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兵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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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兵役制度依照中華民國法律,實施募徵併行的義務役徵兵政策,所有達到服役年齡的合格男子均須服1年常備兵役、或接受4個月軍事訓練。
台灣歷史上,早期以招募志願從軍為主,徵兵制度始見於1945年1月日本統治末期,為第二次世界大战戰場之人力需求而產生[1]。二戰後台灣進入中華民國時代,由於第二次國共内战失利,中華民國政府自1949年12月起在臺灣實施徵兵制度。1949年至1987年,陸軍服役2年,海空軍3年,1967年新增陸一特3年。1987年至1990年6月,陸海空軍服役2年,海陸3年並廢止陸一特。1990年7月起,不分軍種一律服役2年。2000年1月,役期減為1年10個月,爾後逐年遞減,至2008年1月,役期減至1年[2]。
2013年2月起,於1994年1月1日起出生者只須接受4個月軍事訓練即完成服役義務。至2018年12月末代1年制義務役士兵退伍後,2019年起開始採行「募徵併行」制[3]。
2024年1月起,於2005年1月1日起出生者恢復服1年常備兵役 [4][5],1994年至2004年間出生者仍維持接受4個月常備兵役軍事訓練。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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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
- 在荷蘭以及西班牙統治時期(1624年-1662年),西班牙人與荷蘭人都曾向原住民平埔族募集傭兵、勇士數百人。
- 在東寧王國統治時期(1661年-1683年),東寧鄭氏政府,徵兵制不明確。
- 在大清帝國統治時期(1683年-1895年),有大清帝國正規軍(綠營、廣勇、黑旗軍、新楚軍、滬軍、淮軍、台勇等等)駐紮。
- 在臺灣民主國時期(1895年),有殘存的前大清帝國正規軍、未經訓練的台勇(民主國正規軍)、無民主國番號的義軍(如十八堡軍、六堆軍、各地民防團練等)。
日治時期
1895年,大清帝國與大日本帝國簽訂《馬關條約》(下関条約),臺灣島、澎湖群島與相關島嶼改隸日本。但在日本統治初期臺灣人發起了許多反日起事,此時期臺灣總督府曾經徵募本島人,以加強統治初期不穩定的治安,也用來加強鎮壓反抗勢力。
- 1897年11月,時任臺灣總督乃木希典,開始徵募本島人(主要為原住民)擔任「護鄉兵」[6]。
- 1898年5月,兒玉源太郎成為台灣總督後,5月頒布勅令將護鄉兵改制為「軍役壯丁」。10月後將軍役壯丁廢止,改為「軍役志願制度」。並以漢人為主要募集對象。平時作軍中勞役工作,比起護鄉兵,較少進行戰鬥訓練。
在二十世紀初期,大日本帝國繼續奉行其大陸政策,對中華民國進行勢力擴張。1937年第二次中日戰爭全面爆發,隨後大東亞戰爭期間日本加入軸心國參與第二次世界大戰。在戰爭背景之下,臺灣總督府在實施募兵與徵兵以補充日軍之人力需求。
- 1937年7月,爆發七七盧溝橋事變,第二次中日戰爭全面打響。
- 1937年秋,開始動員徵用「軍屬」以擔負軍中雜役,也被徵調為翻譯人員,經訓練後負責閩語、客語、粵語與北京官話等中國語言事務。
- 1941年12月,珍珠港事件後,太平洋戰爭爆發。
- 1942年初,開始招募志願原住民參戰,後通稱「高砂義勇隊」,總數約5,000人,戰死超過4,000人。
- 1942年4月,開始實施與朝鮮同性質的「陸軍特別志願兵制度」,募得總數約16,000人。
- 1943年8月,開始實施「海軍特別志願兵制度」。
- 1945年1月起全面實施徵兵制度[7]。
總計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台籍日本兵人數共207,183名,其中軍人80,433人、軍屬126,750人,戰死約30,304人。
戰後時期與中華民國政府遷台
