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 (臺灣)
戶籍法 Household Registration 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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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態:施行中 | |
施行日期 | 1931年12月12日 |
修正次數 | 13 |
最新修正 | 2015年1月21日 |
法規類別 | |
類 | 行政 |
部 | 內政部 |
目 | 戶政目 |
參考文獻 | |
所有條文 | 戶籍法 |
沿革 | 法規沿革 |
立法歷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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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訊 | |
相關法規 | 國籍法、入出國及移民法、姓名條例 |
戶籍是臺灣的人口和家庭登記制度。臺灣的近代戶籍制度於日本統治時期的1906年(明治39年)建立,目前戶籍由中華民國內政部戶政司管理。在現行中華民國法律體系中,將是否具有臺灣戶籍做為「公民」之認定依據,僅「有戶籍國民」享有憲法保障之完整公民權力和政治權力,並須負擔如納稅、服兵役、接受國民教育等憲法規定之國民義務。[1]
歷史
20世紀初期的臺灣屬於大日本帝國統治之下,臺灣總督府於1905年(明治38年)進行了臺灣歷史上首次的人口普查,稱為臨時台灣戶口調查。並在1906年(明治39年),依照調查結果並仿照日本內地實行的戶籍制度,對居住在臺灣的個人和家庭編制了完整的戶籍記錄,此為臺灣戶籍制度的濫觴。在日治時代,臺灣戶籍由警察機關維護,加上由地方人士組成的保甲制度,型成當時臺灣總督府對臺灣人口之管理體系。
臺灣日治時期的戶籍資料記載詳盡,戶籍登記資料中包含「戶」之資料與戶內「個人」之資料,包括以下資料:
戶之資料 | 個人之資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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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中華民國接收臺灣後,依法戶籍之主管機關改為民政機關,並廢止保甲制度。1949年,臺灣省政府避免中國共產黨滲透臺灣,宣佈臺灣省戒嚴令後,立刻進行戶口普查,並正式換發身分證。[2]1965年4月,對具有臺灣戶籍之個人配發統一編號,稱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加強身分辨識以及人口管理。隨著1958年第二次臺灣海峽危機的緊張,於1969年配合治安需要,試辦「戶警合一」制度,1973年將戶籍業務劃歸警察機關主管,1992年7月起再獨立於警察機關。1993年起開始進行全國戶籍資料的電後化,並在1997年10月完成了全國連線的「戶役政資訊系統」,此後所有戶籍與兵役之登記均改由電腦作業。
現行戶籍制度
臺灣戶籍由內政部戶政司管理,並在全國各鄉、鎮、縣轄市、區設有戶政事務所,接受民眾申請登記以及相關文書。早期之戶籍資料與登記以儲存於各戶政事務所內之「戶籍登記簿」為準,相關申請只能在戶籍所在地辦理。相關登記申請經戶政人員在戶籍登記簿記載後始為有效,相關證明檔案之內容亦由戶籍登記簿記載之資料中抄錄。1997年10月全國連線的電腦化「戶役政資訊系統」完成後,所有登記均改由電腦作業,並可以即時異地辦理與查詢。戶役政資訊系統由內政部和國防部共同維護,為台灣的民事登記和徵兵服務。
在戶籍登記資料中包含「戶」之資料與戶內「個人」之資料,包括以下:
戶之資料 | 個人之資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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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目前《戶籍法》規範,如有下列事件應向戶籍機關登記:身分相關之出生、認領、收養或終止收養、結婚或離婚、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死亡或死亡宣告、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等;在臺灣初設戶籍登記;遷徙相關之遷出、遷入、住址變更登記;分戶或合戶登記;出生地登記與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等。
常見由戶政事務所所製發之身分證明檔案包括:
戶籍與國籍
依照現行中華民國法律體系,具有臺灣戶籍之人皆為中華民國國民,為目前國民之主體。[來源請求]
臺灣戶籍機關製發之相關檔案,如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等,除了可以證明持有人在臺灣設有戶籍外,亦可以做為其擁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證明。[來源請求]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主要居住於國外,因不具備設立臺灣戶籍條件或於國外出生後尚未在臺灣設立戶籍。無戶籍國民則無法領取得戶籍相關之證明檔案,僅能辦理中華民國護照做為其擁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證明。雖然無戶籍國民有資格申請護照,但這些護照與發給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的護照不同,前者的限制遠比後者多[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