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 (台湾)
户籍法 Household Registration 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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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施行中 | |
施行日期 | 1931年12月12日 |
修正次数 | 13 |
最新修正 | 2015年1月21日 |
法规类别 | |
类 | 行政 |
部 | 内政部 |
目 | 户政目 |
参考文献 | |
所有条文 | 户籍法 |
沿革 | 法规沿革 |
立法历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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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信息 | |
相关法规 | 国籍法、入出国及移民法、姓名条例 |
户籍是台湾的人口和家庭登记制度。台湾的近代户籍制度于日本统治时期的1906年(明治39年)建立,目前户籍由中华民国内政部户政司管理。在现行中华民国法律体系中,将是否具有台湾户籍做为“公民”之认定依据,仅“有户籍国民”享有宪法保障之完整公民权力和政治权力,并须负担如纳税、服兵役、接受国民教育等宪法规定之国民义务。[1]
历史
20世纪初期的台湾属于大日本帝国统治之下,台湾总督府于1905年(明治38年)进行了台湾历史上首次的人口普查,称为临时台湾户口调查。并在1906年(明治39年),依照调查结果并仿照日本内地实行的户籍制度,对居住在台湾的个人和家庭编制了完整的户籍记录,此为台湾户籍制度的滥觞。在日治时代,台湾户籍由警察机关维护,加上由地方人士组成的保甲制度,型成当时台湾总督府对台湾人口之管理体系。
台湾日治时期的户籍资料记载详尽,户籍登记资料中包含“户”之资料与户内“个人”之资料,包括以下资料:
户之资料 | 个人之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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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中华民国接收台湾后,依法户籍之主管机关改为民政机关,并废止保甲制度。1949年,台湾省政府避免中国共产党渗透台湾,宣布台湾省戒严令后,立刻进行户口普查,并正式换发身份证。[2]1965年4月,对具有台湾户籍之个人配发统一编号,称为“国民身份证统一编号”,以加强身份识别以及人口管理。随着1958年第二次台湾海峡危机的紧张,于1969年配合治安需要,试办“户警合一”制度,1973年将户籍业务划归警察机关主管,1992年7月起再独立于警察机关。1993年起开始进行全国户籍资料的电后化,并在1997年10月完成了全国连线的“户役政信息系统”,此后所有户籍与兵役之登记均改由电脑作业。
现行户籍制度
台湾户籍由内政部户政司管理,并在全国各乡、镇、县辖市、区设有户政事务所,接受民众申请登记以及相关文书。早期之户籍资料与登记以保存于各户政事务所内之“户籍登记簿”为准,相关申请只能在户籍所在地办理。相关登记申请经户政人员在户籍登记簿记载后始为有效,相关证明文件之内容亦由户籍登记簿记载之资料中抄录。1997年10月全国连线的电脑化“户役政信息系统”完成后,所有登记均改由电脑作业,并可以即时异地办理与查询。户役政信息系统由内政部和国防部共同维护,为台湾的民事登记和征兵服务。
在户籍登记资料中包含“户”之资料与户内“个人”之资料,包括以下:
户之资料 | 个人之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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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目前《户籍法》规范,如有下列事件应向户籍机关登记:身份相关之出生、认领、收养或终止收养、结婚或离婚、监护、辅助、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行使负担、死亡或死亡宣告、原住民身份及民族别登记等;在台湾初设户籍登记;迁徙相关之迁出、迁入、住址变更登记;分户或合户登记;出生地登记与依其他法律所为登记等。
常见由户政事务所所制发之身份证明文件包括:
户籍与国籍
依照现行中华民国法律体系,具有台湾户籍之人皆为中华民国国民,为目前国民之主体。[来源请求]
台湾户籍机关制发之相关文件,如国民身份证、户口名簿、户籍誊本等,除了可以证明持有人在台湾设有户籍外,亦可以做为其拥有中华民国国籍之证明。[来源请求]
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主要居住于国外,因不具备设立台湾户籍条件或于国外出生后尚未在台湾设立户籍。无户籍国民则无法领获取户籍相关之证明文件,仅能办理中华民国护照做为其拥有中华民国国籍之证明。虽然无户籍国民有资格申请护照,但这些护照与发给居住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的护照不同,前者的限制远比后者多[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