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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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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峤
大明抚治郧阳都察院右副都御史
籍贯河南息县
直隶兴州前屯卫官籍
字号字惟升,号聚菴
出生正德三年(1508年)二月十三日
逝世卒年不详
配偶娶杨氏
亲属(子)谷九德(河南许州同知)
(孙)谷承祚(生员)
出身
  • 嘉靖十七年戊戌科同进士出身

谷峤(1508年—?),字惟升,号聚菴,直隶兴州前屯卫官籍,河南息县人,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嘉靖十年(1531年)辛卯科顺天府乡试第二十二名举人。嘉靖十七年(1538年)中式戊戌科会试第三百三名,登第三甲第二百零八名进士[1][2]。授江都县知县,二十二年十二月选授陕西道试御史,二十四年巡按直隶,二十五年巡按宣大,三十年巡按湖广,三十一年升浙江按察司副使,历升湖广按察使,三十七年四月升本省右布政使,转左布政,三十九年四月升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提督抚治郧阳,九月因迁延赴任被革职为民[3]

家族

曾祖谷亮,指挥佥事;祖父谷涌;父谷选,母董氏。具庆下。弟谷峦[4]

参考文献

  1. ^ 张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2. ^ 鲁小俊,江俊伟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3. ^ 《大明世宗肃皇帝实录卷四百八十八》:嘉靖三十九年九月乙丑,诏逮抚治郧阳都御史谷峤至京讯治,峤湖广布政使升任,闻报乃由应城出境,迁五千馀里抵其家,又迁延月馀始行,为户科右给事中何煃所劾奏,部覆峤违慢不敬,失人臣礼,宜罢职。 上特命逮下锦衣卫杖鞫之,寻黜为民。
  4. ^ 龚延明主编.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登科录》之《嘉靖十七年戊戌科进士登科录》 
官衔
前任:
张缨
明朝江都县知县
1540年-1544年
继任:
薛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