 無 | 1895年3月設立澎湖列島行政廳。 | 臺南府澎湖廳 |
一縣二民政支部一廳(1895)
由於抗日勢力難以在短時間內平定,於是日本決定廢止民政改行軍政,於1895年8月6日公布《臺灣總督府條例》(陸達第70號),規定在全臺底定之前,在臺灣總督之下組織軍事官衙,並置參謀長輔佐總督,監督府內各局事務[4]:158。之後總督樺山資紀依據該條例,於8月24日制定《民政支部及出張所規程》,並於8月25日以「民內第125號」通令頒行[4]:158。於是除了保有臺北縣、澎湖島廳外,臺灣縣與臺南縣都被裁撤,改為臺灣、臺南民政支部[4]:158。縣、民政支部底下設支廳或「出張所」[4]:158。
當時的行政區劃如下[4]:158-163:
- 臺北縣:基隆、宜蘭、淡水、新竹等四個支廰。另外縣直轄區設立臺北市、深坑街、士林、枋橋、大嵙崁、三角湧六個出張所,而在臺北市出張所之下又設有大稻埕、艋舺兩個派出所。
- 臺灣民政支部:最初設嘉義、彰化、雲林、苗栗、埔里社五個出張所。11月6日將彰化出張所裁撤,改設鹿港出張所。11月13日,將嘉義出張所改歸臺南民支部管轄。於是最後境內有苗栗、鹿港、雲林、埔里社等四個出張所。
- 臺南民政支部:最初有安平、鳳山、恆春、臺東四個出張所。後來在11月13日將嘉義出張所改劃入臺南民政支部,12月31日又裁撤安平出張所[註 3]。於是最後境內有嘉義、鳳山、恆春、臺東[註 4]等四個出張所。
- 澎湖島廳
三縣一廳(1896)
1896年,總督府評估全臺民情趨於穩定,於是決定於3月31日公布相關法令,於4月1日恢復施行民政[4]:164[5]。在這批發布的法令中,《臺灣總督府地方官官制》(勅令第91號)將全臺恢復三縣一廳的規劃,但臺灣縣改為臺中縣[4]:164。這個更名的動作,也正式產生「臺中」這個地名,而「出張所」也全部調整成「支廳」。依照此一官制,縣的首長為「知事」,島廳為「島司」,支廳為「支廳長」,底下另有其他屬官[6]。而後臺灣總督府也以府令第1號(1896年4月28日[註 5][8])公布縣、島廳及支廳的名稱位置,以府令第3號(1896年5月20日[9])公布管轄區[4]:164、166。
當時的行政區劃如下[4]:164-166:
六縣三廳(1897)
桂太郎就任第二任臺灣總督後,因民間仍有相當的抗日勢力,認為三縣一廳下的各行政區空間過於龐大,乃有縮小行政區,改為七縣一廳[註 6]的規劃[4]:166。但桂太郎在任僅4個多月,該規劃未實施過[4]:167。
日本政府在1897年5月27日以勅令第152號公布新的《臺灣總督府地方官官制》[註 7],將三縣一廳改為六縣三廳,同時廢除支廳,改在縣、廳之下設「辨務署」[4]:167。臺灣總督府則於1897年6月10日發布「府令第20號」公告各縣廳位置與管轄區域,並以「府令第21號」公布辨務署名稱位置和管轄區域[12][4]:167。另外在辨務署之下,有堡、里、鄉、澚,在這之下則是街、庄、社[4]:182。日本政府在1897年5月27日以勅令第157號授權臺灣總督可以設置街、庄、社長,以輔助辨務署長[註 8],臺灣總督府則在6月27日以「府令第30號」公布《街庄社長設置規程》,讓各縣知事與廳長來決定街、庄、社長的管轄區域[4]:182。
當時的行政區域如下(僅列出縣廳與辨務署)[4]:167-182:
縣廳名 | 對應舊行政區[12] | 下轄辨務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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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 | 舊臺北縣直轄、基隆支廳、淡水支廳 | 基隆、臺北、士林、景尾、滬尾、新庄、水返腳、頂雙溪、金包里、樹林口、三角湧、桃仔園、中壢等十三個辨務署。 |