1945年8月,大日本帝國宣布向同盟國無條件投降,第二次世界大战結束,中華民國代表盟軍佔領臺灣。1949年12月,由於第二次国共内战失利,中華民國政府被迫退守臺灣。進入1950年代後戰事漸歇,中國國民黨領導的中華民國政府與中国共产党領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隔台灣海峽兩岸分治的格局型成。
- 1949年12月,中華民國政府遷臺後,在臺灣實施徵兵制以防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進攻臺灣。
- 1954年,《兵役法》大幅修正,明訂軍官役與士官役的詳細規定,新增「預備軍官役」以及「預備士官役」等役別;建立預備軍士官考選制度;並明訂義務兵役役期陸軍為2年,海軍空軍為3年[8]。
- 1956年,頒布《徵兵規則》,開始徵集第1梯次常備兵役現役入營。
- 1967年至1986年間,中華民國政府進行「國光計畫」準備反攻大陸,實施陸軍第一特種兵(陸一特)制度。陸軍將裝甲兵、通信兵、砲兵、工兵、兵工等5個兵科列為第一特種兵。該等兵科之義務役男在服完當時《兵役法》所規定之陸軍2年役期後,再以行政命令於其退伍同時另發為期1年的臨時召集令,實際役期成為3年[2]。
- 1987年,陸軍第一特種兵廢止,且義務役役期陸軍、海軍、空軍皆縮短為2年、唯海軍陸戰隊維持3年役期[2]。
臺灣民主化
1980年代末期臺灣經歷解除戒嚴後開始民主化,早年為反攻大陸而設計的兵役制度與建軍思維也開始遭到檢討。當時國軍士兵仍然以義務役役男為多數、軍士官則多是志願役服役人員。政府打算逐步擴大募兵制,最終目標是形成一個全志願役的國家防衛軍隊。另外,也借由役期縮短與開辦替代役以從軍隊中釋放人員與勞動力,補足政府機關、科研單位、企業單位之部份人力上的不足。
- 1990年7月1日,義務役役期不分軍種,服役時間統一為兩年[2]。
- 1999年7月1日起,軍訓成績可折抵義務役役期,高中職畢業可折抵14天,大專畢業可折抵28天[2]。
- 1999年起,辦理「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甄選」,又稱「國防役」,讓部份高學歷役男可以在相關產業之機關或公司服務的方式服役。
- 2000年,《兵役法》再度大幅修正,廢除士兵役中之「國民兵役」並加入「替代役」制度。
- 2000年1月1日起,實施義務役役期縮短為1年10個月[2]。
- 2000年8月1日起,首次徵集替代役[2]。
- 2004年1月1日起,實施義務役役期縮短為1年8個月[9]
- 2005年7月1日起,實施義務役役期縮短為1年6個月[10]。
- 2006年1月1日起,實施義務役役期縮短為1年4個月[11][12]
- 2007年7月1日起,實施義務役役期縮短為1年2個月[13],已經擴大實施志願役兵役招募制度。
- 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義務役役期縮短為1年[14],持續擴大實施志願役兵役招募制度。[15]
- 2008年起,部份高學歷役男得在相關產業之機關或公司服務的方式服役的制度(國防役)由內政部役政署接手辦理,改稱「研發替代役」。
募徵併行
2008年馬英九就任總統後,進一步推動全募兵制之軍隊改革。2009年3月10日,時任國防部部長陳肇敏表示2014年底,會有一支全志願役的國軍部隊。[16]。從2010年開始廢除徵兵制的過程中,由2014年底的全志願役部隊完全取代之。個人希望加入志願役士兵的人,必須有高中畢業之最低學歷,以及那些不願意服義務役的人必須完成四個月軍事訓練役[17]。據2012年報導,從2013年開始,1994年1月1日後出生的役男只需要接受四個月的軍事訓練,將不再需服一年期的義務兵役,而且政府與國防部也在2016年年底全部更換為志願役部隊[18]。這個政策保持不變,中華民國將有一個純粹志願役的專業化國軍部隊,但仍然將徵召每一位達到役齡的男性並接受三至四個月的軍事訓練,以符合中華民國憲法規定。
- 2011年,修訂《兵役法》,在士兵役常備兵役中加入「軍事訓練」制度。
- 2013年12月起,在1994年1月1日及以後出生之役男僅須接受4個月軍事訓練役(8週新訓、8週下部隊);1993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之役男仍須服役1年。
- 2015年,內政部役政署實施納入更多產業類別的「產業訓儲替代役」制度[19]。
- 2017年12月,末代義務役士兵入伍,海軍第735梯次(23日,39人)、陸軍第2225梯次(19日,299人)、空軍第892梯次(19日,33人)、海軍陸戰隊第811梯次(26日,41人)。
