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政治 確立於1978年憲法 制定的框架下。它採用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作為其政體 ——即國王 為國家元首 與西班牙三軍 統帥,首相 (正式名稱為政府主席)則是政府首腦 ,並掌握行政權 ,經國會多數黨 提名後由國王任命。政府下轄的外交、國防等國務部門各設有一位大臣 (部長),而立法權 則由兩院制 的議會 施行,議會 由參眾兩院組成:參議院 為地區代表院,208名參議員由各省普選 產生,另有51名由各自治區 議會委任;眾議院 有350名議員,各地按人口比例民選 產生。司法權 獨立於行政和立法機關,由法官和地方法官代表國王執行司法。西班牙最高法院 是全國最高法院,管轄權輻射所有西班牙領土,對諸事務的判決中地位最高,除了憲法事務——由獨立的憲法法院 管轄。[ 1]
經濟學人智庫 在2016年將西班牙評為「完全民主」[ 2] 。
西班牙君主與王室
政府機構
行政部門
立法部門
司法部門
政黨與選舉
西班牙擁有一個多黨制 的政治體制,但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西班牙社會主義工人黨 (PSOE)和人民黨 (PP)兩黨一直佔主導地位 。地區黨派 ,主要包括來自巴斯克地區 的巴斯克民族主義黨 (EAJ-PNV),加泰羅尼亞 的加泰羅尼亞共和左翼 (ERC)等,亦在西班牙政治中發揮了關鍵作用。代議大會的代表是通過比例代表制選出,而政府則是由國會信任的黨派或聯盟組成的,通常是席位數最多的黨派。自從西班牙向民主過渡 以來,還沒有聯合政府出現;當一方未能獲得絕對多數時,便會出現少數派政府 。
中央與地方政治
區域政府在一個被稱為自治狀態(the state of autonomies )的系統下運作。這是一個高度分散的管理體制,基於對構成國家的「民族和地區」的不對稱下放 ,並且國家通過中央政府保留完全主權。行使憲法賦予的自治權利後,「民族和地區」被分為17個自治區 和2個自治市。每個自治區和自治市的政府形式也是建立在議會制度基礎上的,行政權力歸屬於由一院制立法議會選出並負責的「政府主席」和部長理事會(內閣 )。
參考文獻