新竹縣 | 舊臺北縣新竹支廳與舊臺中縣苗栗支廳 | 新竹、北埔(後改設樹杞林[註 9])、新埔、頭分、苗栗、苑里、大甲等七個辨務署。 |
宜蘭廳 | 舊臺北縣宜蘭支廳 | 頭圍、宜蘭、羅東、利澤簡等四個辨務署。 |
臺中縣 | 舊臺中縣直轄、彰化支廳、埔里社支廳 | 臺中、葫蘆墩、犂頭店、牛罵頭、大肚、彰化、和美線、鹿港、二林、北斗、社頭、員林、南投、埔里社、集集等十五個辨務署。 |
嘉義縣 | 舊臺南縣嘉義支廳與舊臺中縣雲林支廳 | 蕭壠、六甲、中埔、梅仔坑、打貓、嘉義、店仔口、鹽水港、樸仔腳、斗六、西螺、土庫、北港、林圯埔等十四個辨務署。 |
臺南縣 | 舊臺南縣直轄 | 臺南、關帝廟、灣裡、大目降、噍吧哖、蕃薯藔等六個辨務署。 |
鳳山縣 | 舊臺南縣鳳山支廳、恆春支廳 | 鳳山、打狗、阿公店、大湖、內埔、林邊(後改設東港[註 10])、萬丹、阿猴、阿里港、恆春、楓港(後改設枋藔[註 11])等十一個辨務署。 |
臺東廳 | 舊臺南縣臺東支廳 | 卑南、水尾、奇萊等三個辨務署。 |
澎湖廳 | 澎湖島廳 | 媽宮、隘門、小池角、大赤崁、網垵等五個辨務署。 |
三縣三廳(1898)
1898年2月10日,臺灣總督府認為全臺78個辨務署太多,且經費不足,計畫裁併各縣廳辨務署[4]:208。民政局認為臺東廳跟澎湖廳的行政事務較少,打算裁撤底下所有辨務署,連同其他縣廳計畫裁併者,計內定裁撤掉33署[4]:208。但乃木希典上任臺灣總督後,認為光是裁併辨務署不足以革新,計劃將縣廳底下的警察署、撫墾署併入辨務署,將一般行政、蕃地行政、警察行政一元化[4]:208。
日本政府於1898年6月20日公布並施行「勅令第108號」(6月18日制定)修改後的《臺灣總督府地方官官制》,將臺灣的縣改回臺北、臺中、臺南三縣[14][15],但三縣的具體轄區則由臺灣總督府在6月28日以「府令第38號」正式公告修改[16],其中三縣及宜蘭廳底下仍設辨務署,同日並以「府令第39號」公告調整過後的辨務署轄區[17]。但是在臺東廳、澎湖廳辨務署業務則併回廳內辦理。[18]
此一時期的行政區劃如下(列到辨務署、出張所)[4]:209-226:
縣廳名 | 對應舊行政區[註 12] | 下轄辨務署(1898年6月28日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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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 | 舊臺北縣全域、舊新竹縣新埔、新竹、樹杞林、頭份等四個辨務署[16] | 臺北、三角湧、景尾、桃仔園、滬尾、基隆、水返腳(水邊腳)、頂雙溪、新埔、新竹等十個辦務署[17]。 |
宜蘭廳 | 照舊 | 宜蘭、羅東等二個辦務署[17]。 |
臺中縣 | 舊臺中縣全域、舊新竹縣苗栗、苑里、大甲等三個辨務署、舊嘉義縣西螺、土庫、北港、斗六、林杞埔、梅仔坑(部分)等六個辨務署[16] | 臺中、南投、梧棲港、彰化、鹿港、北斗、員林、埔里社、斗六、北港、大甲、苗栗等十二個辦務署[17]。 |
臺南縣 | 舊臺南縣全域、舊鳳山縣全域、舊嘉義縣梅仔坑(部分)、打貓、嘉義、樸仔腳、中埔、店仔口、鹽水港、六甲、蕭壟等九個辨務署[16] | 臺南、大目降(大穆降)、蕃薯藔、鳳山、阿公店、阿猴、潮州庄、東港、恆春、蔴豆、店仔口、嘉義、打猫、鹽水港、樸仔腳等十五個辦務署[17]。 |
臺東廳 | 照舊 | 1898年8月16日設花蓮港出張所[19],1900年5月3日增設卑南、成廣澳、璞石閣三個出張所[20]。 |
澎湖廳 | 照舊 | 1898年7月1日設隘門、小池角、大赤崁、網垵等四個出張所[21],12月13日再增設媽宮出張所[22]。 |
三縣四廳(1901)