- 2018年1月1日起,非志願役而達到役齡的常備役男性則改服4個月軍事訓練役(訓期改前5週新兵基本訓,後11週初級至中級專長訓,無須下部隊,仍會抽籤分配至外島受訓)[20]。
- 2018年起,配合募兵制政策,國防部之義務役預備軍士官考選以及內政部役政署之產業訓儲替代役等制度停辦。
- 2018年12月,末代義務役士兵各梯次全面退伍。1993年次以前出生、尚未服役的役男,全面轉服1年的替代役[21][22]。
自2018年12月底起,正式進入「募徵併行」時代,所有中華民國國軍部隊之現役軍官、士官、士兵均由招募而來的志願役組成;經由徵集而來的合格義務役男則在完成軍事訓練後返回民間,不進入中華民國國軍部隊服役。
至2019年全面實施軍事訓練前,
- 常備兵役自1956年1月起開辦至2017年12月,共辦理陸軍2225梯次、海軍735梯次、海軍陸戰隊811梯次、空軍892梯次之入營,末梯於2018年底前退伍。
- 義務役預備軍士官自1952年起開辦至2017年,共辦理67期之考選與訓練,末期於2018年底前退伍。
恢復徵兵
2017年以來,中美關係由合作轉為對抗,懸而未決的臺灣問題成為中國與美國之間的焦點。國際上也擔心,中國會打破1950年代以來的臺海現狀,對臺灣進行軍事威脅而再次出現臺灣海峽危機,2022年2月俄羅斯入侵烏克蘭,再次引起軍事激烈對抗有可能成為現實的關注。
- 2022年12月27日,總統蔡英文召開國安會議將義務役從現行的4個月改為1年,義務役士兵每月薪資由約6,500元調升至2萬6,307元新台幣。[23][24][25]
- 預計於2024年1月1日起恢復常備兵役徵集,役期1年,對2005年1月1日起出生者適用。
- 屆時梯次編號延續2018年底的梯次,將由陸軍2226梯、海軍艦艇兵736梯、海軍陸戰隊812梯、空軍893梯起算[26]。
中華民國在西元2024年恢復徵兵制後,再度成為實施徵兵制度的已開發國家。
法源依據
目前臺灣兵役制度源自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條「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並以《兵役法》、《兵役法施行法》以及其他相關條例做為依據。[27]《兵役法》於1933年(民國22年)在中華民國大陸時期立法以來,隨著行憲、政府遷臺、以及臺灣民主化等國家重大事件經歷多次修正。現行的《兵役法》將兵役分為以下類別:
兵役 | |||||||||||||||||||||||||||||||||||||||||||||||||||||||||||||||||||||||||
軍官役 | 士官役 | 士兵役 | 替代役 | ||||||||||||||||||||||||||||||||||||||||||||||||||||||||||||||||||||||
常備軍官役 | 預備軍官役 | 常備士官役 | 預備士官役 | 常備兵役 | 補充兵役 | ||||||||||||||||||||||||||||||||||||||||||||||||||||||||||||||||||||
現役 | 後備役 | 現役 | 後備役 | 現役 | 軍事訓練 | 後備役 | |||||||||||||||||||||||||||||||||||||||||||||||||||||||||||||||||||
在相關法規中,兵役制度由國防部以及內政部合作辦理。其中內政部設立役政署專責處理兵役事務,並與戶政機關協同處理。
服役規定
依照現行之法規,全國男性自滿18歲之翌年1月1日起稱為役齡男子,須要配合接受兵籍調查與相關健康檢查,並在除役年齡前完成兵役義務。除志願役之外,可用以下方式完成法定兵役義務。
役別 | 內容 | |
---|---|---|
預備軍官役 |
| |
預備士官役 | ||
常備兵役 | 現役 |
|
軍事訓練 |
| |
補充兵役 | ||
替代役 |
役男在完成兵役義務後,須接受後備管理。其中常備兵役退伍後成為後備軍人,至滿36歲之年12月31日除役;預備軍官與預備士官則依照《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至滿50歲除役。
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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