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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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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以時,字大易南直隸徽州府婺源縣大畈人。明朝政治人物、進士出身。

生平

萬曆十六年戊子科舉人,十七年(1589年)己丑科進士,任嵩縣知縣。歷任四川道監察御史,二十四年十一月管屯田印馬[1],二十七年奉敕督理河東河南鹽課、陝西臨洮茶馬,因累疏抗阻礦使張忠開採南池徵收鹽稅,受誣被逮。後為輔臣救得釋。巡按山西、三關,建城堡,靖邊境,三十四年二月升遷南京太僕寺少卿,升本寺卿[2][3]。著有《河東奏議》、《豁冤録》[4]

參考資料

  1. ^ 萬曆二十五年二月,四川道御史汪以時條議倉漕八事,部覆允行。四川道御史汪以時奏小人事露計窮,駕言用兵,妄希調度,乞召還沈惟敬
  2. ^ 萬曆四十二年三月,升南京太僕寺少卿添注汪以時為南京太僕寺卿。
  3. ^ 《婺源縣誌》
  4. ^ 《徽州府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