1901年5月1日,臺灣總督府以「府令第25號」、「府令第26號」更改縣廳位置與管轄區域,將臺南縣底下的恆春辨務署轄區及潮州庄辨務署管轄的「嘉禾里」獨立為「恆春廳」,於是全臺變成「三縣四廳」[4]:226。之後在5月25日以「府令第31號」公布恆春廳底下的出張所與管轄區域[4]:226。
縣、廳 | 辨務署、出張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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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 | 10辨務署 | 基隆、臺北、深坑、滬尾、水返腳、頂雙溪、三角湧、桃仔園、新竹、新埔 |
臺中縣 | 12辨務署 | 苗栗、大甲、台中、梧棲港、彰化、鹿港、北斗、員林、南投、埔里社、斗六、北港 |
臺南縣 | 15辨務署 | 嘉義、打貓、鹽水港、樸仔腳、台南、大目降、店仔口、麻豆、番薯藔、鳳山、阿公店、阿猴、潮州庄、東港、恆春 |
宜蘭廳 | 8出張所 | 頭圍、礁溪、宜蘭、羅東、利澤簡、東港、叭哩沙、蘇澳 |
臺東廳 | 5出張所 | 卑南、巴塱衛(1901年6月19日增設[23])、成廣澳、璞石閣、花蓮港 |
澎湖廳 | 5出張所 | 媽宮、隘門、小池角、大赤崁、網垵 |
恆春廳 | 3出張所 | 恆春、枋山、蚊蟀 |
廳制時期(1901–1920)
二十廳(1901)
總督府認為原有總督府、縣或廳、辦務署或出張所之三級制,造成行政事務上的欠缺靈活,而打算廢除縣與辨務署,實施「總督府─廳」的二級制[4]:227。 1901年11月9日制定、11月11日公布的「勅令第202號」《臺灣總督府地方官官制》,將原有的三縣三廳改制為「二十廳」[24][4]:227。臺灣總督府隨之在11月11日以「府令第66號」公布廳的位置與管轄區域[25][4]:227。
此次改制加重廳級的裁量權,總共有20個廳;廳下廢辦務署或出張所而改設「支廳」,廳治所在地不另設支廳稱為廳直隸;同時配合警務與保甲,設立「區」作為下級行政輔助機構,輔助統領區內自古以來便有的各「街庄社鄉」,構成「總督府、廰、支廰、區、街庄」的行政體系,而台灣人職位最高曾擔任廳的參事[26]。
廳名 | 下轄支廳 | 對應舊行政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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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廳 | 3 | 頭圍、羅東、叭哩沙 | 照舊 | |
臺北廳 | 6 | 士林、錫口、新庄、枋橋、滬尾、小基隆 | 滬尾辨務署、臺北辨務署 | 臺北縣 |
基隆廳 | 4 | 金包里、水返腳、瑞芳、頂雙溪 | 基隆辨務署 | |
深坑廳 | 2 | 景尾(後改設新店)、坪林尾 | 深坑辨務署 | |
桃仔園廳→桃園廳 | 6 | 大嵙崁、三角湧、大坵園、楊梅壢、咸菜硼、中壢 | 桃仔園辨務署、大嵙崁辨務署 | |
新竹廳 | 5 | 新埔、樹杞林、北埔、頭份、南庄 | 新竹辨務署 | |
苗栗廳 | 5 | 大湖、三叉河、後龍、通霄、大甲 | 苗栗辨務署 | 臺中縣 |
臺中廳 | 5 | 東勢角、塗葛堀、牛罵頭、社口、葫蘆墩 | 臺中辨務署 | |
彰化廳 | 7→4 | 初設:北斗、鹿港、溪湖、員林、二林、蕃挖、田中央 後改設:北斗、鹿港、員林、二林 |
彰化辨務署、北斗辨務署 | |
南投廳 | 3 | 埔里社、草鞋墩、集集 | 南投辨務署 | |
斗六廳 | 6 | 林圯埔、土庫、西螺、北港、下湖口、崙背 | 斗六辨務署、北港辨務署 | |
嘉義廳 | 6 | 樸仔腳、東石港、新港(後改設竹頭崎)、打貓、中埔、後大埔 | 嘉義辨務署 | 臺南縣 |
鹽水港廳 | 7 | 店仔口、前大埔、北門嶼、麻豆、六甲、蕭壟、新營庄(後改設布袋嘴) | 鹽水港辨務署、麻荳辨務署 | |
臺南廳 | 6→5 | 安平、車路墘(後廢止)、大目降、灣裡、關帝廟、噍吧年 | 臺南辨務署、大目降辨務署 | |
蕃薯藔廳 | 1 | 初設山杉林支廳,後改為阿里關支廳 | 蕃薯藔辨務署 | |
鳳山廳 | 3 | 打狗、楠仔坑(後改名楠梓坑[27])、阿公店 | 鳳山辨務署 | |
阿猴廳→阿緱廳 | 6→4 | 阿里港、內埔(後廢止)、萬丹(後廢止)、東港、潮州庄、枋藔 | 阿猴辨務署、東港辨務署 | |
恆春廳 | 2 | 枋山、蚊蟀 | 照舊 | |
臺東廳 | 4 | 花蓮港、璞石閣、成廣澳、巴塱衛 | 照舊 | |
澎湖廳 | 3 | 大赤崁、小池角、網垵 | 照舊 |
街庄社整併
台灣總督府自1898年開始執行「土地調查事業」,主要以釐訂村落土地範圍,並直到1905年才結束西台灣的土地調查。各廳在土地調查完成後,陸續整併其管內的街庄社,各廳的街庄社數量在整併後的數量如下[28]:
廳 | 街 | 庄 | 社 | 鄉 | 總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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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廳 | 140 | 175 | 315 | ||
基隆廳 | 3 | 91 | 94 | ||
宜蘭廳 | 3 | 134 | 137 | ||
深坑廳 | 1 | 40 | 41 | ||
桃園廳 | 3 | 216 | 219 | ||
新竹廳 | 4 | 183 | 187 | ||
苗栗廳 | 3 | 164 | 167 | ||
臺中廳 | 8 | 178 | 1 | 187 | |
彰化廳 | 4 | 227 | 231 | ||
南投廳 | 4 | 89 | 93 | ||
斗六廳 | 4 | 227 | 231 | ||
嘉義廳 | 6 | 229 | 235 | ||
鹽水港廳 | 3 | 218 | 221 | ||
臺南廳 | 5 | 126 | 2 | 133 | |
蕃薯藔廳 | 1 | 38 | 39 | ||
鳳山廳 | 5 | 178 | 183 | ||
阿緱廳 | 3 | 120 | 123 | ||
恆春廳 | 1 | 31 | 32 | ||
臺東廳 | 5 | 68 | 117 | 190 | |
澎湖廳 | 1 | 72 | 73 | ||
合計 | 207 | 2,732 | 120 | 72 | 3,131 |
十二廳(1909)
1909年10月25日,全台二十廳裁併為十二廳,即將原台北廳、基隆廳及深坑廳的一部分合併為台北廳;將原宜蘭廳及深坑廳的另一部分合併為宜蘭廳;將原新竹廳及苗栗廳的一部分合併為新竹廳;將原台中廳、彰化廳及苗栗廳的另一部分合併為台中廳;將原斗六廳、嘉義廳原鹽水港廳的一部分合併為嘉義廳;將原台南廳、鳳山廳及鹽水港廳的另一部分合併為台南廳;將原蕃薯寮廳、阿緱廳及恆春廳合併為阿緱廳;將原台東廳拆分出花蓮港廳;桃園廳、南投廳及澎湖廳三廳不變。本次異動遭裁撤的有基隆廳、深坑廳、苗栗廳、彰化廳、斗六廳、鹽水港廳、蕃薯寮廳、鳳山廳與恆春廳等九廳,新設花蓮港廳一廳[29]。同年12月,將區由下級行政輔助機構正式改為下級行政官署,合併之前數個庄、街、社為一區,並設立區長[26]。
廳名 | 下轄支廳(1920年) | 對應舊行政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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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廳 | 5 | 頭圍、羅東、叭哩沙、坪林尾、南澳 | 宜蘭廳 | |
坪林尾支廰 | 深坑廳 | |||
臺北廳 | 11 | 錫口、枋橋、新庄、士林、淡水、金包里、水返腳、基隆、頂雙溪、深坑、新店 | 廳直轄區域、其他支廰 | |
臺北廳、基隆廳 | ||||
桃園廳 | 6 | 大嵙崁、三角湧、楊梅壢、鹹菜硼、中壢、高崗 | 照舊 | |
新竹廳 | 9 | 北埔、樹杞林、新埔、頭份、南庄、苗栗、後龍、通霄、大湖 | 新竹廳 | |
廳直轄區域、其他支廰 | 苗栗廳 | |||
臺中廳 | 9 | 東勢角、葫蘆墩、大甲、沙轆、彰化、鹿港、員林、北斗、二林 | 大甲支廳 | |
臺中廳、彰化廳 | ||||
南投廳 | 5 | 埔里社、草鞋墩、集集、林圯埔、霧社 | 南投廳 | |
林圯埔支廳 | 斗六廳 | |||
嘉義廳 | 11 | 土庫、斗六、西螺、北港、中埔、竹頭崎、打貓、樸仔腳、東石港、鹽水港、店仔口 | 廳直轄區域、其他支廰 | |
嘉義廳 | ||||
廳直轄區域、其他支廰 | 鹽水港廳 | |||
臺南廳 | 12 | 灣裡、麻豆、蕭壠、北門嶼、六甲、噍吧哖、大目降、關帝廟、阿公店、楠梓坑、打狗、鳳山 | 北門嶼、麻豆、六甲、蕭壟等四支廳 | |
臺南廳、鳳山廳 | ||||
阿緱廳 | 9 | 阿里港、甲仙埔、六龜里、蕃薯藔、潮州、東港、枋藔、枋山、恆春 | 阿猴廳、蕃薯藔廳、恆春廳 | |
臺東廳 | 4 | 成廣澳、里壠、巴塱衛、太麻里 | 廳直轄區域、其他支廰 | 臺東廳 |
花蓮港廳 | 4 | 鳳林、玉里、新城支廳、內太魯閣 | 花蓮港支廳、璞石閣支廳 | |
澎湖廳 | 1 | 網垵支廳 | 照舊 |
州制時期(1920–1945)
五州二廳(1920)
1920年(大正9年)7月,臺灣總督府公布《臺灣州制》(律令第3號)、《臺灣市制》(律令第5號)、《臺灣街庄制》(律令第6號)[30],將二十廳改為五州二廳,並改正地方制度,規定州、市、街庄不僅是行政區劃,也是地方公共團體。此制度於10月1日施行,將台灣西部十個廳改制為五個州(臺北州、新竹州、臺中州、臺南州、高雄州);五州之下轄3市47郡,市、郡同級;47郡之下轄263街庄(規模約等同於今日的鄉鎮市)。東部則仍行舊制,仍為花蓮港廳、臺東廳兩廳,二廳之下轄6支廳,共2街18區,並沒有像西部改為郡、街庄。
五州三廳(1926)
1926年(昭和元年)7月,高雄州澎湖郡升格、恢復廳制設澎湖廳,並於廳下設二支廳管轄原郡下街庄。1937年(昭和12年),台灣總督府公布《臺灣廳制》(律令第16號),花蓮港廳、臺東廳兩廳施行街庄制,改支廳為郡、改區為庄。終戰當時,五州三廳之下轄11市51郡2支廳,全郡、支廳之下轄67街264庄。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日本佔領南沙群島並更名為「新南群島」,1939年(昭和14年)3月劃歸高雄州高雄市管轄。戰後廣泛流傳的謬誤,多稱此應為歷史上第一次將東沙群島、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納入行政體系。[31][32][33]但是,根據昭和14年(1939年)3月30日之台灣總督府令第31號和台灣總督府告示第122號,新南群島定義之範圍為北緯7度以北、北緯12度以南、東經111度30分以東、東經117度以西之區域。換言之,新南群島僅限於今南沙群島之一部,不包括東沙、西沙群島,東沙、西沙群島屬於日本軍事佔領,不在高雄市行政管轄之下。[34][35]
名稱 | 行政區數(終戰前) | 面積 (km²) |
人口 (1941) |
備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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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字 | 平假名 | 羅馬字 | 市 | 郡 | 支廳 | 街 | 庄 | 蕃地內蕃社[1] | |||
臺北州 | たいほくしゅう | Taihoku | 3 | 9 | - | 12 | 25 | 61 | 4,594.2371 | 1,140,530 | |
新竹州 | しんちくしゅう | Shinchiku | 1 | 8 | - | 11 | 29 | 92 | 4,570.0146 | 783,416 | |
臺中州 | たいちゅうしゅう | Taichū | 2 | 11 | - | 18 | 39 | 80 | 7,382.9426 | 1,303,709 | |
臺南州 | たいなんしゅう | Tainan | 2 | 10 | - | 15 | 50 | 17 | 5,421.4627 | 1,487,999 | |
高雄州 | たかをしゅう | Takao | 2 | 7 | - | 7 | 34 | 114 | 5,721.8672 | 857,214 | 1939年新南群島編入 |
花蓮港廳 | かれんこうちょう | Karenkō | 1 | 3 | - | 2 | 6 | 80 | 4,628.5713 | 147,744 | |
臺東廳 | たいとうちょう | Taitō | - | 3 | - | 1 | 9 | 127 | 3,515.2528 | 86,852 | |
澎湖廳 | ほうこちょう | Hōko | - | - | 2 | 1 | 5 | - | 126.8642 | 64,620 | 1926年自高雄州獨立設廳 |
總計 | 11 | 51 | 2 | 67 | 197 | 571 | 35,961.2125 | 5,872,084 |
街庄社名改正與大小字
1920年(大正9年)8月公告之府令第四十八號(同年10月1日實行)中,修改了台灣各轄區內地名,將堡里廢除,刪去街庄社名中的「街」「庄」、台東及花蓮港廳下的「社」與澎湖廳下的「鄉」(若原街庄名加上街或庄後只有兩個字,則不刪去),將其改為地方公共團體之下的大字,原街庄下的土名則改為大字下的小字;並將地名中的「仔」改為「子」、「藔」改為「寮」、「份」改為「分」、「陂」改為「坡」、「什」改為「十」、「墩」改為「屯」、「澚」改為「澳」、「崗」改為「岡」、「坵」改為「丘」、「蔴」改為「麻」、「佃」改為「田」。許多的地名亦於改制為州廳制時修改,如水返腳→汐止、錫口→松山、叭哩沙→三星、枋橋→板橋、三角湧→三峽、咸菜硼→關西、安平鎮→平鎮、楊梅壢→楊梅、大嵙崁→大溪、樹杞林→竹東、草山→寶山、蕃社→通霄、阿罩霧→霧峰、三十張犁→北屯、太平→大平、葫蘆墩→豐原、牛罵頭→清水、茄投→龍井、茄苳腳→花壇、關帝廳→永靖、番挖→沙山、草鞋墩→草屯、湳仔→名間、塗庫→仁德、大目降→新化、噍吧哖→玉井、直加弄→安定、蕭壠→佳里、店仔口→白河、打貓→民雄、梅仔坑→小梅、他里霧→斗南、樸仔腳→朴子、打狗→高雄、蕃薯藔→旗山、彌濃→美濃、阿緱→屏東、蚊蟀→滿州、媽宮→馬公等。[37]
在各州轄市之市區除了大字、小字外,也有經町名改正後則改設的「町」和「丁目」。此外亦有與大字、小字平行的保甲制度。1935年後,各市之下,又陸續設立非行政用的區來統合保甲。另外在也首次將山地原住民族地區納入管理,在郡下設立蕃地管理原住民族部落稱為「社」,注意此處之社為1920年(大正9年)後新編為行政區,主要以日語片假名命名,與原有改為大字的社不同。例如牡丹社事件之牡丹社在此時寫作「ボタン社」。
第一級 | 第二級 | 第三級 | 第四級 | 第五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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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しゅう)(5) 廳(ちょう)(3) |
市(し)(11) | 町(ちょう) | 丁目(ちょうめ) | |
大字(おおあざ) | 小字(こあざ) | |||
郡(ぐん)(51) 支廳(しちょう)(2) |
街(がい)(68) | |||
庄(しょう)(197) | ||||
蕃地(ばんち) | ||||
社(しゃ)(571) |
戰後的改制
二次世界大戰以後中華民國設置臺灣省,對行政區做出體制上的調整,1950年前整體上來說行政區範圍並未做出太大的變革,1950年才對縣市級行政區劃做重劃,並對一些面積較大的鄉鎮做切割。
戰前 | 戰後 | ||
---|---|---|---|
一級 | 州 | 縣 | 一級 |
廳 | |||
二級 | 市 | 省轄市 | |
縣轄市 | 二級 | ||
郡 | 縣轄區 | ||
支廳 | |||
三級 | 區 | 市轄區 | 三級 |
街 | 鎮 | ||
庄 | 鄉 | ||
蕃地 | |||
山地鄉 | |||
四級 | 保 | 村 | 四級 |
里 | |||
五級 | 甲 | 鄰 | 五級 |
名稱 | 改制後之行政區 | 現今之行政區 |
---|---|---|
臺北州 | 臺北市、基隆市、臺北縣(有縣轄市宜蘭市) | 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 |
新竹州 | 新竹市、新竹縣 | 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 |
臺中州 | 臺中市、彰化市、臺中縣 | 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 |
臺南州 | 臺南市、嘉義市、臺南縣 | 臺南市、嘉義市、嘉義縣、雲林縣 |
高雄州 | 高雄市、屏東市、高雄縣 | 高雄市、屏東縣 |
花蓮港廳 | 花蓮縣(有縣轄市花蓮市) | 花蓮縣 |
臺東廳 | 臺東縣 | |
澎湖廳 | 澎湖縣 |
- 日治時期的郡是具有自治能力的行政區劃(支廳則不具自治能力),但改制後的縣轄區則無自治能力,僅為縣的派出機關。
- 由於中華民國之省轄市規模與標準較日治時期的州廳轄市高,因此改制時不少原州轄市併入周圍鄉鎮以達規模要求。
- 各省轄市內另循原日治時代的區編組區。
- 另外更基層之行政區則依保、甲改制為村里、鄰,原大字、小字則改為僅作地籍用途的地段
註釋
- ^ 原為「淡水事務所」(淡水出張所),1895年7月19日改為支廳[4]:156。
- ^ 1895年7月18日增設[4]:158。
- ^ 訓令第42號(1895年12月28日),下令在12月31日前裁撤安平出張所[4]:162。
- ^ 名義上管理清代臺東直隸州的轄區,但因為仍在鎮壓,所以實際上未成立[4]:163。
- ^ 臺灣總督府檔案的公文原件上面寫4月20日[7]
- ^ 該規劃是將原臺北縣宜蘭支廳獨立成「宜蘭縣」,臺北縣新竹支廳與臺中縣苗栗支廳設「新竹縣」,臺中縣雲林支廳與臺南縣嘉義支廳設「嘉義縣」,臺南縣恆春支廳、臺東支廳設「臺東縣」[4]:166、167。
- ^ 雖然該勅令在5月3日已寫好,但在5月27日才刊載於《官報》上[10],《臺灣總督府府報》則是到了6月10日才抄錄刊載[11]。
- ^ 雖然該勅令在5月3日已寫好,但在5月27日才刊載於《官報》上[10],《臺灣總督府府報》則是到了6月12日才抄錄刊載[13]。
- ^ 1897年10月14日,府令第49號[4]:171。
- ^ 1897年10月7日,府令第46號[4]:171。
- ^ 1897年10月7日,府令第46號[4]:171。
- ^ 府令第三十八條對於三縣的轄區說明是以堡里為單位[16],此處改以舊有辨務署來做說明。
參考文獻
- ^ 1.0 1.1 臺灣總督府. 行政. 臺灣現勢要覽. 1943-08-31.
- ^ 「臺灣島地方官假官制制定ノ件」(1895年6月28日),〈明治二十八年永久保存追加第四卷〉,《臺灣總督府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054001
- ^ 「地方官假官制制定」(1895年07月03日),〈明治二十八年甲種永久保存官房第一卷〉,《臺灣總督府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011013
- ^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4.18 4.19 4.20 4.21 4.22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4.29 4.30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劉寧顏(總纂)、王世慶. 《重修臺灣省通志》卷七·政治志(建置沿革篇).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1991-06-30.
- ^ 《官報》,日本內閣官報局,1896年3月31日
- ^ 〈勅令第91號〉,《官報》,日本內閣官報局,1896年3月31日
- ^ 「縣島廳及支廳位置並名稱ニ付府令發布ノ件」(1896年05月01日),〈明治二十九年甲種永久保存第一卷〉,《臺灣總督府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055014
- ^ 〈臺灣總督府令第一號〉,《官報》,日本內閣官報局,1896年4月28日
- ^ 〈府令第93號〉,《官報》,日本內閣官報局,1896年7月10日
- ^ 10.0 10.1 《官報》,日本內閣官報局,1897年5月27日
- ^ 《臺灣總督府府報》,1897年6月10日
- ^ 12.0 12.1 《臺灣總督府府報》〈府令第二十號〉,1897年6月10日
- ^ 《臺灣總督府府報》,1897年6月12日
- ^ 《官報》〈勅令第百八號〉,日本內閣官報局,1898年6月20日
- ^ 《臺灣總督府府報》〈勅令第百八號〉,1898年6月30日
- ^ 16.0 16.1 16.2 16.3 16.4 《臺灣總督府府報》〈府令第三十八號〉,1898年6月28日
- ^ 17.0 17.1 17.2 17.3 17.4 《臺灣總督府府報》〈府令第三十九號〉,1898年6月28日
- ^ 臺灣總督府地方官官制改正,〈明治31年6月臺灣總督府報第317期〉,《臺灣總督府(官)報》。
- ^ 《臺灣總督府府報》〈府令第七十六號〉,1898年8月16日
- ^ 《臺灣總督府府報》〈府令第四十二號〉,1900年5月3日
- ^ 《臺灣總督府府報》〈府令第四十二號〉,1898年7月1日
- ^ 《臺灣總督府府報》〈府令第百十號〉,1898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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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楠仔坑支廳改稱為「楠梓坑支廳」. 鳳山廳廳令. 1906-02-03,. 明治三十九年第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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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灣總督府府報》〈府令第四十三號〉,1920年7月30日
- ^ 舊金山和約 決定南沙歸屬 (陳鴻瑜)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蘋果日報, 2011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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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灣總督府總務局統計課. 臺灣總督府行政區域便覽. 1943-06-05.
- ^ 《臺灣總督府府報》〈府令第四十七號〉,19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